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隐性债务什么意思

2024-05-09

1. 政府隐性债务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政府隐性债务主要指政府在法定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是为了投向公益性项目和准公益性项目。而政府一般债务是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作为偿还来源的一类债务。其中债务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
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 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 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隐性债务什么意思

2. 政府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1.主要体现在定义、形式以及作用的不同。2.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承担政府未来支付义务的棚改政府购买方服务等。总体来看,区别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债务的,在其以外的所有政府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就属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3.政府显性债务就是政府债务,是指监管法规允许、相对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如地方债)和以非债券形式存在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中由财政负责偿还的部分;以及政府部门和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用事业单位的举债。而政府一般债务是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作为偿还来源的一类债务。4.两种主要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隐性债务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下,劳动者个人对养老保险不作任何投保,养老金由国家承诺。2)形式不同:政府债务是债券形式或者是借款形式;隐性债务则是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的偿还。3)作用不同:政府债务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5.需要关注的是,在存量转化中,地方政府会将部分隐性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以减轻政府的偿债压力,这会显著增加投资回收风险。

3. 政府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定义、形式以及作用的不同。两种主要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隐性债务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下,劳动者个人对养老保险不作任何投保,养老金由国家承诺。2.形式不同政府债务是债券形式或者是借款形式;隐性债务则是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的偿还。3.作用不同政府债务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拓展资料】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承担政府未来支付义务的棚改政府购买方服务等。总体来看,区别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债务的,在其以外的所有政府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就属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政府显性债务就是政府债务,是指监管法规允许、相对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如地方债)和以非债券形式存在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中由财政负责偿还的部分;以及政府部门和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用事业单位的举债。而政府一般债务是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作为偿还来源的一类债务。需要关注的是,在存量转化中,地方政府会将部分隐性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以减轻政府的偿债压力,这会显著增加投资回收风险。

政府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的区别

4. 如何认定政府隐性债务

法律分析:政府隐性债务从理论上来讲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主要通过不合规操作或变相举债产生。如果编制地方政府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隐性债务不会被计入负债,一是由于隐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是该政府会计主体,即地方政府,二是隐性债务的偿付不是现时义务,而是由某些未来的事项所决定,如融资平台自身是否能偿债,且金额也可能无法准确地计量,取决于举债主体自身能偿还多少,换言之,隐性债务基本都属于或有负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5. 政府隐形债务还是隐性债务

法律分析:是隐性债务。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承担政府未来支付义务的棚改政府购买方服务等。总体来看,区别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债务的,在其以外的所有政府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就属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政府隐形债务还是隐性债务

6. 政府隐形债务还是隐性债务?

法律分析:是隐性债务。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承担政府未来支付义务的棚改政府购买方服务等。总体来看,区别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债务的,在其以外的所有政府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就属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7. 如何认定政府隐性债务

法律分析:
政府隐性债务从理论上来讲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主要通过不合规操作或变相举债产生。如果编制地方政府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隐性债务不会被计入负债,一是由于隐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是该政府会计主体,即地方政府,二是隐性债务的偿付不是现时义务,而是由某些未来的事项所决定,如融资平台自身是否能偿债,且金额也可能无法准确地计量,取决于举债主体自身能偿还多少,换言之,隐性债务基本都属于或有负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如何认定政府隐性债务

8. 什么是政府隐形债务

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具体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并借以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
一、债务违约会退市吗
公司债务违约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主权债务评级被下调,债券价格下降,收益率提高,也就是今后该国的融资成本会飞涨,最终政府无法从国际金融市场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应对政府支出,可能会导致更加紧缩的财政政策,降低经济增速和产出增长。
甚至主权评级的降低会连累该国的金融机构证券评级,使得该国金融行业整体萧条,去杠杆化增加,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加剧,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减产裁员。
主权债务违约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致使外商无法按时、足额收回到期债权本息和投资利润。
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区别
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三、公司债务违约的法律后果
公司债务违约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主权债务评级被下调,债券价格下降,收益率提高,也就是今后该国的融资成本会飞涨,最终政府无法从国际金融市场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应对政府支出,可能会导致更加紧缩的财政政策,降低经济增速和产出增长。
甚至主权评级的降低会连累该国的金融机构证券评级,使得该国金融行业整体萧条,去杠杆化增加,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加剧,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减产裁员。
主权债务违约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致使外商无法按时、足额收回到期债权本息和投资利润。
目前存在这一风险的主要是一些重债发展中国家,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是国际广泛接受的清偿手段,其政府在理论上可以开动印钞机无限偿还债务,所以外商在与主要发达国家中央政府的交易中通常不存在延迟支付风险,但外商与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交易时则未必能够高枕无忧,因为地方政府没有货币发行权,完全有可能陷入财政破产,这方面实例并不少见,甚至纽约、慕尼黑等世界闻名的富庶城市政府也未能幸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