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024-05-14

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8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省长:王文涛
2018年6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取消31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

一、取消27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下放1项、委托3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属地化管理16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省级部门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权力事项的规范化管理。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事项表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7项)序号申报单位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备注1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行政确认《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2省生态环境厅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省水利厅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已取消,对应处罚同步取消。 4省农业农村厅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省文化和旅游厅旅游包机和专列奖励行政奖励《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试行)》(黑文旅规字〔2020〕1号) 6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其他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 7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8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复验仲裁的确认行政确认该事项由专业检验机构实施 9省林业和草原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超过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初审)行政许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10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经营者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4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5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16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7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禁止疾病未调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8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9省药品监督管理局ȍ

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一、取消236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下放13项、委托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属地化管理269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共520项,其中取消236项、下放13项、委托2项、属地化管理269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行使主体备注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236项)1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2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3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备案其他《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行政确认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第316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行政确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省教育厅 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行政确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省教育厅 7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行政确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省科学技术厅 8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四、《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安〔2009〕656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国家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专项资金初审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的通
  知》 (工信厅联规函〔2015〕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其他《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
  法》 (工信厅联规函〔2015〕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确认行政确认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47号)
  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建〔2009〕707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3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确认行政确认《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4〕100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4授予全省“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行政奖励《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09〕20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5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公安厅 16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其他《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省民政厅 17会计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证、等级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行政确认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黑财会〔2009〕20号)  省财政厅 18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省财政厅 19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省财政厅 20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单位人员退休确认行政确认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长 陆昊

2014年9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共计2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省科技厅取消 2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3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4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省工商局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5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审批  《国务院第三批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8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9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批《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旅办发〔1998〕105号)省旅游局取消转为日常工作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省残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11国有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富余人员比例核准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补贴审批一、《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6月9日修正)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3销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档发字〔1998〕6号)省档案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三、《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省发改委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

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6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7年4月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对其中1项行政法规设定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17年5月6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0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依据已废止2互联网出版机构未在其网站主页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依据已废止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开办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依据已废止4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年检《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2号)省文化厅实施依据已修改5对用人单位招用无资质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省人社厅实施依据已废止6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省安监局 实施依据已废止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446号)
    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省煤管局  属对应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8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行政确认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二、《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煤管局  省煤管局根据修改后的实施依据,停止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定批准工作,调整为由各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龙煤集团将辖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上报省煤管局9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行政确认一、《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
    三、《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9〕75号)省质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制度已经取消,改革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689项,取消和调整312项。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公布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本系统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收费及标准等内容,并指导监督下级部门认真执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法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缩短办理时限,涉及投资和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和重点民生工作、文化建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等重点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对行政许可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事项和标准收取。四、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主体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承接单位要做好承接工作。五、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本决定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省直部门应当在相关依据颁布后15日内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本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七、本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表、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表、转变管理方式事项表、省级初审行政审批事项表,请登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l.gov.cn)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站(www.hljfz.gov.cn)查询。

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14年4月30日)

  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41项,其中取消77项,暂停实施80项,下放84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项目类别备注1省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省投资主管部门暂停实施行政许可 2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3城市(镇)热电联产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4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下和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4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5调整已规划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审批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通过)省工信委暂停实施行政许可 6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省工信委取消行政许可 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省工信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8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37号)省政府(省工信委承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2个子项:1.民爆科研立项备案;2.民爆科技成果鉴定。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核《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质检监联〔2006〕632号)省工信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10在限制设置的“三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3年9月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省 长:陆    昊
2013年9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7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34项,下放44项。取消、下放的项目中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设立的25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4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  决定备注1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级合格证核发  省公安厅《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200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取消 2城市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审批 省住建厅《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取消 3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初审)省卫生厅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取消 4医师资格认定省卫生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
  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
  四、《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2009〕32号)取消 5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省新闻出版局 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取消属于“出版物总发行企业设立初审”项目子项;属于“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6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初审)省新闻出版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属于“出版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7煤炭生产许可省煤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取消 8煤炭经营资格认定省煤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取消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考核认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取消 10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承担安全评价工作审批省地震局《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4号)取消 11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项目核准 省工信委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12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工业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省工信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1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省宗教局一、《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下放下放县级宗教事务部门14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省宗教局《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15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省人社厅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10号)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16除城镇污水处理(1万吨/日及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和区域综合整治项目外,国务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其他城镇污水处理(1万吨/日以                               下)、工业污染防治、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环保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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