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2024-05-11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法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有以下几点:1、标题辩护词;2、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的依据事实和法律;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4、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5、对案件的详细分析;6、总结应缓刑处罚;7、结尾署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写辩护词

1、标题辩护词;
2、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的依据事实和法律;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4、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
5、对案件的详细分析;
6、总结应缓刑处罚;
7、结尾署名。
一、交通肇事罪酒后驾车辩护词怎么写
(一)首部
首行要写明标题。
(二)正文
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三)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二、贩毒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贩毒案件辩护词首先应当写明指派谁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其次,写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理由;最后,由辩护人签字并且写明时间。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这样写:
1、标题辩护词;
2、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4、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形的向法院进行说明。
一、检察院批捕与否会看辩护词吗?
检察院批捕会看辩护词。辩护词是辩护人对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是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履行辩护责任提出的正确判断案件和对被告有利的综合性意见,是实现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意见书和辩护词的区别
辩护词是辩护人(一般是律师)向法庭开庭时,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一般是在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辩护词是即时发表的。辩护词和辩护意见书都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三、辩护词死刑认罪减轻处罚的内容有哪些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死刑认罪减轻处罚的辩护词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信息、基本案情、司法判决结果、适用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词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情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有以下几点:1、标题辩护词;2、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的依据事实和法律;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4、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5、对案件的详细分析;6、总结应缓刑处罚;7、结尾署名。
一、两罪的辩护意见怎么写
辩护意见是辩护词的浓缩,供律师当庭口头表达用。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辩护词只是一种意见的表达,法官作判决的时候会参考。辩护词是一种口头发言,没有固定的格式,内容因案情内容而异。一般情况下有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个部分,其中辩护理由是核心部分。两罪的辩护意见应当重点就两种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进行说明,还需要与当事人就作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进行认定。
二、持刀伤人的辩护词怎么写?
1、标题。可写“关于案的辩护词”。
2、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三、交通肇事罪酒后驾车辩护词怎么写
(一)首部
首行要写明标题。
(二)正文
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三)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如何写

1、标题辩护词;
2、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的依据事实和法律;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4、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
5、对案件的详细分析;
6、总结应缓刑处罚;
7、结尾署名。
一、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辩护词要根据当前案件的真实情况和证据材料为前提,没有统一的标准。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件的真实情况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梳理出来的,对部分或全部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因此辩护词需要根据案件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从而得出。
二、工伤因工引起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工伤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三、刑事开庭流程
一、庭审准备阶段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二、法庭调查阶段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三、举证、质证阶段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如何写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有以下几点:
1、标题辩护词;
2、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的依据事实和法律;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4、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
5、对案件的详细分析;
6、总结应缓刑处罚;
7、结尾署名。
一、诬告陷害罪的无罪辩护词?
诬告陷害罪的无罪辩护词首先需要写明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基本信息,然后写清具体的辩护意见以及案件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致送法院,注明日期。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等。
二、刑事开庭流程
一、庭审准备阶段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二、法庭调查阶段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三、举证、质证阶段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三、盗窃罪开庭程序怎么走?
盗窃罪的开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庭审准备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举证质证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分别发表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
5、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6、判决阶段。开庭结束后,法庭可以当庭判决,也可以宣布休庭并择日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导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论是底层业务员还是中层领导抑或是负责人,犯罪数额的认定对案件的量刑至关重要。如何从证据规则上质疑犯罪数额,从而达到降低被告人的刑期?此前,我们团队办理了一起业务员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为320余万,经过我们团队辩护,最终成功减去100余万的认定,刑期也适当降低。从犯罪数额的认定角度上讲,辩护无疑是成功的。下面我们就将一审辩护词及判决书的认定公布如下:
  
 
  
 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贾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贾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结合本案的证据,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合同金额321余万元的证据不足。
  
 首先,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本案涉及22名被害人,而其中11名被害人(分别是高某芳、任某花、郭某莲、郭某堂、杨某敏、胡某平、李某艳、卢某甲、贺某余、陈某朝、牛某梅)没有对贾某某进行辨认,该11名被害人所陈述的通过贾某某向XXX公司进行投资的事实只有这11名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
  
 此外,根据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前及庭审中的供述,其入职XXX公司的时间为2014年7、8月份、而上述部分被害人(包括卢某甲、牛某梅、郭某堂、杨某敏、李某艳)陈述的投资时间在贾某某入职XXX公司之前,二者相互矛盾,且根据贾某某的当庭供述,所有业务员发名片的地点存在交叉,无法排除这些被害人通过其他业务员投资,但仅能找到贾某某的名片进而认为是通过贾某某投资的合理怀疑。
  
 我们都知道,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的是补强、印证规则。“孤证不能定案”更是刑事证据认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本案中,上述11名被害人陈述的通过贾某某向祺XX公司进行投资的证据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部分证言与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因此,上述11名被害人向祺XX公司的投资(合同金额为92万)不能认定为贾某某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
  
 其次,剩余的11名被害人的投资中雷某宁、张某平的投资不能为贾某某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
  
 1、关于雷某宁的投资问题。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雷某宁作为被害人,本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做相关陈述,而是通过其姑娘雷某红报案并制作相关笔录,雷某红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明,只知道贾某某这个人,其他情况不了解。该证据系雷某红转述雷某宁的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而本案中,雷某红明确对贾某某不了解,公安机关在辨认前也未详细询问雷某红是否见过贾某某、贾某某长什么样、身高大概多少,胖还是瘦等等,因此虽然雷某红对贾某某进行了辨认,但因辨认违反规定,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该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雷某红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认定雷某宁通过贾某某向XXX进行投资的证据仅有雷某红的证言,该证言本身系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无法单独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雷某宁向XXX的投资(合同金额89.11万)不能认定为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2、关于张某平投资的问题。根据张某平的陈述,其向XXX投资的时间为2014年4月和5月,而此时贾某某并不在XXX工作,因此该陈述与贾某某的供述相矛盾,张某平的投资数额(合同金额14万)不能认定为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最后,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以及部分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在向祺XX投资时,确实存在先扣除7%-8%利息的情形,也就是合同金额并不是实际投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因此,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认定涉案具体数额时,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扣除8%来认定。
  
 本案涉案合同金额3218500元,扣除11名未辨认的金额92万,扣除雷某宁的金额89.11万,扣除张某平的金额14万,剩余126.74万。在126.74万的基础上再核减8%,被告人贾某某实际吸收的金额为116万元。
  
 二、被告人贾某某在XXX公司非法集资4亿元的案件中,地位较低、所起到的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仅为XXX公司300余名业务员中的一员,所吸收的数额仅为冰山一角,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帮助作用。且被告人贾某某在XXX公司受业务经理郑某光的领导,郑某光的上级还有刘某祺等老总,贾某某仅为小小的业务员,地位较低。因此,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贾某某系从犯,应当对贾某某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愿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116万元,且在整个XXX公司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当庭也自愿认罪、悔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贾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定案时予以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车  奔
  
              2018年10月23日
  
 
  
 附:一审法院判决书节选
  
 
  
 山西省太原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晋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XX市,汉族,大学专科,无业,住山西省XX市XX区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2018年1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太原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车奔,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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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故根据集资参与人的陈述、报案材料及合同所载内容、资金收付凭证,本案的犯罪金额应以集资参与人实际的投资金额确定犯罪数额。同时本院认为,本案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在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中称其业务员为“贾X”,如果集资参与人不能辨认出被告人贾某某,则证明本案集资参与人数及犯罪数额的证据仅有投资协议和集资参与人陈述。而由于投资协议上并不能体现业务员是谁,那么可证明业务员是被告人贾某某的证据仅剩“集资参与人陈述”,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且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即部分集资参与人的业务员并非本案被告人贾某某。综上,本院对已报案且能够辨认出被告人贾某某或说出被告人贾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联系电话的集资参与人所涉及的投资数额予以认定。对集资参与人已报案但未辨认或不能辨认出被告人贾某某的,虽然通过投资协议和集资参与人陈述可以证明其确实向山西XXX工贸公司进行了投资,但无法证明其业务员为被告人贾某某,故对该所涉及的投资金额应当予以核减。对公诉机关超出实际投资金额部分及证据不足的指控,不予认定。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一定的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主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法律分析:1、标题辩护词;
2、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的依据事实和法律;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4、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
5、对案件的详细分析;
6、总结应缓刑处罚;
7、结尾署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