如何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

2024-05-13

1. 如何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已经明确顺序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民法典》规定了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税收的受偿序位在抵押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上述三种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分配中的位序是:
一、建筑工程承包款;
二、抵押权;
三、国家税收。
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
在执行实践中,经法院强制执行,对企业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后,企业事实上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实体财产。虽然该企业没有进行破产清算,但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当建筑工程承包款、抵押权和工资债权不能同时满足,三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就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利益衡量。
工资优先受偿在时间上应作出限制。
这是因为:第一,工资的给付具有及时性。工资是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以上规定确定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时间限制。第二,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具有及时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确定了劳动纠纷处理期限应当及时。第三,劳动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多渠道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一旦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应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工资优先受偿在时间上应作出必要的限制。结合执行实践,普通工人工资一般应当限定在一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部分的薪金也限定在一年内。时间过长,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超出一年以上的工资,同样应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另外,笔者认为,门卫和保安人员的工资优先期间,在一年的基础上,可以继续延长至被执行的财产处置交付完毕时止。

如何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

2. 执行程序中,劳动债权是否有一定优先分配

劳动债务有一定的优先分配权。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3. 执行中职工债权是否优先?

法律分析: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一)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二)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然是民工工资优先。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债权当然更是一种优先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执行中职工债权是否优先?

4. 劳动报酬在执行款中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1、目前,虽然在普通执行程序中劳动者工资优先受偿权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救济的权利和途径。2、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债权人申请被执行人企业破产,一但进入破产程序,普通执行程序将中止执行,在破产程序中,劳动者工资将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最终劳动者工资依然是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九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5. 执行中职工债权是否优先

法律分析: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一)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二)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然是民工工资优先。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债权当然更是一种优先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执行中职工债权是否优先

6. 普通执行程序的债权分配中员工工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普通执行程序的债权分配中员工工资没有优先受偿权,用人单位倒闭或者关闭时,劳动者的工资享有优先支付权。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x0d\x0a《工资支付暂行条例》\x0d\x0a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x0d\x0a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x0d\x0a(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x0d\x0a(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x0d\x0a(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x0d\x0a(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x0d\x0a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x0d\x0a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x0d\x0a(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x0d\x0a(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x0d\x0a(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x0d\x0a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x0d\x0a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普通执行程序的债权分配中员工工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普通执行程序的债权分配中员工工资没有优先受偿权,用人单位倒闭或者关闭时,劳动者的工资享有优先支付权。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普通执行程序的债权分配中员工工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8. 员工工资优先债权人

法律分析:普通执行程序的债权分配中员工工资没有优先受偿权,用人单位倒闭或者关闭时,劳动者的工资享有优先支付权。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