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是管理岗么

2024-05-17

1. 市场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是管理岗么

亲😊,根据你的问题描述,市场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是管理岗么这个岗位是个文职,不是管理岗位【摘要】
市场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是管理岗么【提问】
这个岗位可以评职称么【提问】
亲😊,根据你的问题描述,市场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是管理岗么这个岗位是个文职,不是管理岗位【回答】
那这个岗位事业编制可以评职称么?这个岗位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参公单位哪个好一些【提问】
市场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这个岗位可以评职称的。这个单位里面既有公务员编制,也有事业干部编制,还有参公管理编制。【回答】
亲😊。市场监督管理局比执法大队参公单位更好市场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这个岗位可以评职称的。执法大队必须是,副级干以上才能评职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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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场监督管理所管消费者权益嘛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属性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市场监督管理所管消费者权益吗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属性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管消费者权益吗

4. 详解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绝对与你有关


5. 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管消费者怎么办

法律分析: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一、投诉要及时: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受理产品质量问题部门投诉。及时投诉有利于正确判断商品损坏程度与正常磨损的区别,能够比较准确地说明情况,特别是有关服务质量等问题尤其重要。二、要实事求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无论与责任人生产单位或销售、经营者进行协商,或向受理产品质量问题部门投诉,应实事求是说明或写明情况,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不隐瞒事实真相。三、要求和意见要合理合法:投诉理由要正当,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而,消费者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依法要求退换或索赔,便于公正、准确、迅速解决问题。四、材料要完备:投诉时向受理部门写出文字材料,提供购货时的发票或售货凭证。文字材料应注明购货或接受服务的年月日,与购货或接受服务的项目;写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码、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写明受损害的事实,所购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与责任人交涉的经过。投诉服务质量时,也应写明责任人姓名(或营业证号)。投诉要举出旁证材料,如购物发票等,最好保留原件,提交复印件。注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及实样,以防丢失。五、证据要确凿:(1)提供有关产品造成损害的证据:提供有关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的医生诊断证明,为治疗伤痛、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单据,为安葬死者支付的丧葬费单据等,只有提供充分证明损害事实发生,才能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管消费者怎么办

6. 消费者能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吗

法律分析: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执法权吗

法律分析:有执法权。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局严格来说应该叫做市场监督管理局,其监管职责涵盖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物价、餐饮监管、酒类产品监管等部门职责。现在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基本都是以整合工商局、食药局、质监局三个执法单位基础上而成立的,有行政执法权。场监督管理局只要经省政府批准,其可以执行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当然,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按其三定方案负责市场管理监督方面的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局职权有: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衍生问题:工商质监局罚没款能自己收吗?工商质监局罚没款不能自己收。质监局具有行政执法权力,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规生产企业下达整改书,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质监局可以进行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对生产设备进行查封。

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执法权吗

8. 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执法权吗

法律分析:有执法权。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局严格来说应该叫做市场监督管理局,其监管职责涵盖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物价、餐饮监管、酒类产品监管等部门职责。现在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基本都是以整合工商局、食药局、质监局三个执法单位基础上而成立的,有行政执法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