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题

2024-05-12

1. 经济法的题

(1)丁无权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只能以甲从合伙企业分得收益清偿债务或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甲认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负担亏损,不承担超出其出资部分的责任。这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银行可以要求任一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
(3)”乙认为其已经退伙,不再承担责任“不合理。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于基于退伙前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戊认为其入伙前A企业向B银行借款,其不承担责任“不合理。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于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济法的题

2. 经济法的题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6÷(1+3%)×2%=4万元;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10.3÷(1+3%)×2%=0.2万元;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35.1÷(1+17%)×17%=5.1万元;
应纳税额=4+0.2+5.1=9.3万元。

3. 经济法的题

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个要件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必须是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债权人占有的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第二,必须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的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但单纯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权,如占有辅助人虽持有动产,却并非占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权。第三,必须合法占有动产。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债务人动产,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如果债权未到期,那么债务人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甲公司并没有合法的原因占有乙公司的动产,虽然甲公司是两个车间的所有权人,但其已经将其承包给乙公司,车间里的机器的占有权归乙公司,甲公司不享有机器的占有权,也不对机器享有留置权。

经济法的题

4. 经济法题目?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70%*(1-20%)+50000*70%*(1-20%)-5000*12-2000*12=28000(元)
应纳税额=28000*3%=840(元)

5. 经济法的题目

我们刚刚考经济法就考了这道题目,参加过CPA《经济法》考试的同学肯定会做。这是2001年CPA经济法的真题。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该次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东大会于7月8日举行超过了6个月。其次,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经济法的题目

6. 经济法的一个题目

D.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7. 经济法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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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描述: 
  
 1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B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 
 
 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D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 
 
 2甲乙于5月5日签订一份卖买合同,5月20,发现该会同具有可撤销的事由,并于5月22日起诉至法院,法院7月20日作出撤销该行为判决,该合同从何时生无效。
 
 A5月5日 
 
 B5月20 
 
 C5月22 
 
 D7月20 
 
 3甲至西安旅游,在乙旅游商店见一精致之兵马俑,讯问是否是当地泥土烧制品,丙店员告知确为当地泥土烧制品,甲遂花费1000元价格购买之。后经检验,乃为外地泥土烧制品。对甲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丙的欺诈 
 
 B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乙的欺诈 
 
 C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代理 
 
 D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处分 
 
 4甲将祖传的一幅画出让给乙,乙以为是某名家的真迹。交付后,乙将该画送权威部门鉴定,结果为一幅临摹的作品,乙要求退货,并返还价款,甲以该画系祖传,并不知其是临摹作品而拒绝。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
 
 A欺诈行为 
 
 B显示公平 
 
 C重大误解行为 
 
 D有效的法律行为 
 
 5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乙汽车制造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价格50万元。乙厂如约运汽车至甲公司所在地时,甲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以公司章程规定,因公司规模较小,每名董事对外所签订合同,如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而张某擅自订立购车合同乃属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收货拒付货款。乙厂对甲公司章程规定并不知晓。则张某所订合同,其效力如何?(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6某公司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公司的机器设备给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职工王某为完成生产定额,在下班后使用一台机器时被轧断了一根手指。王某因受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 
 
 A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要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亦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主要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自己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7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 理 
 
 C侵权行为 
 
 D订立合同 
 
 8甲立下一份遗嘱、指明将财产中房屋一间赠乙,并附加说明、该遗嘱的生效时间以下死亡时间为准,该属于( )
 
  A附条件的行为 
 
 B既附条件又附期限的行为 
 
 C附期限的行为 
 
 D既不附条件又不附期限的行为 
 
 9甲与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父死亡,则将房租予乙居住,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确定?属于( )
 
 A未成立,不也未生效 
 
 B已成立,也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0甲乙签订合同约定:如果在两年内不调回上海,即把自己在上海的一栋楼房卖的乙。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
 
 A附肯定的解除条件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 
 
 D附否定的延缓条件
 
   解析: 
  
 1、C 2、D 3、C 4、D 5、A 6、C 7、D 8、D 9、C 10、D
 
 答的不好,请见谅

经济法的题目

8. 经济法,题目

1.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探析 2.浅谈竞争法的秩序价值 3.论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及法律规制 4.试析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与限制 5.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探讨 6.从反垄断法看和谐社会建构 7.刍议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 8.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任务分析 9.行政垄断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10.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11.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 12.论污染者自负原则 13.排污权制度初探 14.关于环境法主体的思考 15.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原因【摘要】
经济法,题目【提问】
1.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探析 2.浅谈竞争法的秩序价值 3.论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及法律规制 4.试析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与限制 5.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探讨 6.从反垄断法看和谐社会建构 7.刍议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 8.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任务分析 9.行政垄断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10.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11.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 12.论污染者自负原则 13.排污权制度初探 14.关于环境法主体的思考 15.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原因【回答】
2005年6月,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x x有限公司合同,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新型蓄电池。合资合同

规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美元,A公司以现金形式出资12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5%,B公司以厂房、设备形式出

资40万美元,I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2005年8月 ,经有关机关批准,并在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公司正式成立。之后,A、B两公司依约及时地履行了出资义务。2006年3月, 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鉴于股东A公司身处美国,不方便参与合资公司经营管理这一情况,董事会作出决议,由B公司全权负责合资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A公司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分取利润,即A公司每年可分得其出资金额25 %的利润,A公司不承担企业经营上的风险,盈亏由B公司单方面承担。该决议作出后的头三年,合资公司业绩良好,A公司取得了约定的利润。此后几年,合资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便未再向A公司支付决议中约定的利润。2011年12月, 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提前终止合资合同、注销合资公司的决议,双方就偿还A公司投资款等事宜发生纠纷,经协商未能解决。A公司便依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资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其出资120万美元及支付所欠保底利润。阅读案例,思考下列问题:美国A公司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分取利润,即每年可分得其出资金额25%的利润,你认为合理合法吗?美国A公司不承担企业经营上的风险,盈亏由B公司单方面承担的做法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吗?美国A公司要求解除合资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其出资的120万美元的做法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提问】
按照后面的资格变更,a公司只是股东身份b公司是法人身份,有盈利的时候a公司按照保底分红是可以的。其次a公司不承担风险是否符合合同法的问题,是符合合同法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欺诈,双方自愿,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就受合同法保护。最后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出资,如果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法规定是不会获得法律支持的,公司法里股东应当承担投资的风险。【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