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2024-05-21

1.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增减因素的证明材料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包括:(一)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二)有关专项鉴证证明;(三)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四)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条 企业上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各项指标真实、客观,填报口径符合规定;(二)电子文档符合统一要求;(三)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材料真实、完整,并分类说明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审计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关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保值增值材料进行核查,并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应当根据核批后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剔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客观增减因素,并在对企业不良资产变动因素分析核实的基础上,认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际状况,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分为以下3种情况:(一)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国有资本为保值;(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一)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二)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经核实确认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指标与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行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按照“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档次,评判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相应水平。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全国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率平均水平的,无论其在行业中所处水平,不予评判“优秀”档次。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确认为“较差”档次:(一)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年度财务决算严重失实的;(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三)持续资不抵债的。持续资不抵债企业,在经营期间弥补国有资本亏损的,可确认其国有资本减亏率。第二十八条 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其负责人延期绩效年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扣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时,应当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结果为依据。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全国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态势,以全国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为基础,按行业分类统一测算并公布。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2.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之总则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是指   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国家投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增值、保值或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运用规定的方法分析判断国有资本运营效果及其所处行业水平,为实施企业考核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2.   国有资本,是指   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国有资本等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 
    3.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对象   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重点   为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大中型骨干企业。   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风险抵押、持股试点和工效挂钩等将考核结果与收入分配制度挂钩的企业,均应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点考核范围   ,其具体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国家投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运用规定的方法分析判断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及其所处行业水平,为实施企业考核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国有资本等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第四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各类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第五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重点为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风险抵押、持股试点和工效挂钩等将考核结果与收入分配制度挂钩的企业,均应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点考核范围,其具体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二章 考核指标第六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同时设置有关分析指标。第七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了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第八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分析指标为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和不良资产比率。分析指标主要对企业资本运营水平和质量,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验证。其中: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第九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的确定,需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和减值因素)及企业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其中,
  (一)增值因素为:
  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2.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5.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6.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
  7.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
  8.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减值因素为:
  1.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有资本;
  2.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核减的国有资本;
  6.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减少的国有资本。第三章 标准值与确认方法第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是衡量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程序及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应通过各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对比,客观、公正、真实地判断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现程度和所处行业水平。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由财政部根据全国国有资本总体运行状况,依据全国国有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按行业和规模等分类统一测算确定。
  财政部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公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具体分为优秀值、较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并同时颁布分析指标的参考标准。第十一条 为反映物价变动和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影响,财政部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国民经济管理要求,在必要的年份会同有关部门颁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调整系数。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

4.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5.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介绍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是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部门规章。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介绍

6.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 号公布了《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7.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附 则

8.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依据。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第十条 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额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
  (一)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其增加额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直接扣减。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期初不良资产
  (二)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对有问题资产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各类有问题资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三)国有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当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参考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
  (一)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二)利润增长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企业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资产负债率: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