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明确时为什么不合同还是标的物

2024-05-10

1. 合同不明确时为什么不合同还是标的物

标的物不明确的合同一般不成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价款或者报酬等。合同欠缺标的物的,无法达成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不明确时为什么不合同还是标的物

2.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1、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2、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要求: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3. 什么是合同标的物

通常情况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通常是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一份合同能否成立的重要因素。双方合同没有标的物的,一般会致使合同不生效,那么双方的法律关系通常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双方应该明确标的物所涉及的条款,从而正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什么是合同标的物

4. 什么是合同标的物

通常情况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通常是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一份合同能否成立的重要因素。双方合同没有标的物的,一般会致使合同不生效,那么双方的法律关系通常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双方应该明确标的物所涉及的条款,从而正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标的物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比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就是买卖的商品房。一个合同的必备要素是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比如在提供教育服务的合同中,标的就是提供服务一方的服务行为,并且不存在标的物的说法。
二、一般来说诉讼标的额是什么
标的指的是标的物,也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品、金钱、义务、均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物。额是数额,也就是物品的价值,金钱的数目。
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的种类总体上包括财产和行为,其中财产又包括物和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等;行为又包括作为、不作为等。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中购买实物;也可以是“行为”(包括“非行为”)。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三、租赁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首先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民事纠纷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而租赁合同纠纷则属于民事纠纷中财产关系方面的纠纷。
另外,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间就租赁的标的物发生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民事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双方当事人间的租赁合同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其次民事案件是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对案件做分类,所以根据合同双方主体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来判断也属于民事案件。

5. 不是合同的标的物属于不合法合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因合同订立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合同的标的物不合法合同不成立,已经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合同订立的的步骤是是什么
合同订立的的步骤如下:
1、一方当事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要约;
2、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订立合同的承诺;
3、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自各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订立需要体现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双方都同意订立合同,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有什么条件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1、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了变化,为保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
5、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经完全履行的条款,没有必要变更,无效的条款,也没有必要变更。
三、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如何处理
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将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具体方式如下:
1、返还财产的原则应当适用于恢复原状。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大部分已经履行,标的物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约定的标准可供使用,返还原则不再适用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而是应当折价返还。返还标的物造成明显不公平的,视为不能返还财产,必须补偿标的物损失的价值或者降价的价值;
2、主体不合格等无效合同应当有效处理。因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全部或部分履行的,无效合同应按照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主要原因是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无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不是合同的标的物属于不合法合同吗

6.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合同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一、合同的标的物形式
合同标的有多种形式,主要如下:
(一)有形的财产,即只要具有价值在生产生活当中流通的物品,比如说水果店所销售的苹果,手机店出售的一部手机,或者是某开发商销售的楼房,
(二)无形的财产,相对于第一种标的,第二种标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比如生活中,我们所购买的期权或者是股票,他也属于有价值的财产,但并不是市场当中流通的实物。或者是他人智力成果,这些也都非物品,但是它们都具有可以交易的价值,
(三)劳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看中的是劳动者,劳动服务给用人单位提供的价值,其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服务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或者是居间商提供的居间服务,现在商品房买卖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房屋中介通过居间服务的形式为他人勾选房屋,买房者向中介支付相应的报酬,其中中介提供的服务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四)工作成果,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要求乙方为甲方制作某一件工艺品或者是承接某一个项目工作,此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就是承揽工作,其中乙方的工作成果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7. 什么是买卖合同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一、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一)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二)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三)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四)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五)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七)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词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巳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四)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六)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七)买受人依法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八)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什么是买卖合同标的物

8.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

法律分析:通常来说,标的物就是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举例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此处的标的物就是双方所购买的房屋。标的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的物是明确的,一般标的物和标的是存于一体的,但是不代表标的物和标的是永远共存的。比如在劳务关系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这份劳动合同当中没有买卖的商品,在这份合同当中,没有标地物,而可能具有标的。此处的标的可能是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工资金额。合同成立必定会有标的,但是不一定会有标定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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