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保门诊报销新政策

2024-05-09

1. 山东医保门诊报销新政策

山东医保门诊报销新政策为:一、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二)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二、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每人每病种当月最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三、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40%比例支付。(二)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法律依据:《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第二条目标任务(一)建立完善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尚未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市,2022年年底前要全面建立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门诊医疗需求;已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市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规范门诊保障管理措施。各市要结合落实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确保市域范围内普通门诊统筹在保障内容和待遇支付方面的统一,并做好与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待遇支付政策的衔接。(二)科学设定职工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政策。科学设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实行当年度累计计算,不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设置差异化的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不低于50%,退休人员按照平均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确定;对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设置差异化的支付比例,适当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付比例差异不低于10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左右。随着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山东医保门诊报销新政策

2. 山东省医保报销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门诊报销标准:山东省医保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参保县、市、区的一级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5%。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60%,每年有固定的闹小限额以及起付线标准,具体按照安徽省个市区政策为准。2、住院报销标准:(1)在以及医院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5%,起付线为200元。(2)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80%,起付线为500元。(3)在市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70%,起付线为700元;在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5%,起付线为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 山东省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法律分析:1、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2、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3、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山东省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4. 山东省医保报销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门诊报销标准:山东省医保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参保县、市、区的一级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5%。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60%,每年有固定的闹小限额以及起付线标准,具体按照安徽省个市区政策为准。2、住院报销标准:(1)在以及医院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5%,起付线为200元。(2)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80%,起付线为500元。(3)在市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70%,起付线为700元;在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5%,起付线为1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5. 山东省医保报销规定

山东省内异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情况如下:1、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应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转入医疗机构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应持转诊转院备案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不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转诊转院备案表、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2、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所选医疗机构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参保人住院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不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3、参保人临时在外地突发急症住院治疗的,只能报销其中一所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单据,必须附有相应转诊证明。参保人入院后须及时告知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于参保人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出入院记录复印件、相关检查检验单复印件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4、山东省建立并实施了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居民医保制度公平性和普惠性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共济能力增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各市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档缴费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方式,居民可自愿选档。2016年,个人最低筹资标准每人140元,政府补助将适当提高。城乡参保人员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就医,省内异地就医实行联网备案,医疗费用均可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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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保报销规定

6. 山东省门诊报销政策

法律分析:山东缴纳医保的市民在生病住院后,最关的无疑是医保报销多少金额。山东医保报销时,医院等级不同,报销的金额也不同。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1、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2、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3、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 山东省医保报销政策

山东的医疗保险报销会例根据医院级别不同,所报销的比例也会不同。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90%、85%、80%(政策范围内费用),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转往市外省内、省外定点医院和市外非定点公立医院的,分别首先自负10%、15%、25%。职工医保的大额报销比例为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至40万元、4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分别按照80%、70%、60%、50%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需转外治疗的,须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的不予报销。扩展资料:医保的简介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医保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缴费以低水平的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人能承受的费用为准,广泛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不同性质单位的职工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报销的费用项目是: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5、手术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6、输血费(手术或抢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7、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8、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山东省医保报销政策

8. 山东省直医保门诊报销规定

山东省直医保门诊报销规定具体如下:1、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首批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属于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的,可以到省胸科医院、省精神病医院、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就医治疗;2、门诊就诊。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凭《社会保障卡》、《省直医疗保险就诊单》和《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病历》挂号,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实身份,做到人证相符后,在《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病历》上注明就诊时间和医院名称,参保人员方可就医;3、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在医院的省直医疗保险结算窗口进行费用结算,一个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在1500元(2008年度计算额度,下同)以内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的,由个人自付;1500元以上部分,按照政策规定需要个人负担的由个人支付,需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门诊收据、病历等有关凭证回单位按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