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2024-05-10

1. 贵阳市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贵阳市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如下: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3、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贵阳市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2. 贵阳市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法律分析: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发生符合要求省人口计划生育要求的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一)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二)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三)贵阳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办理时限∶参保女职工在休完法定产假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法定休假后的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在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申请办理,超过办理时限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经办机构自受理申报资料的25个工作日内发放《贵阳市生育津贴手工结算核准拨付单》。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 贵阳市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法律分析: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发生符合要求省人口计划生育要求的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一)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二)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三)贵阳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办理时限∶参保女职工在休完法定产假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法定休假后的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在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申请办理,超过办理时限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经办机构自受理申报资料的25个工作日内发放《贵阳市生育津贴手工结算核准拨付单》。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贵阳市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4. 贵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贵阳市生育津贴可以在网上申领,也可以在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一、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条件      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发生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的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一)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      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二)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三)贵阳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      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二、贵阳生育津贴办理所需材料(一)住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津贴:      1.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1份;      2.住院发票原件(票面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就诊医院章);      3.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就诊医院章)。(二)门诊“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津贴:      1.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1份;      2.门诊发票原件(票面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就诊医院章);      3.门诊手术记录病历本原件(能体现何时在医院施行何种手术)。(三)注意事项      1.医保经办机构将通过共享数据查询生育服务证信息,对暂不能通过共享数据获得相关信息的,仍需现场验证生育服务证。      2.如果以上资料原件在报销生育医疗保险费用时已被报销部门收取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报销部门“原件已收”印章。      点击进入:材料下载入口

5. 贵阳生育津贴怎么领取,贵阳生育津贴领取方式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按照计算标准:产假休半年,工资两千二 可享一万三
 
 昨日本报刊登了《女工产假可享生育津贴》稿件后,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关注。那么,生育津贴应该如何领取?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究竟能领到多少津贴?昨日,贵阳市医保中心和社会中心的相关人员给予了解答。
 
   1、哪些情况可领津贴
 
 按照规定,只要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同时,自己在今年1月1日以后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均可领取生育津贴。据了解,生育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中的一个险种,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用,职工个人并不需要支付保险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除生育小孩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也可享受生育津贴。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生育的,才能享受生育津贴。如果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应由单位给予支付。
 
   2、参保人待遇:医疗报销+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究竟和生小孩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有何关联?实际上,符合条件的女职工除了能和以往一样报销生产时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外,还能额外获得一笔生育津贴。以贵阳市某企业的王女士和李女士为例,王女士去年12月份生产,当时在医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为8259元,其中,医保基金为其支付了7541元,自己只承担了718元。由于生育津贴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王女士并未能获得生育津贴。
 
 同一企业的李女士将于今年2月生产,按照规定,李女士生产时除了能享受和王女士同样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外,还能获得一笔生育津贴。
 
   3、工资越高 产假越长 津贴越多
 
 据了解,生育津贴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社保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乘以产(休)假期天数计发,职工月平均社保缴费基数是以职工工资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的工资越高、产假越长,生育津贴也会越多。目前,贵阳市职工月平均社保缴费基数最低为1685.4元,最高为8427元。
 
 以某企业的陈女士为例,陈女士所在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70元,女职工生产后可享受180天的产假。以此推算,陈女士的生育津贴为2270&Pide;30(天)×180(天产假)=13620元。
 
   4、提供哪些材料 如何领取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可由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向贵阳市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保中心受理申请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如果申请人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医保中心将把生育津贴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津贴转发给参保女职工。
 
 申请分娩生育津贴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查。
 
 申请计划生育津贴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疾病证明书(证明何时在医院做何种计生手术,加盖医院疾病证明章);计划生育手术发票复印件;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休假起止日期);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查。     ;

贵阳生育津贴怎么领取,贵阳生育津贴领取方式

6. 贵州省生育津贴怎么领,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条件: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发生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的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一)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二)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三)贵阳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7. 贵州省生育津贴怎么领,要求符合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条件:
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发生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的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
(一)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
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
(二)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三)贵阳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
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贵州省生育津贴怎么领,要求符合什么条件

8. 贵阳市生育津贴报销规定

法律分析:一 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条件
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发生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的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
1.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
2.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3.贵阳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 贵阳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一)正常情况
标准=(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法定产(休)假天数
(二)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
标准=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三 贵阳产假天数规定
法定产(休)假天数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