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2024-05-11

1.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第一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五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而不交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交易对方、受委托方等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五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商品价格调整、税率调整、银行利率调整、企业重组、签订重大交易合同、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多占住房,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相关房产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节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予以处理,不得继续持有。第十二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购买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三节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第十六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所称“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是指违反《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布的关于公共财物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贪污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受贿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的,依照《党12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所欠公款予以追还。违反规定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所借用的公款应当退还,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违反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私存私放公款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七项所称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是指以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八项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四节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第二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四条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以下简称《追究办法》)等规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廉政准则》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不正当手段,是指利用亲属、同乡、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各种关系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弄虚作假、打招呼等手段。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16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五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第三十四条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属于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知道或者授意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责令该领导干部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其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四十一条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六节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第四十二条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等有关楼堂馆所建设、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规定。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归个人使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规定。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所浪费的公款应当从该地区或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中逐年扣除。向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或者群众摊派、变相摊派举办庆典活动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摊派的费用应当退还。第七节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第四十七条 《廉政准则》第七条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等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未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本人从中收受、变相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授意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八节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第五十一条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的,依照《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的规定,给予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虚报工作业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和《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纪发〔2008〕15号)等规定处理;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八条第五项所称不正当手段,是指做假账、谎报业绩,报喜不报忧、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以及编造虚假事迹、假学历、假资历、假学术成果、假评选条件等手段。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六条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党纪处分条例》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理;没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2.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第三条 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适用《廉政准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执行。

3.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问答的相关资料信息

名 称: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读本 (国家行政学院)作 者: 江作舟,王建华,王鲁善单 位: 册类 别:  党群 纪委— 宣传教育出版单位: 华文出版社其它介绍: 2010年2月/32开ISBN:9787507530810定 价: 25元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问答的相关资料信息

4.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进行了那些规范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分为六个方面共31个不准。六个方面为: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借选拔干部之机谋到私利。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新华网北京2010年2月23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5.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进行了哪些规范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分为六个方面共31个不准。六个方面为: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借选拔干部之机谋到私利。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新华网北京2010年2月23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进行了哪些规范

6. 北京西城区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知识测试题答案 跪求各位高手帮帮小弟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知识测试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
    1、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2、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3、《廉政准则》详细列出了52个“不准”行为。
    4、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
    5、《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要求、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1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1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1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多选或者错选都不得分)
    1、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全党必须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既充分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已经取得的显著成效,又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A、B、C、D) 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
A、更加坚定的信心;
B、更加坚决的态度;
C、更加有力的措施;
D、更加扎实的工作。
    2、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A、B、C、D)的方针。
A、标本兼治;
B、综合治理;
C、惩防并举;
D、注重预防。
    3、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A、B、C、D)。
A、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
B、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
C、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
D、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
    4、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逐步建成(A、B、C、D)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A、内容科学;
B、程序严密;
C、配套完备;
D、有效管用。
    5、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A、C、D)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C、制度面前没有特权;
D、制度约束没有例外。
    6、《廉政准则》体现了( A、B、D)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A、继承与创新;
B、治标与治本;
C、教育与监督;
D、原则性与可操作性。
    7、 贺国强指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A、B、C)。
A、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
B、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C、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8、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 (A、B、C、D、E)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A、加强教育; 
B、健全制度; 
C、强化监督;
D、深化改革;
E、严肃纪律。
    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A、B、C、D)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A、民主推荐;
B、民主测评;
C、组织考察;
D、选举。
    10、 《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由 (A、C、D) 。
A、各级党委(党组)负责;
B、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
C、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落实;
D、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A、B、C)。
A、礼金;
B、各种有价证券;
C、各种支付凭证。
    1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A、B、C)。
A、兼职;
B、兼职取酬;
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A、B、C) 。
A、参与高消费娱乐;
B、参与健身活动;
C、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A、B、C)。
A、购买商业保险;
B、缴纳住房公积金;
C、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1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妨碍涉及(A、B、C、D)案件的调查处理。
A、配偶;
B、子女及其配偶;
C、其他亲属;
D、身边工作人员。
    1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A、B、C、D)小汽车。
A、配备、购买;
B、更换;
C、装饰;
D、使用。
    1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A、B、C)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A、决定用公款;
B、批准用公款;
C、通过摊派方式。
    1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A、B、C、D)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A、重组改制、兼并、破产;
B、产权交易、清产核资;
C、资产转让、资产评估;
D、重大项目投资。
    1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A、B、C、D)等事项。
A、使用;
B、分配;
C、承包;
D、租赁。
    2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A、B、C、D)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A、决定超标准配备;
B、批准超标准配备;
C、决定超标准使用;
D、批准超标准使用。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
    1、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2、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要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来进行。(√)
    3、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4、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多占住房,或者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 )
    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6、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 )
    7、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8、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9、党员领导干部之间不准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1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二年后, 可以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11、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12、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
    13、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
    14、党员领导干部离职二年后可以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7、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
    18、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学习、培训费用。(√)
    19、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默许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20、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5个必须是什么?
    答: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2、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切实解决哪6个方面的问题?
    答: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7.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廉洁、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8.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具体规定了不准有哪些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了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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