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放弃

2024-05-12

1.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放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房东卖房怎么补偿租户
租赁合同还没到期,房东就将房子卖了,承租人有权继续使用房屋,如果房东强行解除合同,承租者有权要求房东赔偿经济损失和可预见的利益损失。根据民法典,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什么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合同之后,出租人在合同期内,要把房屋卖给别人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或者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想要行使优先权的,承租人就没有优先权了。总的来说,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也想房屋的,只要承租人的条件是同别人一样的,在没有例外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出卖给承租人。
三、租客的购买权期限多久?
租客优先购买权期限的时长通常为5-15日。如果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出租人自行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则丧失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放弃

2.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放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15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条件后,其他按份共有人就具备了根据该条件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转让份额的基础,此时,如果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无疑将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也将可能会对转让人和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考虑到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情况很熟悉,在已经知道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期限足够让其他按份共有人有合理时间考虑是否先行购买即可,从平衡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和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利益出发。
一、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1、明确股权转让事项的通知方式及内容要求;
2、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3、拟出售人反悔的,不可强制缔约。
二、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1、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救济,但应在规定期限内;
2、不主张优先购买,仅主张转让无效的不予支持;
3、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因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4.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这就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的相关内容
1、此时的期间起算点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
实践中,在转让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时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的情况下大量存在,而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其他按份共有人对转让人转让共有份额的条件确切知道,否则,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人对转让同等条件未通知的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无从知道该条件,应以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作为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对于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实践中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只能对积极的事实举证证明,无法对消极的事实进行举证,故对于要求主张行使优先购买人的其他按份共有人来讲,无法对其不知道同等条件的事实举证证明,且一般是以转让人抗辩主张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该同等条件为诉讼结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也应就转让人对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共有份额转让以及同等条件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15日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条件后,其他按份共有人就具备了根据该条件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转让份额的基础,此时,如果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无疑将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也将可能会对转让人和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考虑到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情况很熟悉,在已经知道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期限足够让其他按份共有人有合理时间考虑是否先行购买即可,从平衡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和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利益出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
(3)项关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的规定,本条没有区分动产还是不动产,确定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15日。

5.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时间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已明确为“十五日内”承租人须明确是否购买。如果出卖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就将财产卖给了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在先买权人行使权利期间内,在先买权人尚未作出是否购买之意思表示之前就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先买权人应当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出卖人与第三人买卖关系的期间,即所谓的除斥期间。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时间

6.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一般是多少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将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确定为15日有三种情况:一是转让人未通知的;二是转让人虽进行了通知,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三是转让人虽进行了通知,也载明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但该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转让人未通知的
1、此时的期间起算点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
实践中,在转让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时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的情况下大量存在,而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其他按份共有人对转让人转让共有份额的条件确切知道,否则,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人对转让同等条件未通知的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无从知道该条件,应以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作为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对于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实践中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只能对积极的事实举证证明,无法对消极的事实进行举证,故对于要求主张行使优先购买人的其他按份共有人来讲,无法对其不知道同等条件的事实举证证明,且一般是以转让人抗辩主张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该同等条件为诉讼结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也应就转让人对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共有份额转让以及同等条件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15日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条件后,其他按份共有人就具备了根据该条件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转让份额的基础,此时,如果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无疑将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也将可能会对转让人和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考虑到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情况很熟悉,在已经知道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期限足够让其他按份共有人有合理时间考虑是否先行购买即可,从平衡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和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利益出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3)项关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的规定,本条没有区分动产还是不动产,确定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15日。
(二)转让人虽进行了通知,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
1、此时的期间起算点为通知送达之日
在转让人就转让共有份额一事进行了通知的情况下,对其他按份共有人来讲,就已经具备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可以认定为知道的情形,应以此为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相反,即便转让人作出了通知,但是如果该通知没有到达其他按份共有人,则对于其他按份共有人来讲,该通知应视为不存在,因此,本条司法解释明确,在转让人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将通知到达之日作为优先购买权期间的起算点。当然,如果存在多个按份共有人,各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应分别计之,自不待言。
对于通知义务的履行期限,有人主张,可参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出租人之通知义务的规定,转让人应在3个月内告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目的,完全可以认定转让人应当在与第三人确定了转让条件后毫不迟延地将转让条件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当然,违反该义务并不会直接导致转让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使得其他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起算点从其应当知道时起算。
2、行使期间仍为15日
在收到转让人就转让条件的通知后,其他按份共有人就具备了根据该条件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转让份额的基础,在转让人未载明行使期间的情况下,应根据上述规定统一认定为15日。
(三)转让人虽进行了通知,也载明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但该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
由上所述,本解释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确定为15日,前提是需要通知到达其他按份共有人,对于其他按份共有人来说,确切地知道转让的同等条件,以便作出是否购买该转让份额的决定。15日是其他按份共有进行慎重考虑的合理期间。因此,如果转让人通知载明的时间短于15日或者虽然长于15日,但通知到达之日时已经不足15日的,就会导致其他按份共有人因时间紧张,欠缺考虑,导致影响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故在此情况下,亦应以通知到达之日为起算点。行使期间顺延为15日。
此外,由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应为附有条件的形成权,因此,根据形成权的基本理论,本解释确定的15日为不变期间,性质上应属于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该期间的经过将导致优先购买权确定地丧失。

7.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一般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15日。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一般是多少天

8. 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最长期间是多久

法律分析:优先购买权行使最长期间为15日。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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