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有工伤保险吗

2024-04-28

1. 事业单位有工伤保险吗

法律分析: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事业单位有工伤保险吗

2. 事业单位有工伤保险吗

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生育保险怎么缴纳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5%。
二、重庆工伤保险缴费方式
重庆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重庆市工伤保险参保流程
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三、临时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雇工、临时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 事业单位有工伤保险吗

法律分析: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事业单位有工伤保险吗

4.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是的,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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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业单位为什么不交工伤保险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业单位为什么不交工伤保险

6. 事业单位有工伤吗

事业单位工伤有待遇,不管是在什么类型的用人单位,只要是认定成为工伤的话都有待遇。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说公司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之下,那么公司是需要自行的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的,否则的话就按照医疗保险来支付。
一、事业单位工伤有待遇吗?      事业单位工伤有待遇,不管是在什么类型的用人单位,只要是认定成为工伤的话都有待遇。工伤职工的医疗期的待遇是按照原来的工资待遇来进行发放。工伤职工的医疗期的待遇是职工工伤医疗期的工资待遇不变,还是原来的正常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等级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承担费用。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医疗期满是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到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医疗期限是多长时间?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于工伤的待遇并不是特别的清楚,我们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不管是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都是存在着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须要购买的社会保险,这是明确的。

7.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有哪些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办理程序是什么工伤保险办理程序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

8.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如何办理的

申请条件:
(1)伤(亡)者是在青岛市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3)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职工(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的需先到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确诊)。
2、受理部门: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工伤处及四区办(以下统称机关保险办)。
3、申请人应向机关保险办提供的材料:
(1)填报《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两名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
(1)机关保险办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录入微机开出《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每周五将一周内各参保单位报送的工伤材料经初审后集中送交劳动保险工伤认定处并签字确认。
(2)工伤认定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开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开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处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并于3日内送达机关保险办工伤处,签字确认。机关保险办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
(3)如参保单位因特殊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机关保险工伤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