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05-14

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2.第七条修改为:“地方水电规划必须在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3.第八条修改为:“地方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程序。”

  4.第十一条修改为:“地方水电建设资金可以采取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单位或个人投资等方式筹措。”

  5.第十二条修改为:“地方水电企业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7.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地方水电的电价,根据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制定,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8.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9.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依法划定地方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10.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1.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其中的“第二十条规定”。

  12.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1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七条。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3.第八条修改为:“安评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安评单位或者机构承担,并对安评结果负责。

  “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自行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4.删去第九条。

  5.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其中的“工作规范”修改为“技术规范”。

  6.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其中的“或者市(行署)”。

  7.删去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对《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作出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的组织实施。”

  2.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一或者同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合并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3.第九条修改为:“申请人提出听证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审查的,可以进行听证审查。”

  4.第十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派三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组成听证审查合议庭,负责听证审查工作,指定其中一人或者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以外的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担任听证审查的记录人。

  “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组成听证审查合议庭。”

  5.第十一条修改为:“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中有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审查;没有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由听证审查合议庭决定其中一人主持听证审查。”

  6.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查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的回避。

  第二款修改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7.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听证审查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8.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审查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9.第二十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听证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听证审查。决定不进行听证审查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0.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审查的三日前采取电话通知、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除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以外的听证审查参加人参加听证审查。”

  1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审查的,听证审查的日期由行政复议机构另行确定。”

  12.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3.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证据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供证据目录,注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取得时间和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14.第四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事项。”

  15.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等程序性事项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或者依据的线索,但是无法自行收集,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调取的;

  “(四)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而无法提供的;

  “(五)为了查明事实,确有必要调取其他证据材料的。

  “在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出示工作证件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件,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

  16.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听证审查结束前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17.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18.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专门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勘验机构进行鉴定、勘验。”

  19.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构在听证审查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适当的证据,但是可以作为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不适当的证据。”

  20.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挠或者拒绝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的,该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1.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由省级行政复议机构组织考试确认。”

  (四)对《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作出修改。

  1.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男女平等和关爱女孩的社会风尚。”

  3.删去第六条。

  4.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5.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删去第二款。

  6.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7.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8.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制度。”

  9.删去第十三条。

  10.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第二款。

  11.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将“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药品监督”。

  13.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14.删去第二十条。

  15.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相关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职权予以查处或者依法移送有关部门;逾期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移送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对《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作出修改。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2.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六)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作出修改。

  1.第63项的职权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

  2.第64项的职权名称修改为“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职权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

  3.第96项的职权依据修改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12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

  4.第101项的职权名称修改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5.第528项的职权名称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处罚”,职权依据修改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19日修正)”。

  6.第531项、第554项、第563项、第578项的职权依据修改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19日修正)”。

  7.删去第1297项。

  此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中涉及行政机关的表述因本次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按照《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一、保留的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时间    实施时间      文号
  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1988.4.25   1988.4.25   齐政发[1988]37号
  2、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                         1991.8.15   1991.8.15   1991年市政府3号令
  3、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                         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6号令
  4、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9令号
  5、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
     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           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7号令
  6、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                             1993.1.9    1993.1.20   1993年市政府1号令
  7、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                     1993.7.28   1993.8.1    1993年市政府5号令
  8、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                             1993.11.4   1993.11.4   1993年市政府9号令
  9、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93.11.15  1993.12.1  1993年市政府10号令
  10、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1996.4.15   1996.4.20   1996年市政府2号令
  11、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97.3.15   1997.3.15   1997年市政府1号令
  12、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1997.5.16   1997.5.16   1997年市政府3号令
  13、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1998.2.19   1998.2.19   1998年市政府1号令
  14、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1998.10.5   1998.10.5   1998年市政府6号令
  15、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1999.8.9    1999.9.1    1999年市政府3号令
  16、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1999.9.15   1999.9.15   1999年市政府5号令
  17、齐齐哈尔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2001.1.12   2001.1.12   2001年市政府1号令
  18、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2001.1.20   2001.1.20   2001年市政府3号令
  19、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1.7.25   2001.7.25   2001年市政府4号令
  20、齐齐哈尔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规定                    2001.9.14   2001.10.10  2001年市政府5号令
  21、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2001.9.14   2001.9.14   2001年市政府6号令
  22、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          2001.12.7   2001.12.7   2001年市政府8号令
  23、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                      2002.6.12   2002.7.12   2002年市政府5号令
  24、齐齐哈尔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2002.7.1    2002.8.1    2002年市政府6号令
  25、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2003.1.29   2003.3.1    2003年市政府1号令
  2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
      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                              2003.9.1    2003.10.1   2003年市政府2号令
  27、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2003.9.26   2003.10.26  2003年市政府3号令
  28、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      2004.2.16   2004.3.16   2004年市政府2号令
  29、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04.3.25   2004.12.31  2004年市政府3号令
  30、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5.3.9    2005.4.9    2005年市政府2号令
  31、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                        2005.6.23   2005.7.23   2005年市政府3号令
  32、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2005.11.16  2005.12.16  2005年市政府4号令
  3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2006.3.10   2006.4.10   2006年市政府1号令
  34、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2号令
  35、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                            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3号令
  36、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4号令
  37、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5号令
  38、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6.11.13  2006.12.13  2006年市政府6号令
  39、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7.10.19  2007.11.1   2007年市政府2号令
  4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2007.12.4   2007.12.4   2007年市政府3号令
  41、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4号令
  42、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                            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5号令
  43、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08.4.14   2008.5.14   2008年市政府1号令
  44、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                      2008.11.6   2008.12.6   2008年市政府2号令
  45、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                  2008.12.1   2008.12.31  2008年市政府3号令
  46、齐齐哈尔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8.12.12  2009.1.11   2008年市政府4号令
  47、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2008.12.29  2009.1.29   2008年市政府5号令
  48、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
  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9.3.17   2009.4.16   2009年市政府1号令
  49、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9.5.5    2009.6.4    2009年市政府2号令
  50、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2009.7.6    2009.8.5    2009年市政府3号令
  5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2009.7.31   2009.8.30   2009年市政府4号令
  52、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10.6.7    2010.7.7    2010年市政府1号令
  53、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10.6.21   2010.7.22   2010年市政府2号令
  54、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2010.8.16   2010.9.17   2010年市政府3号令

3.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一、保留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3号令2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5号令3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12.181992.12.181992年市政府7号令4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1993.1.91993.1.201993年市政府1号令5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4.6.221994.7.11994年市政府4号令6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1996.7.171996年市政府4号令7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7.3.151997.3.151997年市政府1号令8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7.5.161997.5.161997年市政府3号令9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1999.6.21999.7.11999年市政府1号令10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1999.9.151999年市政府5号令11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11.51999.11.51999年市政府7号令12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1.1.202001.1.202001年市政府3号令13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5.212002.6.212002年市政府3号令1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04.3.252004.12.312004年市政府3号令15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3.92005.4.92005年市政府2号令16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11.162005.12.162005年市政府4号令17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3号令18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07.12.42007.12.42007年市政府3号令19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7.12.182008.1.182007年市政府4号令20齐齐哈尔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12.122009.1.112008年市政府4号令21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3.172009.4.162009年市政府1号令2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09.7.312009.8.302009年市政府4号令23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10.6.72010.7.72010年市政府1号令24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0.6.212010.7.222010年市政府2号令25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8.162010.9.172010年市政府3号令2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11.1.302011.1.302011年市政府2号令27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11.302012.1.12011年市政府5号令28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3.8.292013.9.42013年市政府3号令29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管理办法2013.10.222013.11.222013年市政府4号令30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2013.11.112014.1.12013年市政府5号令3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14.1.272014.1.272014年市政府1号令3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5.282014.6.282014年市政府3号令33齐齐哈尔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4.7.222014.8.222014年市政府4号令3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2014.7.302014.7.302014年市政府5号令35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14.10.242014.10.242014年市政府7号令36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14.11.62014.12.62014年市政府8号令37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2015.2.42015.3.52015年市政府1号令38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2015.7.22015.7.252015年市政府2号令39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15.8.12015.9.12015年市政府3号令40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2015.8.12015.9.12015年市政府4号令41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15.8.12015.9.12015年市政府5号令42齐齐哈尔市劳动湖风景区管理办法2016.2.42016.3.52016年市政府1号令43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3.142016.4.142016年市政府2号令44齐齐哈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6.4.292016.6.12016年市政府3号令45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11.32016.11.32016年市政府4号令二、修改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11.151993.12.11993年市政府10号令2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1996.6.11996年市政府3号令3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8.91999.9.11999年市政府3号令4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7.252001.7.252001年市政府4号令5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1.292003.3.12003年市政府1号令6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2004.2.162004.3.162004年市政府2号令7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2006.3.102006.4.102006年市政府1号令8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2号令9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2007.12.182008.1.182007年市政府5号令10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8.4.142008.5.142008年市政府1号令11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12.12008.12.312008年市政府3号令12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9.5.52009.6.42009年市政府2号令13齐齐哈尔市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2013.2.262013.5.22013年市政府1号令14齐齐哈尔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3.4.12013.8.82013年市政府2号令15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2014.8.292014.9.292014年市政府6号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4.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保留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3号令2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5号令3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12.181992.12.181992年市政府7号令4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1993.1.91993.1.201993年市政府1号令5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11.151993.12.11993年市政府10号令6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4.6.221994.7.11994年市政府4号令7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1996.6.11996年市政府3号令8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1996.7.171996年市政府4号令9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7.3.151997.3.151997年市政府1号令10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7.5.161997.5.161997年市政府3号令11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1999.6.21999.7.11999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8.91999.9.11999年市政府3号令13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1999.9.151999年市政府5号令1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11.51999.11.51999年市政府7号令15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1.1.202001.1.202001年市政府3号令16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7.252001.7.252001年市政府4号令17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5.212002.6.212002年市政府3号令18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1.292003.3.12003年市政府1号令19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2004.2.162004.3.162004年市政府2号令20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04.3.252004.12.312004年市政府3号令21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3.92005.4.92005年市政府2号令22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11.162005.12.162005年市政府4号令2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2006.3.102006.4.102006年市政府1号令24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2号令25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3号令26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5号令27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6.11.132006.12.132006年市政府6号令28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07.12.42007.12.42007年市政府3号令29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7.12.182008.1.182007年市政府4号令30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2007.12.182008.1.182007年市政府5号令31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8.4.142008.5.142008年市政府1号令32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12.12008.12.312008年市政府3号令33齐齐哈尔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12.122009.1.112008年市政府4号令34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3.172009.4.162009年市政府1号令35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9.5.52009.6.42009年市政府2号令3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09.7.312009.8.302009年市政府4号令37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10.6.72010.7.72010年市政府1号令38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0.6.212010.7.222010年市政府2号令39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8.162010.9.172010年市政府3号令4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11.1.302011.1.302011年市政府2号令41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11.302012.1.12011年市政府5号令42齐齐哈尔市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2013.2.262013.5.22013年市政府1号令43齐齐哈尔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3.4.12013.8.82013年市政府2号令4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3.8.292013.9.42013年市政府3号令45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管理办法2013.10.222013.11.222013年市政府4号令46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2013.11.112014.1.12013年市政府5号令47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14.1.272014.1.272014年市政府1号令48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5.282014.6.282014年市政府3号令49齐齐哈尔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4.7.222014.8.222014年市政府4号令5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2014.7.302014.7.302014年市政府5号令51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2014.8.292014.9.292014年市政府6号令52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14.11.62014.12.62014年市政府8号令5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14.10.242014.10.242014年市政府7号令5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2015.2.42015.3.52015年市政府1号令55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2015.7.22015.7.252015年市政府2号令56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15.8.12015.9.12015年市政府3号令57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2015.8.12015.9.12015年市政府4号令58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15.8.12015.9.12015年市政府5号令59齐齐哈尔市劳动湖风景区管理办法2016.2.42016.3.52016年市政府1号令60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3.142016.4.142016年市政府2号令61齐齐哈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6.4.292016.6.12016年市政府3号令

5.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业经2014年1月13日市政府十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喆
2014年1月27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保留的规章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3号令2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1992.12.181992.12.181992年市政府6号令3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12.181992.12.181992年市政府7号令4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1993.7.281993.8.11993年市政府5号令5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11.151993.12.11993年市政府10号令6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7.3.151997.3.151997年市政府1号令7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7.5.161997.5.161997年市政府3号令8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8.91999.9.11999年市政府3号令9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1999.9.151999年市政府5号令10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1.1.202001.1.202001年市政府3号令11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7.252001.7.252001年市政府4号令12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1.292003.3.12003年市政府1号令13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9.262003.10.262003年市政府3号令14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2004.2.162004.3.162004年市政府2号令15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04.3.252004.12.312004年市政府3号令16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3.92005.4.92005年市政府2号令17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2006.3.102006.4.102006年市政府1号令18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2号令19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5号令20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6.11.132006.12.132006年市政府6号令21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10.192007.11.12007年市政府2号令2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07.12.42007.12.42007年市政府3号令23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7.12.182008.1.182007年市政府4号令24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2007.12.182008.1.182007年市政府5号令25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8.4.142008.5.142008年市政府1号令26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2008.11.62008.12.62008年市政府2号令27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12.12008.12.312008年市政府3号令28齐齐哈尔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12.122009.1.112008年市政府4号令29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3.172009.4.162009年市政府1号令30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9.5.52009.6.42009年市政府2号令31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2009.7.62009.8.52009年市政府3号令3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09.7.312009.8.302009年市政府4号令33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10.6.72010.7.72010年市政府1号令34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0.6.212010.7.222010年市政府2号令35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清雪规定2011.1.282011.2.12011年市政府1号令3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11.1.302011.1.302011年市政府2号令37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4.142011.6.112011年市政府4号令38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11.302012.1.12011年市政府5号令39齐齐哈尔市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9.42012.12.142012年市政府2号令40齐齐哈尔市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2013.2.262013.5.22013年市政府1号令41齐齐哈尔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3.4.12013.8.82013年市政府2号令4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3.8.292013.9.42013年市政府3号令4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管理办法2013.10.222013.11.222013年市政府4号令44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2013.11.112014.1.12013年市政府5号令

  个别条款待修改的规章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5号令2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1993.1.91993.1.201993年市政府1号令3齐齐哈尔市水域治安管理规定1993.7.281993.8.11993年市政府4号令4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1993.11.41993.11.41993年市政府9号令5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4.6.221994.7.11994年市政府4号令6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1996.6.11996年市政府3号令7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1996.7.171996年市政府4号令8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1998.2.191998.2.191998年市政府1号令9齐齐哈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998.9.231998.10.11998年市政府5号令10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8.11.51998.11.51998年市政府7号令11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1999.6.21999.7.11999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11.51999.11.51999年市政府7号令1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0.12.62000.12.62000年市政府3号令14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5.212002.6.212002年市政府3号令15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2002.6.122002.7.122002年市政府5号令16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11.162005.12.162005年市政府4号令17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3号令18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2008.12.292009.1.292008年市政府5号令19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8.162010.9.172010年市政府3号令20齐齐哈尔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2012.2.202012.3.212012年市政府1号令

  废止的规章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群众养鱼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4.171990.5.11990年市政府5号令2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92.12.181992.12.181992年市政府9令号3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1995.5.181995.5.181995年市政府3号令4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6.4.151996.4.201996年市政府2号令5齐齐哈尔市市区市属以下企业离休人员社会医疗办法1998.2.281998.4.11998年市政府3号令6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8.10.51998.10.51998年市政府6号令7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9.9.241999.9.241999年市政府6号令8齐齐哈尔市市区环境噪声管理试行办法1999.11.51999.11.51999年市政府9号令9齐齐哈尔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1999.11.51999.11.51999年市政府8号令10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1999.11.181999.11.181999年市政府10号令11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2000.7.52000.7.52000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2001.1.122001.1.122001年市政府1号令13齐齐哈尔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01.1.202001.1.202001年市政府2号令14齐齐哈尔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规定2001.9.142001.10.102001年市政府5号令15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1.9.142001.9.142001年市政府6号令16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2001.12.72001.12.72001年市政府8号令17齐齐哈尔市一日游管理规定2002.7.12002.8.12002年市政府6号令18齐齐哈尔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2002.10.212002.11.212002年市政府7号令19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2003.9.12003.10.12003年市政府2号令20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2005.6.232005.7.232005年市政府3号令21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4号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6.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一、废止的规章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1998.2.191998.2.191998年市政府1号令2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9.262003.10.262003年市政府3号令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清雪规定2011.1.282011.2.12011年市政府1号令4齐齐哈尔市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9.42012.12.142012年市政府2号令5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1.292014.1.292014年市政府2号令二、适时修改的规章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5号令2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1993.1.91993.1.201993年市政府1号令3齐齐哈尔市水域治安管理规定1993.7.281993.8.11993年市政府4号令4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1993.11.41993.11.41993年市政府9号令5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4.6.221994.7.11994年市政府4号令6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1996.6.11996年市政府3号令7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1996.7.171996年市政府4号令8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7.5.161997.5.161997年市政府3号令9齐齐哈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998.9.231998.10.11998年市政府5号令10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8.11.51998.11.51998年市政府7号令11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1999.6.21999.7.11999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11.51999.11.51999年市政府7号令1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0.12.62000.12.62000年市政府3号令14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5.212002.6.212002年市政府3号令15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2002.6.122002.7.122002年市政府5号令16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11.162005.12.162005年市政府4号令17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3号令18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2008.12.292009.1.292008年市政府5号令19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8.162010.9.172010年市政府3号令20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4.142011.6.112011年市政府4号令21齐齐哈尔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2012.2.202012.3.212012年市政府1号令三、保留的规章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3号令2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1992.12.181992.12.181992年市政府6号令3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12.181992.12.181992年市政府7号令4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1993.7.281993.8.11993年市政府5号令5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11.151993.12.11993年市政府10号令6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7.3.151997.3.151997年市政府1号令7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8.91999.9.11999年市政府3号令8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1999.9.151999年市政府5号令9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1.1.202001.1.202001年市政府3号令10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7.252001.7.252001年市政府4号令11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1.292003.3.12003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2004.2.162004.3.162004年市政府2号令1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04.3.252004.12.312004年市政府3号令14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3.92005.4.92005年市政府2号令15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2006.3.102006.4.102006年市政府1号令16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2号令17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5号令18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6.11.132006.12.132006年市政府6号令19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10.192007.11.12007年市政府2号令2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07.12.42007.12.42007年市政府3号令21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7.12.182008.1.182007年市政府4号令22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2007.12.182008.1.182007年市政府5号令23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8.4.142008.5.142008年市政府1号令24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2008.11.62008.12.62008年市政府2号令25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12.12008.12.312008年市政府3号令26齐齐哈尔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12.122009.1.112008年市政府4号令27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3.172009.4.162009年市政府1号令28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9.5.52009.6.42009年市政府2号令29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2009.7.62009.8.52009年市政府3号令3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09.7.312009.8.302009年市政府4号令31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10.6.72010.7.72010年市政府1号令32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0.6.212010.7.222010年市政府2号令3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11.1.302011.1.302011年市政府2号令3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11.302012.1.12011年市政府5号令35齐齐哈尔市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2013.2.262013.5.22013年市政府1号令36齐齐哈尔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3.4.12013.8.82013年市政府2号令37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3.8.292013.9.42013年市政府3号令38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管理办法2013.10.222013.11.222013年市政府4号令39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2013.11.112014.1.12013年市政府5号令4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14.1.272014.1.272014年市政府1号令4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5.282014.6.282014年市政府3号令42齐齐哈尔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4.7.222014.8.222014年市政府4号令4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2014.7.302014.7.302014年市政府5号令44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2014.8.292014.9.292014年市政府6号令

7.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造成居民小区环境恶化、秩序混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照经营林木种苗的,除没收其全部林木种苗和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删除第二十九条第(十二)项。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47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8.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文件内容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公开,是指向政府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第五条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政府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等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活动。第十条政府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与发展规划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3、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1、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3、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4、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5、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6、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7、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9、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使用情况;10、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11、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1、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4、政府机关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等情况;5、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四)政府机构和人事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依照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三条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政府机关在决策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并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第十四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第十五条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第十六条政府机关表明某项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可能会导致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的后果时,政府机关可以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第十七条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在政府机关以外公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八条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三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二)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国家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一)政府机关网站、政府公报;(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三)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永久性揭示板等;(四)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公告或通告;(五)新闻发布会;(六)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可以代表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第二十二条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程序,并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政府信息目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目录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第二十四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府信息时,政府机关不得拒绝并应为其查询提供方便。有关政府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政府机关应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十五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公开的事项,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二)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或机关提出意见,经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级政府办公部门备案;(三)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经本组织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第二十六条政府机关应当保证其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第二十七条依据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政府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有关载体上予以更新。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口头申请的,政府机关应当做好记录。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政府机关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第二十九条政府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可以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允许。第三十条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政府机关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并说明原因;(三)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掌握机关联系;(四)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要抄录或复印相关信息资料,政府机关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三条上级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政府机关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活动。第三十四条政府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与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省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机构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评检查,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民主监督评议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第三十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七条监督机关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举报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的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未按规定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办理其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向监督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二)对申请人隐瞒或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三)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四)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三十九条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利用政府信息谋取部门和个人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程序,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第四十二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按要求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公开。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