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票这周有可能涨到多少钱

2024-05-20

1. 锦州港股票这周有可能涨到多少钱

600190锦州港。该股今日虽然有了小幅的升幅,但是股价依然处在密集纠合在一起的各条均线之下,现价6.46。由于趋势线和KDJ处在很低的低位,短线后市将会开始走强回升,在这其中,暂可看高到7.15的目标价位。建议可以积极持股,开始看好该股的后市短线走势。祝你投资顺利---  【做多资金滚起雪球,攻势力度凌厉;   强势上涨火借风势,挫败恐高踏空;  回避短线走弱个股,还可谨慎做多】  7月22日(星期三),早盘A股市场受周二A股市场大幅下跌的影响而出现了小幅低开的格局,其中上证指数以3207.99点开盘,小幅跳空低开5.22点。盘口显示出地产指数仍然是大盘小幅低开的诱因。但上证指数仅仅在开盘后瞬间探至3207.26点后就迅速止跌企稳,并在中国石化等权重股的牵引下,在化工股、新能源股、煤炭股涨升效应的侧应下,上证指数稳步走高,最高摸至3301.43点,午市后略有震荡,并以3296.61点的次高点收盘,大涨83.41点或2.6%,成交量为2095.2亿元,保持着活跃的态势。  今日A股市场的走势出乎意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盘在成交量未大幅放大的前提下出现大幅飙升的趋势。而周二股指的大跌一度让市场产生见顶的言论。二是权重股出现活跃的走势,中国石化居然能够封住涨停板,说明市场亢奋的人气和基金的做多信心。三是个股行情异常活跃,不仅仅体现在煤炭股等资源股的火爆,而且还体现在化工股,尤其是煤化工股的强势。受此影响,整个二线蓝筹股出现活跃的态势,国电南自等个股也有不俗的走势,看来,市场迅速走出周二暴跌的阴影,短线A股市场仍有进一步涨升的趋势,建议投资者仍可持有强势股。  而目前市场的市盈率水平,虽然不低,但还没到泡沫要变大、甚至破灭的阶段,投资者也就不需要担心,市场因为中国建筑的发行上市,而一路下跌不回头了。  总体而言,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仍未出现明显变化,股指上行的基础仍在。今日市场虽然出现调整,但只要不出现连续的、大幅的调整,则市场仍有继续上行的潜力。  有坊间传闻,管理高层将要追查投资资金非正常流向,其中有可能一部分进入了股市,一旦真正实施,将会对市场走势,带来不大不小的震动。对此,当留一份心理准备和清醒。  预计后市在经过整固蓄势之后,大盘还保持上攻的动能,并且多次地创出新高。在有望持续走强的市场盘面中,在热点切换加速的、二八轮回特点的市场行情中,建议关注回调到位的、长时间横盘整理又有了开始走强的二线题材股。操作上还须注意控制好仓位和掌控好短线风险。  很多人都认为,经济复苏将成为推动股市的主要力量,而相比之下,流动性因素将退居其次。其实这一观点并不完全正确。投资者应当注意,基本面因素永远不能直接推动股市上涨。而能够直接推动股市上涨的永远都是流动性因素。而目前的市场流动性,较为温和偏暖,不然,则无法推动市场行情的火车头。 我们当能看到,大盘技术指标处在相对高位状态。不管短线还是中线,其市场风险已经累积很大。屡创新高的盘面中,在走强而又强势拉升的个股,比比皆是,另一方面,上行遇阻走弱回调的个股,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在屡屡创出新高的盘面中,顺势而为,并且要睁大眼睛选股,加倍谨慎操作。 你或可还没有看好要介入的个股,在这里,我有个个股可以推荐你关注:600211西藏药业。该股长时间地一直沿着其20均线上行,目前又经过了三天的回调下探,今日低开高走,但股价仍处于二十日均线的下方,现价10.28。且其该条均线依然向上排列,KDJ近日两次回落到底部,技术指标得到了很大地修复,是为可以中线介入炒作的个股。在其总体向上拉升的后市走势中,暂可看高到12.00的新高。建议适量介入,在该股的中线走好的走势中,中线持有该股。

锦州港股票这周有可能涨到多少钱

2. 股票行情港口股

珠海港还可以,兼有物联网概念。其他如天津港等股票,股价不动。

3. 锦州港股票历史最高是多少

锦州港股票历史最高是:16.78元,出现在2001年6月8日。(截止2015年10月23日)
简介: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是1992年12月30日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1992]93号文件批准,采取定向募集方式,由锦州港务局、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和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共同以净资产或现金认股而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4月29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证委发[1998]2号文件,批准公司发行B股股票,并于1998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1999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1999]46号文件,批准公司发行A股股票,并于1999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
港务管理,港口装卸,水运辅助业(除客货运输);公路运输;物资仓储;建筑材料、农副产品、钢材、矿产品销售;煤炭批发经营;土地开发整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物流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水上移动通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经济性信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公司为辽宁省内的三大港口之一,位于我国经济最具活力的环渤海经济区,是我国通向东北亚地区最便捷的出海口,更是东北地区重要的油品、粮食、散矿、煤炭装卸基地。

锦州港股票历史最高是多少

4. 港口类有什么股票


5. 港口水运概念股龙头有哪些

上港集团、盐田港、大连港、河北港口、连云港、营口港、唐山港、日照港、锦州港、厦门港务等都是港口水运板块,几只股票此起彼伏轮番引领版块行情,业绩比较稳定,没有什么大起大落,你可以关注一下。

港口水运概念股龙头有哪些

6. 如何处理股民诉某港股份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

宓雪军厉健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有关中级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达900多件,其间涉及大庆联谊、圣方科技、ST同达、嘉宝实业、渤海集团、ST九州、三九医药、红光实业、银广夏、sT天颐、sT东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作出虚假陈述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彭淼秋的诉讼请求为1312.32元,实际获赔800元。彭淼秋由此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赔第一人,该案也因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抹上浓重的一笔。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界将其简称为《1·9规定》)。
《1·9规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曾被证监会或财政部处罚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上述规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纷纷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为证券官司大开绿灯。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检查表明,某某港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人民币,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人民币,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人民币,多列资产1.1969亿元人民币。
随后,某某港被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1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对被检查和处罚问题进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价随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诉某某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立案。这是《1·9规定》实施以后全国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也是第一件起诉B股上市公司的赔偿案,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的案件。
在该案的被告名单中,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时,浙江的小股民从媒体上看到消息激动不已,但又无可奈何。激动的是索赔有了“领头羊”,有了“前车之鉴”;而无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总共索赔8万多元,赔偿多少仍是未知数。而扣除各种费用,即使是全赔也所剩无几。有人开始打消索赔的念头。
2003年2月,宓雪军作为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杭州武林广场的一次免费法律咨询现场活动。许多小股民把索赔的问题抛给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后,宓雪军借助媒体称可以先期垫付差旅费,为股民状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托裕丰律所状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依照原告人数、损失类型分为6个案件,索赔总额185万元。
起诉的被告不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亿万富豪张某某(时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A省证券公司、B证券有限公司、C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D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这一赔付比例在全国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赔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间,相比之下本所律师的代理成效非常显著,《青年时报》评价该案为“浙江小股民索赔第一案”。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抗辩,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要求对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即按诉讼标的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存在缺陷,坚决反对“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本所律师引用“老鼠屎理论”予以驳斥,并举出实例据理力争。
审理判决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
经典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于上述条款仅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也未详细阐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提出抗辩,虽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问题,但如果不是大盘大跌,股民根本不会遭此重创。因此,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应当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举例论证:因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证指数从2222.96点跌至最低点1339.20点,跌幅高达39.76%。受此影响,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价从11.55元跌至最低价7元,跌幅高达39.39%。由此可印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下跌,此期间某某港A股股东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问没有因果关系。
因国务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扬,上证指数涨幅高达9.25%,受此影响,某某港A股涨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之前的股价。由此可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暴涨,此期间因高价购买某某港A股造成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认为原告损失求偿额的70%是由于大盘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损失求偿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在第19条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据此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抗辩,显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假设沈阳中院采纳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观点,那么,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止时点是无法确定的,而计算起止时点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涨跌幅度结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额可能出现好几个计算结果,无论取舍哪个计算结果都会产生重大争议。比如说,大盘指数的起算时点按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算还是按原告第一笔买人股票的时间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关系的股票买入时起算还是按照多次买入的平均指数计算?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起算时点从被告虚假陈述时起至抛售日或基准日止。举例说明:“锦港B股”于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48.9%。“某某港”A股于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6.41%。
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算时点从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止。举例说明: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0.08%。
由此可见,如果法院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那么,如何精确计算原告的损失额将是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将会产生更大的争议。
同时,律师认为,大盘综合指数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涨跌趋势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个股的风险。在大盘综合指数上涨的情况下,“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将成为谬误。相对于“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老鼠屎理论”显然更有说服力。
“系统风险扣除论”只是假设了大盘下跌时,原告的损失必须扣除系统风险因素,那么,如果大盘上涨时会是怎样的情形呢?假设在涉及虚假陈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间,大盘却上涨了20%,根据“系统风险扣除论”,是不是应该赔偿投资者50%+20%的损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没有亏损,相反还可以赚20%?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否则便是不当得利。
对此,“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又作何解释呢?很显然,《规定》第19条第四款对此也是无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事实上,即使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没有一个国家在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考虑所谓的大盘系统风险。
为了更形象生动地驳斥“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律师引用了“老鼠屎理论”:在饭店吃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在最后吃汤的时候,发现碗里有一粒老鼠屎,于是大家不仅不会再喝,还会让服务员将汤碗端走。这时,老板却阻止说,这汤还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继续喝吧。试问,有人继续喝吗?有人仍然为此买单吗?答案显然是显而易见的。汤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统风险,正常情况下只要点了汤就应当付钱。老鼠屎好比是个股的特殊风险,这是事先不会考虑到的。如果汤里出现老鼠屎,那么有过错的饭店一方将承担全部的风险,而不再考虑汤是否可口的系统风险,汤里有了老鼠屎就不买单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据上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具体分析,可见《规定》第19条第四款法理依据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损失不应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某某港”案虽已调解结案,寥寥几百字的调解书中并没有提及如何适用《规定》第19条第四款,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对于各地法院在审理其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是无法回避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个案批复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7. 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香港股票价格

我看的现在是0.175,会随市况不断变化,你上港股的即时报价网站看比较好,买卖港股可了解香港耀才

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香港股票价格

8. 股票知识行情市场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