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施行!聊城出台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24-05-09

1. 9月起施行!聊城出台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聊城出台《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9月起开始实施。办法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综合布线、供热和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凡在聊城市中心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为134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0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实际建设面积大于规划许可面积超出合理范围的建设项目,经认定符合法定补办手续的情形,且经法定程序批准允许补办的,按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政策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项目,依法可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项目违法开工时的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依法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按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各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向用户收取供热、供气等相关配套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相关配套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另行向买受人收取相关配套(开口)费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领证时的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办法施行之日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9月起施行!聊城出台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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