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合同终止

2024-05-11

1. 什么情况下合同终止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是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 合同解除;(三) 债务相互抵销;(四)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 债权人免除债务;(六)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况下合同终止

2. 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三,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消灭。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或宣告破产,责令关闭、撤销、破产决定、提前解散。
	五,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哪些情况可以终止合同

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是:
1.清偿,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一、法定的民事合同解除程序有哪些
合同中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债务的免除不再是单方法律行为
债务免除的性质是债权人单方面抛弃其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可以依法决定免除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但是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拒绝。关于债务免除,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哪些情况可以终止合同

4. 在哪种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
1、合同义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合同义务相互抵销;
4、一方当事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一方当事人免除对方的义务;
6、合同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人。
一、合同约定解除的七种情形
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七种,如果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民法典中解除租赁合同如何赔偿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为解除,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一方明示不在继续履行合同,交还租赁物后租赁合同也算解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民法典物资采购合同期满解除情形有哪些
物资采购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这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5. 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呢

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主体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主体依法行使合同终止权的、合同标的已经全部灭失的、合同已经依法解除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可以依法终止合同。
一、死人生前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死人生前签的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形有7种类,即: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合同终止;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提取债务;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一方死亡后终止合同效力或不约定一方死亡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权利义务似乎继续存在。
二、怎样区别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1、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合同双方主体一般为一般主体,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特殊主体;
2、合同的适用对象不同。建工程合同标的一般为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标的一般为动产定作物;
3、合同的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进行招标;合同没有这样的要求,可以书面或口头;
4、合同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面窄但专业性强;合同包括加工、定制、维修、复制、测试、检验等;
5、合同终止权的行使条件不同。承包合同的定制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除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不得随意终止。
三、保险合同终止的三种情况
1、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等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呢

6.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合同终止

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有: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终止。
一、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协议书只要是在双方协商一致,是基于双方自由真实的意思,并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与社会的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基于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特殊关系,即使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也不一定是有效的,例如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支付补偿,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这是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二、欠款扣车合法吗
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不能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车辆,因为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应返还财产并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私自扣押债务人财产不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法律规定上称为留置权。留置权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依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做人不交付加工费用,有权留置定做人送交的加工定做的物;三是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
三、别人欠钱不还,扣他车可以吗
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不能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车辆,因为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应返还财产并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私自扣押债务人财产不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法律规定上称为留置权。留置权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依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做人不交付加工费用,有权留置定做人送交的加工定做的物;三是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7. 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一、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合意。
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欲发生法律效力,也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协议变更合同还应特别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换言之,如果就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则原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仍应按原协议执行。
(2)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2、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通过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情势变更的出现,当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变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情势变更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暂时的,为避免出现债务人以此为借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况,应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并结合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作出相应的变更裁决。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没有履行,可以适用裁决的方式予以变更。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可以由法院裁决分期偿还。
(3)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裁决变更。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的裁决。
二、合同变更后是否改变了效力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8. 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

合同的终止情形主要包括了:第一,合同的解除情形。
第二,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
第三,合同的其中一方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第四,合同的其中一方免除对方债务的情形。
第五,合同当中需要履行债务的一方将债务提存的情形。
第六,合同的债权以及债务共同归属于其中一方的情形。
第七,其他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形。在这些情形当中,最常见的就是合同的解除情形。具体来说包括了:合同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情形;合同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一、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二)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三)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负债字据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权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此字据应由公证机构等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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