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变更

2024-05-12

1. 行政区划变更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行政区划变更

2. 区划调整

法律分析: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区划调整就是对行政区划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3. 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法

法律分析: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即省级、地级、县级、乡级、村级、组级,其中省、 县、 乡三级为基本行政区。新增直辖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大的区域里的首位中心城市,同现有直辖市保持一定距离。第二,人口不能少于200万。第三,经济总量应高于全国大城市平均值,财政至少能够自给自足。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法

4. 行政区划变更

行政区划变更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行政机关驻地迁移、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5. 区划调整

法律分析:区划调整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 1 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等相关措施。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 1 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划管理的信息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

区划调整

6. 新的省级行政区划调整

法律分析:1、不宜增设直辖市;
2、于是,南京、深圳、青岛作为省会,苏州、中山、临沂、大连的资格取消,天津也取消直辖变
3、剩下的候选省会里,徐州、洛阳、襄阳、柳州4个必选,另外需要分省的情况,则取绵阳、宜宾、包头、宁波、宜昌、酒泉6个也当入选。
4、新的方案为 34+12= 46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7. 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

8. 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