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介绍

2024-05-09

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介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2003年11月根据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在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上并入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大部分职能和省政府体改办全部职能后组建的,机关设有35个内设处室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监测和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搞好经济总量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安排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介绍

2.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依据国家修订的投资核准目录,及时修订省级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国家和省规划内、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审批、核准或国家明令禁止核准权下放的外,区分不同情况由省辖市政府、与省辖市有相同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的扩权县(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省政府补助市县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省辖市、扩权县(市)政府负责安排。2.将工业行业管理和工业经济运行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3.将能源管理职责划给省能源规划建设局。具体包括: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4.将金融服务有关职责划给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5.修订《河南省定价目录》,进一步减少或下放省级政府定价权。6.减少收费管理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或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权限,对不宜全省统一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原则上由市、县级制定;放开形成充分竞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场形成价格。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统筹服务业发展;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三)划入的职责。将省政府口岸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能源规划建设局。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关系。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意见。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商务厅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重大安全事项,召开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研究。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负责国家分配我省的粮食、棉花、煤炭的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商务部分配我省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所属国有企业(除金融投资类外)移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4.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河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除我委按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委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第五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处室局、委直属及代管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第六条各处室局、委直属及代管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委保密委员会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七条委行政服务大厅是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指定窗口,具体负责咨询、受理、初审、分办等具体事宜。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子形式)。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我委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息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描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第十条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各具体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十二条承办处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报委保密办审核同意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三条承办处室(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第十四条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十五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处室(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第十六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委行政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报委办公室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第十七条委行政服务大厅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做好年度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总结工作。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承办处室(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委办公室、委监察室举报。我委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举报点,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办公室、监察室收到举报后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五)违反国务院、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5.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行政执法,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依法为项目及企业提供与发展改革相应的法律咨询等服务;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委系统的普法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三)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经济运行调节办公室、郑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监测分析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结构调整等经济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结年中、年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意见建议,组织撰写发展改革工作重要文件;组织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等工作;承担部门对外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保障经济运行平稳;统筹协调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省及市级物资储备的建议;实施全市经济运行调节定期发布制度;指导各县(市、区)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作。负责省定责任目标的落实、衔接和完成情况上报;负责市政府目标的制定、分解、监测、考评及日常工作。 (五)经济体制改革处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拟订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策;提出深化全市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市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衔接平衡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活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负责公共事业项目的申报、审批;会同有关处室对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下达年度计划;负责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谋划、筛选、储备,建立内外资项目库;负责协调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承担外商直接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采购设备减免税确认的申报工作。  (七)郑州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组织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战时国民经济动员预案、动员计划;组织起草国民经济动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国民经济军民结合平战转换能力建设项目、军民通用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八)财政金融市场贸易处研究分析全市全社会资金平衡情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分析全市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财政、金融发展规划的制定;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建设项目融资工作;研究提出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初审上报工作;监测分析全市市场状况,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市级储备;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促进会展业、商贸服务业发展。按规定权限,办理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九)工业发展处(产业集聚区发展办公室)综合分析、协调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贯彻实施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工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战略支撑产业、重大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争取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工业重大生产力布局,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按规定权限,办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研究拟订全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目标;统筹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产业集聚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专业园区审批备案工作,做好专业园区发展指导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综合分析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全市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提出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的安排意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性资金项目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按规定权限,办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一)城市发展处(郑州市城镇化工作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城镇化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拟定中原城市群建设等重大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按规定权限,办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二)地区经济处(郑州市人民政府促进中部崛起办公室)组织拟订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负责流域治理的项目和资金申报工作;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协调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协调全市科学发展示范区工作。  (十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郑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综合分析全市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高技术产业基地和产业化项目建设;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按规定权限,办理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五)社会发展处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人力资源、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旅游、社会团体、社区服务等发展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提出社会事业方面市统筹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项目的安排意见。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社会建设和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按规定权限,办理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六)设计审批处研究拟订全市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等审批,并办理施工图政策性审查事宜;监督管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投标;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建设工程造价有关标准的拟订。 (十七)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责任;起草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地方性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组织对重点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实施全过程监管;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综合考评全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指导协调全市稽察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组织对市级以上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对全市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投资评审处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公示制度和专家评审论证制度等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对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实行核准制的企事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十九)基础产业处(郑州市铁路建设工作办公室)统筹全市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全市能源和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编制全市铁路、民航、公路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实施铁路、航空建设。 (二十)发展规划处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 (二十一)服务业发展办公室(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安排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指导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组织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研究提出推动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物流领域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引导资金办法,规划布局重大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中心,以及重大物流项目;按规定权限,办理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二十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市口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开放计划;组织验收和审查上报口岸的开放与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二十三)能源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全市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 (二十四)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6.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领导信息

蔡 红党组书记、主任。主持委机关、郑州市服务业发展局(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办公室)全面工作,联系调研员陈新、程筱平同志,副调研员李春立同志。何 青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处、高技术产业处,联系郑州市信息中心,联系总农经师郑方燕同志。杨天才党组成员。协助主任分管市重点项目稽查、招投标工作,分管郑州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工作。于 雷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基础产业处(郑州市铁路建设工作办公室),分管郑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联系副调研员张宏勋同志。刘建武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社会发展处,联系主任助理吉钠娜同志。魏 东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财政金融市场贸易处、城市发展处(郑州市城镇化工作办公室),召集郑州市服务业发展局(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总工程师李梅同志。范建华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设计审批处、经济体制改革处,联系副主任宫银峰同志。白景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监察室工作,协助主任分管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陈志钢党组成员、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分管工业发展处(产业集聚区发展办公室)、农村经济处、郑州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饶卫军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协助主任分管办公室、国民经济综合处(经济运行调节办公室、郑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联系总经济师李福科同志、主任助理王国安同志。

7.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机构设置

(一) 办公室  协调机关各处室的工作;负责文秘、会务、财务、资产管理、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信息、督查催办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机关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检查落实工作;负责机关的后勤、保卫工作。(二) 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和政治思想工作及工、青、妇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三) 综合研究处  研究全省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综合性、跨领域、跨学科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研究国民经济各产业的相互关系及协调发展问题;研究全省经济发展形势,分析经济动态,预测发展趋势,对省内重大经济决策进行跟踪研究;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提供经济形势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呈阅件》的编发。(四) 农村经济研究处  研究农村经济体制、发展战略、经济组织形式、劳动力培训与转移、农村工业化及城市化、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城乡协调发展等问题。(五) 工业经济处  研究全省工业化道路、工业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的总体思路;研究工业组织、工业结构、工业布局的优化,研究工业经济的宏观调控与产业政策,研究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与对策。(六) 宏观经济研究处  研究市场体系的建立及规范运作问题;研究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世界市场一体化问题;研究全省对外开放的整体政策和外经、外贸、外资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市场流通和对外开放的决策建议。(七) 科研处  负责协调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目标责任课题的确定,负责省政府发展奖的评审工作及成果的编印交流,负责组织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的评审、立项、结项及成果交流等工作。(八) 财政金融研究处  研究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全省的经济调控目标、调控手段、调控效果及其配套运用问题;对完善和运用财政、金融政策,保持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建议。(九) 社会发展研究处  研究人口、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等问题,研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治建设,研究国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十) 机关纪委(十一) 机关党委(十二)另设刊物编辑部,承担《决策探索》、《农村、农业、农民》两个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机构设置

8.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材料、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二)综合与政策法规处 负责委机关工作情况的综合、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三)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四)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研究分析国有经济运行信息;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五)企业分配处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六)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及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七)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八)企业改革改组处(河南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九)监事会工作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省管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及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十一)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企业党建研究会工作。(十二)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与群众工作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全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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