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把父母的证券账户给自己用吗?外借证券账户有什么风险?

2024-05-09

1. 可以把父母的证券账户给自己用吗?外借证券账户有什么风险?

      什么是证券账户?      在证券交易之前,要先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这个账户就是记载我们所持有的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以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册,也是我们常说的股票账户。      证券账户同时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明,证券账户是有实名制管理要求的。
      实名制管理要求就是我们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账户,不能毛用他人的名义或者使用假证件开立,也不能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者将自己的证券账户提供他人使用。      新证券法第19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把父母的证券账户为已用进行证券交易也是不可以的。      在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案件中,步伐分子常常被发现有借用t他人账户来掩盖自身违法行为,以过监管,逃避制裁的情况。      如果将自己的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他人可能会利用你的证券账户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这样不仅可能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而且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还将由自己承担。      对于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了可能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还可能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措施,而且,这种情况下,我们证券账户遭受的损失,维权索赔上也会加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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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从业人员,能用父母的账户炒股吗?

可以炒!没规定
证券法都给你般来了,自己看,最权威的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3. 我想知道一人多户的话,证券公司能看到我其他证券公司买的股票和资产吗?

证券公司不能看到你在其他证券公司买的股票和资产。不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可以看到,因为国内所有股民的所有股票账户,全部由中登公司统一结算。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扩展资料:证券公司经营的风险控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于2008年4月23日通过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以及法律责任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我想知道一人多户的话,证券公司能看到我其他证券公司买的股票和资产吗?

4. 证券从业人员,能用父母的账户炒股吗?

可以炒!没规定\x0d\x0a证券法都给你般来了,自己看,最权威的 \x0d\x0a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x0d\x0a\x0d\x0a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x0d\x0a\x0d\x0a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x0d\x0a\x0d\x0a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x0d\x0a\x0d\x0a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x0d\x0a\x0d\x0a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x0d\x0a\x0d\x0a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x0d\x0a\x0d\x0a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x0d\x0a\x0d\x0a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x0d\x0a\x0d\x0a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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