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基金经理3年非法获利1.1亿元是怎么回事?

2024-04-28

1. 女基金经理3年非法获利1.1亿元是怎么回事?

9月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关于"老鼠仓"的判决书 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 蒋某担任基金经理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将获取的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 透露给其丈夫王某 其父亲蒋某某 后由丈夫王某、父亲蒋某某等人 利用该信息并控制使用

女基金经理3年非法获利1.1亿元是怎么回事?

2. 女基金经理3年非法获利1.1亿元是怎么回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蒋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一桩基金公司“老鼠仓”案件随之浮出水面。被告人蒋宁利用职务便利将知悉的所任职基金产品的交易品种等未公开信息告知其丈夫王某、父亲蒋某。王某、蒋某等人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利用该信息先于、同期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约29.96亿元,非法获利约1.14亿元。
其中,蒋某、王某使用黄某新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89只,累计成交金额2.49亿元,非法获利534万元;王某等人使用陈某等人的8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7.47亿元,非法获利1.08亿元。

扩展资料
蒋宁供述获利细节
蒋宁供述称,在其任职期间,父亲有时会问有没有好股票,蒋宁就会向他推荐几只,有时怕他记性不好,还会把股票的名称写在纸上给他。推荐的股票有亚厦股份、金螳螂、碧水源、蓝色光标、大华股份、歌尔声学等几十只股票。
此外,蒋宁任职期间,除在家向其父亲推荐股票时丈夫王某也在场外,平时还会和王某谈论股票,主要聊一些基本面、大盘方面的事情。有时蒋宁出差回来,也会和他聊调研公司的一些情况,觉得调研公司不错时,会顺口说准备买点,但是蒋宁不会和他说其管理的基金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况。
另据蒋宁丈夫王某证言,蒋宁任职期间,在家经常和其讨论股票,说一些她自己看好的股票,说一下对个股的研究、调研情况以及看法。王某也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王某获得行业精选基金信息的途径,一是蒋宁向其父蒋某口头或写在纸上推荐股票,二是蒋宁拿回家的基金当日持仓明细及与蒋宁交流情况,三是蒋宁去外地出差调研后与其交流的信息,其也曾跟随蒋宁去上市公司调研。
王某证实,蒋宁经常将公司的电脑和资料带回家,他都可以查看,包括她们公司基金的持仓明细,都没有回避。
王某表示,想把家里的资金通过炒股的方式进行财富积累,因为蒋宁在基金公司做经理,有这个便利条件,通过这些账户挣了大约一个亿。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又见“老鼠仓”!女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便利,3年非法获利1.1亿元

3. 女基金经理3年非法获利1.1亿元是怎么回事?

9月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关于"老鼠仓"的判决书 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 蒋某担任基金经理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将获取的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 透露给其丈夫王某 其父亲蒋某某 后由丈夫王某、父亲蒋某某等人 利用该信息并控制使用

女基金经理3年非法获利1.1亿元是怎么回事?

4. 女基金经理3年非法获利1.1亿元,她是否有作案同伙?

有的,其作案同伙就是她的家人,这位女基金经理通过内幕交易的方式,将一些未公开的信息告知其家人,其家人利用这些信息提前买进,用这种方式获得非法收益。
事件梳理被告人蒋宁在担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兴业公司”)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行业精选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知悉的所任职基金产品的交易品种等未公开信息告知其丈夫王某、父亲蒋某。简单来说,这起事件中,这位女基金经理因为从事的是基金行业,所以对于基金的内幕知道的要比普通人更多。这位女基金经理通过将内幕消息告诉其家人,让他们在买卖股票中获得不正当的优势。这种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所以说这种内幕交易是不被允许的。
事件本质这里简单说一下。这名女基金里的行为对投资人的损害在哪里。
首先有规定,作为基金经理是不能直接参与股票市场的。我们都知道,股票的涨跌都是因为有人买它才会涨。有人卖才会跌。
对一个基金经理来说,她手上掌握着大量投资人的资金。基金经理的每一次买进卖出对于股票的涨跌影响都非常的大。如果此时基金经理将自己将要买哪只股票,或者未来将要卖掉哪只股票告诉其家人的话。
那么就可以在基金经理买进这支股票之前先买进,然后就可以坐等基金经理来抬轿子,这种你甚至都不用去分析市场,只要知道基金经理想要买哪只股票提前买进,等基金经理买的时候,你那支股票就会不断往上涨,她要卖的时候你提前给卖掉,你就可以从中获利。
写在最后但这损害的却是投资人的利益,在行业里这种行为也可以叫做老鼠仓,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搜索一下相关的关键词。
对于这起事件,你如何看待?

5. 女基金经理采用的哪种非法手段,三年非法获利1.1亿元?

通过告诉其家人内幕消息,比如说基金的当前持仓,一般基金的持仓对外公布的都是上一季度的。和基金将要买入哪一只股票卖出哪一些股票,通过这种内幕的消息,其家人可以提前买进买出从中获利。
事件梳理被告人蒋宁在担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兴业公司”)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行业精选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知悉的所任职基金产品的交易品种等未公开信息告知其丈夫王某、父亲蒋某。简单来说,这起事件中,这位女基金经理因为从事的是基金行业,所以对于基金的内幕知道的要比普通人更多。这位女基金经理通过将内幕消息告诉其家人,让他们在买卖股票中获得不正当的优势。这种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所以说这种内幕交易是不被允许的。
事件本质这里简单说一下。这名女基金里的行为对投资人的损害在哪里。
首先有规定,作为基金经理是不能直接参与股票市场的。我们都知道,股票的涨跌都是因为有人买它才会涨。有人卖才会跌。
对一个基金经理来说,她手上掌握着大量投资人的资金。基金经理的每一次买进卖出对于股票的涨跌影响都非常的大。如果此时基金经理将自己将要买哪只股票,或者未来将要卖掉哪只股票告诉其家人的话。
那么就可以在基金经理买进这只股票之前先买进,然后就可以坐等基金经理来抬轿子,这种你甚至都不用去分析市场,只要知道基金经理想要买哪只股票提前买进,等基金经理买的时候,你那只股票就会不断往上涨,她要卖的时候你提前给卖掉,你就可以从中获利。
写在最后但这损害的却是投资人的利益,在行业里这种行为也可以叫做老鼠仓,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搜索一下相关的关键词。
对于这起事件,你如何看待?

女基金经理采用的哪种非法手段,三年非法获利1.1亿元?

6. 基金经理非法获利11亿判刑多少年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规定,致使利益遭受损失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基金经理非法获利10亿可判多少年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规定,致使利益遭受损失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金经理非法获利10亿可判多少年

8. 财经观察丨女基金经理3年趋同交易30亿,获利1.1亿,判了

  文丨易萧 审丨易桉 
    2020年9月9日,从法院公告中可见,华宝兴业的基金经理二审结果已出,被告人利用未公开之信息进行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缴违法所得3000余万元。 
    随着案件审结,这个涉及巨额的大案件的始末,也公之于众,3年、30亿趋同交易、9个关联账户、188只股票、1.14亿获利,这些也成为了这个案件的关键词。投资有风险,普通人一不小心炒股赔个底掉,基金经理利用投资信息赚得盆满钵满。 
     
     任职期间给父亲和丈夫荐股  
    本案被告蒋某2010年7月至2013年8月担任华宝兴业基金旗下的基金经理,3年间,其家人通过操作股票,赚取了1个亿左右的钱财。 
    蒋某的父亲,本因为是基金经理的直系亲属,不能持有股票账户,因此其假借亲戚黄某账户进行交易,而蒋某每次回家,有时候都会推荐几只股票,或者将她认为比较好的股票写在纸上交给父亲。 
     
    通过查看黄某账户,不难发现发现与其持有的基金相同交易有89笔,共计买卖金额2亿余元,非法获利500余万。 
    另外,蒋某的丈夫王某自蒋某任职后,就一直未工作,通过持有他人证券账户,来进行股市交易,经查明账户有8个之多,蒋某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将购买的股票推荐给王某,或将其任职的基金持仓明细与丈夫进行交流,并且还曾让丈夫跟随自己到上市公司进行考查。短短三年,王某通过股票交易27.47亿,获利1.08亿元。 
     
     实施违法行为终被批捕  
    案发后,蒋某到青岛公安局自首,4月底被批捕,但是在审理程序中,蒋某宣称并不知道其父亲和丈夫存在炒股行为,另一方面,又将透露的交易信息称为日常生活的交流,而且只是透露股票的基本面信息,未涉及华宝兴业的交易情况,因此不算未公开信息。以上种种,被蒋某总结为其生活中不严谨,但主观上不是为了获利。 
    可是实际上,法院查明,在2011-2013年任职期间,其父亲和丈夫操控的9个账户中,趋同交易达到8成以上,但其离职后明显下滑至3成以内,个别账户甚至为0,充分说明其利用在职期间的内部信息,使得家人有目的买卖股票获取巨额利润。 
     
    因蒋某存在部分的供述行为,加上二审期间,其家人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因此案件得以从轻处罚,最终获刑5年。 
    金融从业人员每天操纵万亿资金,在股市上自然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引致股价的上涨下跌,但正因为如此,从业人员更应该有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严于律己,少被金钱所诱惑,不然,一旦跌如金钱的陷阱之中,不仅前途尽失,还可能招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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