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执行公司限制高消费惩戒,同时又对公司法人出具了限高请问这样合理吗

2024-05-10

1. 法院对执行公司限制高消费惩戒,同时又对公司法人出具了限高请问这样合理吗

合理【摘要】
法院对执行公司限制高消费惩戒,同时又对公司法人出具了限高请问这样合理吗【提问】
合理【回答】
法人自然人的限高已经撤销了,作为公司限高中的法人限高还有法律效率吗【提问】
在同一个执行案号中【提问】
还有法律效率,可以等2年自动取消【回答】
法院查封了公司足以能偿还执行标的资产可以申请撤销公司的限高吗【提问】
申请法院撤销,法院能不能撤销【提问】
可以撤销的,具体要看你怎么操作了,说白了就是吃钱【回答】
2018年3月份给公司上的限高,现在还有效率吗【提问】
没有了【回答】
以具什么法律条文呢【提问】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限高规定》)【回答】

法院对执行公司限制高消费惩戒,同时又对公司法人出具了限高请问这样合理吗

2. 总公司被执行限高,分公司负责人会被执行吗?

亲,您好,我是问一问法律咨询代老师,很高兴为您解答!🙂分公司负责人是不能被执行的。公司虽然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负责人是不能被执行的,民事责任是由主公司承担的,应当对主公司进行执行。亲,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摘要】
总公司被执行限高,分公司负责人会被执行吗?【提问】
亲,您好,我是问一问法律咨询代老师,很高兴为您解答!🙂分公司负责人是不能被执行的。公司虽然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负责人是不能被执行的,民事责任是由主公司承担的,应当对主公司进行执行。亲,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总公司限制高消费,法院把我们分公司负责人也限制高消费,我们很冤枉,该怎么办呢【提问】
分公司负责人能否被执行 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民事债务,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债务不能执行分公司负责人的财产。如果分公司负责人是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可能追加负责人为被执行人。【回答】
我们不是股东,分公司也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提问】
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上诉哦【回答】
好像不能上诉,只能执行异议申请对吗【提问】
法院判决的是总公司,分公司是追加执行的【提问】
那只能总公司来上诉哦【回答】

3. 总公司被执行限高,分公司负责人会被执行吗?

亲,您好,我是问一问法律咨询金牌答主代老师,很抱歉听到这个的消息,我能理解您的感受,很乐意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呢!分公司负责人是不能被执行的。公司虽然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负责人是不能被执行的,民事责任是由主公司承担的,应当对主公司进行执行。亲,真诚的希望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哦!【摘要】
总公司被执行限高,分公司负责人会被执行吗?【提问】
亲,您好,我是问一问法律咨询金牌答主代老师,很抱歉听到这个的消息,我能理解您的感受,很乐意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呢!分公司负责人是不能被执行的。公司虽然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负责人是不能被执行的,民事责任是由主公司承担的,应当对主公司进行执行。亲,真诚的希望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哦!【回答】

总公司被执行限高,分公司负责人会被执行吗?

4. 我是分公司的法定负责人,被法院执行个人的限高消费条例,这样合理吗

合理,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被执行人没有给钱,拒不执行判决结果的情况法院应当限制消费。法律分析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从最初的三角债到后来的执行难,无不反映了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由于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惩处,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消费不仅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经营消费。限制高消费规定中的高消费行为本意指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费用的消费,而对于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费用,一般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水平和被执行人的情况确定。限制高消费规定列举了八种具体的高消费行为,同时设定了兜底条款,即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一律应予限制,以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一方面,司法解释列举的限制被执行人进行的高消费行为,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法律依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