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答案

2024-05-20

1. 案例分析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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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案例分析题


3. 一道案例分析题

(1)属于行政纠纷。本案中司机甲与交警之间因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之间发生了纠纷,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因不服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2)存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干预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本案交警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政行为。   
(3)本案的行政主体是徐某所在的交通管理局。公务人员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他只是在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徐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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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个案例分析题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检 察 监 督 申 请 书

申请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
被申请人:冠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请求检察院督促冠县公安局立案侦察岳其祥抢劫一案,或书面通知、回复申请人不立案。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二月26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将关于岳其祥抢劫的控告信发往冠县公安局,邮件编号:XA 1650 6719 9 37但是至今未回复,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控告内容如下:
控告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
被控告人:
              1、岳其祥,现任冠县民政局局长
            2、冯首义,冠县清水镇人
            3、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其它成员
  控告事项:1、请求冠县公安局追究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犯罪团伙抢劫控告人拖拉机、现金及其他物品的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拖拉机等物被抢劫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理由: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十点半左右,被控告人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聚众多人非法侵入控告人家,在控告人家没有成年人、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并对控告人家中唯一未成年人(控告人次子姚金亭)实施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新拖拉机劫走,非法占有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给我带来莫大的损失。
  被控告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之规定的抢劫罪,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入户抢劫”,根据本条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故本案还在追诉期间,望公安机关秉公执法,追究被控告人入户抢劫的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事实有《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聊行终字第57号》为证。
    此判决书并未明示为行政违法!一审判决中的表述为“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后又在判决结果中表述为“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审判决书中的表述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强制行为应理解为行政机关或其首长凭借其行政职权所为的违法行为,故这两个判决书还是比较公平的,最起码认定了岳其祥抢劫的事实--“属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违法!只不过行政厅无法审理其刑事责任!但是当时人民法院应主动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岳其祥等人的犯罪事实!法院没移交至少可以对抗诉讼时效,因为姚化平向法院起诉就是要追究岳其祥的责任,即《刑法》第88条所规定的提出了控告,未经公安机关侦查的也应视为刑事自诉,故此案的诉讼时效已中断!再次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岳其祥等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之规定,冠县公安局至今未给我回复,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还望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督促公安机关继续立案侦查或给予我一个说法!
   此致

一个案例分析题

6. 求这道案例分析题答案

1,原告应当就损害结果与被告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
被告应当就其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时的合法性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根据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2,可请求返还7袋冰糖,2100公斤被损害糖果的折价赔偿,租赁费3000元,及他必要性开支。经营损失6300元不在赔偿范围,赔偿范围仅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不赔.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7.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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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个案例分析题

这句话很明显不对,应该说,会计职业道德只是指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审判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比如不能做假证,不能偷税漏税,不能侵吞款项等。超过职业道德的部分,打比方,不能包二奶找情人等等显然不属于会计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