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介绍

2024-05-09

1.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介绍

2013年12月25日,财政部以财库〔2013〕219号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该《规定》分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将行政单位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5部分。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介绍

2.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规定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一)资产类。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2.“暂付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暂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对应科目。同时,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3.“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4.“库存材料”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库存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存货的余额转入“存货”科目,同时,按照转入“存货”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将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同时,按照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5.“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1)对于达不到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当按照其成本,在新账中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2)对于符合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3)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4)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二)负债类。1.“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2.“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3.“暂存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暂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另外,新制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内容还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对应科目。如有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还应按照转入“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在新账中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或“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三)净资产类。1.“结余”科目。新制度未设置“结余”科目,但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结余”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金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2.“固定基金”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资产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参照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转账规定,相应地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和“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四)收入支出类。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一)资产类。1.关于原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2.关于原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政府储备物资成本,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3.关于原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4.关于原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二)负债类。1.关于原未入账的应付账款。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账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付账款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2.关于原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行政单位如有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登记新账。 将行政单位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行政单位应当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以下简称“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行政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一)将2013年12月31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1.资产类。(1)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分别借记“大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2)按照基建账中“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应收账款”科目。(3)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收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有价证券”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4)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固定资产”科目。(5)按照基建账中“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累计折旧”科目。(6)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7)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负债类。(8)按照基建账中“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其他应交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应交财政部分,贷记“大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9)按照基建账中“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缴税金”科目。(10)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11)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科目贷方余额,以及“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1年以内(含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应付账款”科目。(12)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13)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和“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超过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3.净资产类。(14)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减去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实行贷转存办法)后的差额,借记“大账”中“待偿债净资产”科目。(15)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和“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的差额,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16)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17)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转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18)按照基建账中“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余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按照上述(1)—(18)中“大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减去贷方合计金额后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二)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1.资产、负债、净资产类。根据“大账”科目和基建账科目的对应关系(见附2),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借方净额,借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贷方净额,贷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对于当期发生基本建设结余资金交回业务的,根据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借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或“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其余部分,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2.收入、支出类。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根据新制度规定的支出确认原则,对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计算,按照计算出的数额,借记“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行政单位如有从“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列支转入基建账的资金,还应当在并账后将已列支金额部分予以冲销,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如果行政单位已在“大账”中核算基建资金收支的,不再按照本规定进行基建资金收支的并账处理。  (一)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二)行政单位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4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4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一)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核查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对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二)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累计折旧。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附:1.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2.行政单位“大账”与基建账会计科目对照表

3.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附1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补充规定会计科目  序号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1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1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7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021102101102102  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115  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5  1212  应收账款  104  暂付款  6  1213  预付账款  104  7  1215  其他应收款  104  暂付款  103  有价证券  8  1301  存货  105  库存材料  106  固定资产  9  1501  固定资产  106  固定资产  10  1502  累计折旧    11  1511  在建工程    12  1601  无形资产  106  固定资产  13  1602  累计摊销    14  17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15  1801  政府储备物资  105  库存材料  16  1802  公共基础设施  106  固定资产  17  1901  受托代理资产    二、负债类  18  2001  应缴财政款  201  应缴预算款  202  应缴财政专户款  19  2101  应缴税费  203  暂存款  20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203  暂存款  21  2301  应付账款  203  暂存款  22  2302  应付政府补贴款  23  2305  其他应付款  续表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补充规定会计科目  序号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24  2401  长期应付款  203  暂存款  25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26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303  结余  27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28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29  3501  资产基金    350101  预付款项  303  结余  350111  存货  303301  结余固定基金  350121  固定资产  301  固定基金  350131  在建工程    350141  无形资产  301  固定基金  350151  政府储备物资  303  结余  350152  公共基础设施  303  固定基金  30  3502  待偿债净资产    四、收入类  31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401  拨入经费  32  4011  其他收入  407  其他收入   -  -  404  预算外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33  5001  经费支出  501  经费支出  505  结转自筹基建  34  5101  拨出经费  502  拨出经费  注:上表中标有“*”号的会计科目为行政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附1

4.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附2

行政单位“大账”和基建账会计科目对照表  “大账”科目  基建账科目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233  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232  银行存款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34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21  财政应返还额度  235  财政应返还额度  1212  应收账款  251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53  应收票据  1215  其他应收款  252  其他应收款  261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281  有价证券  1501  固定资产  201  固定资产  1502  累计折旧  202  累计折旧  1511  在建工程  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02  设备投资  103  待摊投资  104  其他投资  211  器材采购  212  采购保管费  213  库存设备  214  库存材料  218  材料成本差异  219  委托加工器材  241  预付备料款  242  预付工程款  17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203  固定资产清理  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  二、负债类  2001  应缴财政款  362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财政部分)  363  应交基建收入(应交财政部分)  364  其他应交款(应交财政部分)  2101  应缴税费  361  应交税金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341  应付工资  342  应付福利费  续表  “大账”科目  基建账科目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2301  应付账款  331  应付器材款  332  应付工程款(1年以内偿还的)  35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353  应付票据  2305  其他应付款  352  其他应付款  364  其他应交款(非应交财政部分)  2401  长期应付款  332  应付工程款(超过1年偿还的)  304  基建投资借款  305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306  其他借款  三、净资产类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301  基建拨款(贷方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转的资金)  301  基建拨款(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属于交回同级财政的结余资金)  401  留成收入(属于同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分)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301  基建拨款(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属于交回同级财政的结余资金)  401  留成收入(属于同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分)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301  基建拨款(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属于交回的非同级财政结余资金)  401  留成收入(属于非同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分)  3501350121350131  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根据相关科目分析计算  3502  待偿债净资产   根据相关科目分析计算  四、收入类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301  基建拨款(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  4011  其他收入  301  基建拨款(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属于非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  321  上级拨入资金  五、支出类  5001  经费支出   根据相关科目分析计算

5.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将库存材料科目改为什么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将库存材料科目改为存货.
  2013年12月18日,财政部以财库〔2013〕218号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该《制度》分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科目、财务报表、附则10章46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6日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予以废止。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将库存材料科目改为什么

6.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基本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2013年12月25日

7.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4)与旧制度1998有什么变化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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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来源:国库司
 
  为适应公共财政改革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财政部近日修订发布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制度》),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日前,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制度》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制度》的背景。
 
  答:原《制度》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对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原《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修订。修订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需要。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推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等多项公共财政管理改革,都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改革要求,财政部陆续发布8个补充规定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但一直未对《制度》进行全面修订,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规定相对分散。通过修订《制度》,把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写入新《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
  二是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则》对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也需要配套修订《制度》,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落实《规则》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原《制度》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简单,核算内容不够全面,例如,缺少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行政单位直接管理的一些资产未予核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资产价值不实;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和内容不尽合理,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项目;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对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统一规定,影响了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用性。通过修订《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问:请介绍修订《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在修订《制度》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符合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上述要求主要目的是全面核算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和行政成本。《制度》修订工作紧扣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通过加强和完善会计核算,为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奠定一定基础。
  二是与新《规则》相衔接。为与财政部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有效衔接,修订《制度》在会计要素分类和定义、财务报表体系等方面与新《规则》保持一致。
  三是有利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制度》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修订要更好地服务于行政单位的实际业务需求,有利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 
 
  问:请介绍修订《制度》的过程。
 
  答:《制度》修订工作主要经过四个阶段。一是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8月-9月,听取部分中央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对修订《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制度》修订思路。二是起草初稿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4月,起草《制度》(初稿),并组织召开4次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形成《制度》(讨论稿),提交全国财政国库工作会议讨论。三是模拟运行阶段。2013年5月,选择部分行政单位对《制度》(讨论稿)进行模拟运行,测试有关内容的可操作性。四是修改完善阶段。2013年6月-11月,在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制度》(讨论稿)作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制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制度》于2013年12月印发。
 
  问: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有什么意义?
 
  答:新《制度》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新《制度》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十个方面变化:一是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不仅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二是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改进。在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的基础上,将该方法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三是更加完整地体现了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四是进一步充实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五是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规定,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六是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七是解决了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行政单位会计“大账”;八是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九是进一步规范单位收支会计核算;十是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新《制度》的实施可以全面准确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于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
 
  问: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在会计核算目标方面的具体变化是什么?
 
  答:原《制度》下,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主要侧重于反映单位预算收支信息,但对行政单位财务状况的信息反映相对不足。新《制度》对会计核算目标定位更清晰,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这要求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要满足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既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
 
  问:新《制度》为什么扩大“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
 
  答: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新《制度》进一步扩大“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9个科目的“双分录”核算。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由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决定的。正如前面谈到的,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提供的信息既要全面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也要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双分录”的核算本质就是为了解决会计核算目标的实现问题。由于我国预算编制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实际收支也只有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确认和报告,才能与预算形成有效对比,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如果将“双分录”的应用范围限定为非流动资产,则无法实现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也不利于部门决算和财政决算口径的一致,还会虚增单位结转结余资金。例如,单位发生预付账款时,记“预付账款”,不记支出,造成单位资金已经支付,但仍反映在账面的结余中,虚增了结余。
  此外,对“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这两项负债采用“双分录”核算,是为了真实反映单位负债的同时,不影响预算执行的准确反映。如果不采用“双分录”,就会面临“两难”:反映单位负债,就无法准确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就无法反映单位负债。
 
  问:新《制度》为什么增加“政府储备物资”和“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答:原《制度》对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是否进行会计核算,如何核算等无明确规定。长期以来,由于相关规定缺失,一些行政单位未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一些行政单位将其列入本单位的库存材料或固定资产管理,不利于加强这部分资产的管理。新《制度》增加了对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通过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弥补相关信息缺失,有利于政府摸清家底,加强此类资产的管理。
 
  问: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增加了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意义何在?
 
  答:原《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缺乏无形资产的核算规定。新《制度》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规定,明确要求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相关净资产,而非计入当期支出。这种处理方法能兼顾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信息需求,在不影响准确反映预算支出的同时,真实体现资产价值,有利于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也有利于为核算反映行政成本信息奠定基础。同时,考虑到固定资产种类较多,折旧年限暂时还没有统一规定,为便于操作,财政部还将另行发文明确行政单位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及相关具体要求。
 
  问:新《制度》为什么在净资产中增设了“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由于行政单位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核算收入和支出的同时,还要全面核算资产、负债。因此,新《制度》在净资产类增设了“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分别核算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以便和结转结余相区分。
 
  问:新《制度》的实施是否会增加行政单位会计人员工作量?
 
  答: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篇幅大大增加,规定更加全面、详细,应当说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再是过去简单的收支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会计人员工作量。但行政单位会计人员也不要担心,《制度》篇幅增加很多,主要是要对各种类型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全面规定,具体到某一行政单位,一般不会发生《制度》规定的所有业务。而且,在会计工作信息化水平日益提高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工作量增加程度有限。
 
  问:财政部对于贯彻实施好新《制度》有哪些要求以及工作安排?
 
  答: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实施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新《制度》的顺利贯彻实施,中央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迅速行动、周密部署,扎实细致地做好新《制度》培训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是抓好培训工作。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变动较大,需要在培训上下功夫,让行政单位的广大财务人员真正学懂、会用。财政部近期将连续举办两期培训班,分别对各中央单位财务人员和省级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开展新《制度》培训。财政部还将组织力量编写新《制度》讲解用书,以便各行政单位财务人员学习参考。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也要逐级开展培训工作。
  二是做好新旧制度转换工作。财政部将尽快出台新旧制度衔接规定,指导行政单位做好新旧账目转换工作。各行政单位要按照新《制度》要求,尽快做好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更新调整工作,确保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旧制度衔接规定做好新旧科目衔接,保证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全面落实新《制度》的各项要求。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4)与旧制度1998有什么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