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A的股票分析论文。(3000字)

2024-05-12

1. 万科A的股票分析论文。(3000字)

因为爱,所以爱
因为跌停,所以跌停
历史高位的高控盘小盘股
主力玩腻了,诱多也没人理,又找不到基金来帮他接货,所以……想跌就跌

万科A的股票分析论文。(3000字)

2. 高分悬赏!!急求2013年3月10日左右 万科A 的 股票形态分析,技术指标分析!

从日线上看,黄线上方有放量,成为短期的压力;红色线为颈线,下方支撑有力;绿线为中线压力线,也是中线的目标价位。

所以给你两个买点:一、放量突破黄线;二、回落到红线附近企稳。




从30分钟线看,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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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求一篇股票分析的论文,2500-3000字,任选一只股票,从基本面和技术面分析

  股票投资分析----002310东方园林
  东方园林是国内园林景观行业的龙头企业,业务涵盖苗木种植、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施工和后期养护等产业链一体化服务,公司是行业内同时具有城市园林景观一级企业资质和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10家企业之一,具有承接千万级及以上景观工程项目的能力。
  相关人士认为东方园林代表了在细分行业内高成长的公司,公司实现了景观设计和施工的一体化,业务覆盖范围更广,是未来景观工程在中国发展能行之有效的商业模式,而目前在这个成长中庞大市场——景观工程仍于起步阶段,国内广大的二、三线城市才是行业走向繁荣发展的真正市场,率先上市融资无疑使得东方园林具有较大的先发优势。
  园林景观行业是一个具有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重效益的行业,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国家对环境生态的日趋重视,园林景观行业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发展态势,发展速度远超过国民经济总体增长速度。
  东方园林以设计品牌转动一体化产业链,公司两个设计品牌经历了时间的磨练与沉淀,与EDSA的合资品牌和自己的全资品牌东方利禾涵盖了景观工程设计的中高端市场,旗下有高尔夫、地产、公园景观、湿地景观四个设计分院,其中高尔夫和湿地设计是国内唯一的设计院。公司未来对于设计品牌的投入和建设还将不断加大。
  募集资金助推公司业务的扩张,巩固一体化的业务格局。公司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设立3家分公司和8,495亩的绿化苗木基地,通过扩大园林景观工程施工业务规模以及苗木培育规模的方式来加速公司业务的扩张和解决苗木资源瓶颈。
  有消息称预计公司未来三年营业收入分别增长46.43%,72.50%和44.26%,经测算,公司2009-2011年各年将分别实现净利润0.87亿元、1.50亿元和2.16亿元。2009-2011年每股收益(摊薄后)为1.73元、2.98元和4.31元。
  综合PE及PEG两种估值方法,我们给予公司的二级市场的股价范围为96.50~102.50元/股,公司所处行业空间巨大,公司有望将成为行业的领导者和整合者,此次IPO将是公司成长的新起点,公司具有较好的中长期投资价值。
  公司介绍
  一、公司概述
  公司是行业内同时具有城市园林景观一级企业资质和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10家企业之一,业务范围覆盖园林景观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经营区域遍布华北、华东、西南和华南等地区,是一家综合性、跨区域发展的园林景观企业,也是国内市场第一家以园林景观工程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
  与普通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同,园林景观工程的成败取决于艺术家对“美”的塑造,随着社会大众对环境鉴赏能力的提高,景观工程项目对艺术效果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在政府大型园林景观项目,往往被视为城市名片,对项目的艺术成就越来越重视,这也决定了大型的、复杂的景观工程项目往往由专业的景观工程公司承建,这也决定了项目较高的收益率。
  东方园林是白手起家型企业,公司由何巧云、唐凯(二人是夫妻关系)创办,公司从最早的园林花卉种植业务起步,逐步发展出园林景观工程一体化的业务模式,公司股权结构明晰,主业清楚。
  此次IPO公司发行股份1,450万股,发行价格58.60元/股,占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的28.95%。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为5,008.13万股。
  二、主营业务
  东方园林业务涵盖苗木种植、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施工和后期养护等产业链一体化服务。其中园林工程施工占据主营业务的较大份额。景观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的质量优劣除了施工品质之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师的设计水平和审美品位,因此这种细分行业特殊的文化艺术属性使其毛利率水平明显高于一般施工企业。
  三、财务状况
  2008年东方园林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16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59亿元,近三年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34.83%和44.96%。在同类上市公司中,像东方园林这样能连续保持多年收入和利润都高速增长的公司并不多。这除了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快速发展外,和公司本身在细分行业中较强的竞争力、品牌优势以及较强的管理能力都分不开。
  四、证券公司对公司的看法
  他们认为东方园林代表了未来细分行业内的高成长公司,与之前上市的绿大地[28.80 -0.14%]主营苗木销售不同,公司实现了景观设计和施工的一体化,业务覆盖范围更广,是未来景观工程在中国发展能行之有效的商业模式,而目前国内景观工程——这个成长中庞大市场仍于起步阶段,国内二、三线城市才是行业走向繁荣发展的真正市场,率先上市融资无疑使得东方园林具有了较大的先发优势。
  从行业上看,国内景观行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尤其在大型景观工程的设计方面几乎被国外垄断,在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的大型城市公园、绿地项目中,国内企业很难中标工程的主体设计。如今市场的发展已逐渐向内地辐射,众多的二、三线城市开始营造自身的生态家园,从而启动了一个更为庞大的市场,而此时通过与国外顶级设计院的交流、学习,国内优秀的设计企业设计能力已有了很大的提高,部分优秀的企业将在这个繁荣的市场中真正脱颖而出。
  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的景观工程公司规模普遍较小,据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调查,中国总资产超过2亿元的园林公司仅5家,前82家园林公司的总资产平均仅为8800万元,相当数量的园林公司脱胎于苗木种植公司,缺乏景观设计、施工的能力,难以承接大型的景观,而部分具有较强设计能力的设计院又缺乏施工能力,而东方园林是行业内同时具有城市园林景观一级企业资质和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10家企业之一,可以对项目进行一体化服务,这种业务模式无疑对内地二三线城市更具有吸引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东方园林已能够向景观规划的较高阶段发展,通过构建园林景观设计、苗木培育、工程施工的一体化模式,拥有承接千万元及以上级别大型园林景观工程项目能力,以一体化模式带动项目的整体盈利能力的提升。
  从东方园林的目前业务构成看,虽然景观设计占公司主营业务比例并不大,但对于公司的业务开展和品牌塑造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东方园林也不断的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园林景观设计能力。首先,1999年引入美国EDSA景观设计公司成为为合作伙伴,合资成立北京易地斯埃东方环境景观设计研究院(EDSA-ORIENT),将其打造为高端景观设计品牌。作为全球规划设计行业的领袖企业,EDSA是美国历届总统指定的唯一景观顾问公司,也是美国旅游规划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之一。通过与EDSA成立合资公司,东方园林在高档度假酒店、别墅及大型综合性园林项目大有斩获,获得北京2008奥运会奥林匹克公园、北京香山别墅等优质项目。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合资,东方园林得以近距离观察和学习国际领先公司的操作手法。2001年,东方园林独资成立定位于中小型景观设计的东方利禾景观设计公司,并获得甲级园林工程设计资质,承担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扩建工程、上海佘山高尔夫球场等景观项目设计。
  在我们的城市日益花团锦簇、绿树成荫的后面孕育的是一个大生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美“需求日益强烈,各级城市也越来越视城市景观为政府的“脸面”,托起了欣欣向荣的市场,相关数据显示,仅政府“十一五“规划对城市绿化的目标,政府财政投资就将超过2000亿元。
  该股k线图分析
  一. 早晨之星

  该图是此股2010/12/01-----2010/12/07的k线图走势,可以清晰看出
  1.在下降趋势中某一天出现一根长阴实体。
  2.第二天出现一根向下跳空低开的星形线,且最高价低于头一天的最低价,与第一天的阴线之间产生一个缺口。
  3.第三天出现一根长阳实体。早晨之星一般出现在下降趋势的末端,是较强烈的趋势反转信号。
  符合早晨之星特性,因此在七日出现了大幅的反弹。


  二.kdj的顶背离
  此处是该股2010年八月份的走势图,可以看出,股价已经创出新高,但是kdj指数却没有创出新高,因此股票在创出这个高点之后便出现了连续性的大幅下跌,这就是kdj的顶背离。

  三。MACD的黄金交叉


  此处是该股2010年三月至四月之间的macd图,可以看出,在四月六日的时候,该股出现了macd的金叉,这个信号的出现,标志着股票的上升趋势已经明显,因此在四月中旬出现了大幅的连续性上涨。


  以上是对该股之前走势的一下技术性分析。


  综合上述最新指数以及k线图,kdj,macd,asi等诸多因素,以及对大盘走势的详细分析,我认为近日上涨几率大。近2日上涨势头减弱;该股近期的主力成本为116.73元,股价在成本区上方运行,可保持部分仓位;股价处于上涨趋势,支撑位96.00元,中线持股为主;本股票大方向依然乐观。

求一篇股票分析的论文,2500-3000字,任选一只股票,从基本面和技术面分析

4. 求证券投资学的论文 题目是 我对某某股票的分析 字数要 3000字。急啊 、。

哇,不是吧,童鞋,21世纪了,金融网站上股票分析的文章满天飞,你随便找随便看随便摘啊。或者你找个金融圈儿的证券公司的朋友,随便一个能喷你三天三夜。

5. 股票分析论文

  000002万科A:该股作为优质股票,曾经给坚定的持有者以丰厚无比的回报,作为中长线投资而买入股票的话,我认为当然买入股票的时机应该是在大盘点位1500点上下,股票的选择应该行业的龙头,具有稳定的经营收益和很好的分红配送预期的上市公司,所以按这个思路买进房地产的龙头股票为好了,因为房地产股票历来就是股市中坚,理性十余年的国民经济发展的经历,房地产的价格翻了很多倍,房地产产业是越来越发达了旺盛了;比如房地产板块的000002万科A应该就是首选,不仅是房地产的龙头股票,也是深市权位极重的成分股,深市要涨首先是万科涨哦;

  目前国家为防止经济下滑过快,试图通过拉动内需来刺激经济,银行方面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在房地产的贷款上已经有松动的迹象,这样不久房地产板块就会好转了,加上目前万科的股价偏低,大盘的反弹一般都是由金融、券商、房地产来领头的,所以我认为目前就是战略性建仓房地产股票的好时机啊。

  中国联通投资分析
  一、中国联通基本面分析:
  1、最新财务数据指标:( 08-09-30)
  每股收益(元)  0.1940,每股净资产(元) 2.7000, 净资产收益率(%) 7.20 ,总股本(亿股) 211.9660  ,实际流通A股(亿股) 104.4194,限售流通A股(亿股) 107.5466  ,每股资本公积: 0.952 主营收入(万元):5367446.37同比增  3.85% , 每股未分利润:  0.733   净利润(万元): 411203.19同比增 28.45% 1.849 ;

  2、中国联通有利信息:
  ⑴12月1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党组书记李毅中在出席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时表示,现行的2G通信网基本满足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要求,但发展的潮流要向3G、4G方向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综合考虑,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在今年底、明年初发放3G牌照。
  二级市场上,午后联通快速发力,已经成功翻红,截止13:17分,报5.75元,涨幅达1.95%,而其他小盘3G股大幅度上涨。中卫国脉(600640)、亿阳通信都大涨4%以上。

  ⑵公司是我国两大移动运营商之一。公司积极开拓增值业务,大力推广掌上股市等移动增值业务,其移动增值业务收入占服务收入比重不断增加,保持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公司未来还有望从3G牌照发放和非对称管制政策中受益,发展前景值得期待。同时,近日华为与公司携手建设其全国第一个40G波分传送网络;该网络覆盖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五大主要城市,为公司开展高带宽业务固网和移动融合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走势上看,该股近期在120日均线下方反复震荡,近日最终站上120日均线,后市一旦大盘转暖,有望随3G板块继续酝酿上攻,投资者可逢低关注。

  ⑶中国将在年内发3张3G牌照,届时总计将有8,000亿元人民币资金,会投向3G网络和服务。我们暂时不管该消息的可靠性如何,但是市场期盼已久的3G牌照推出确实已经到了随时落实的阶段。可以想像,一旦3G牌照开始发放,标志着3G产业进入到成熟运作阶段,相关通信类上市公司将大为受益。而作为A股上市公司中在3G领域拥有绝对话语权的中国联通(600050)毫无疑问值得我们好好关注。技术上看,该股近日震荡调整,股价已打至中期均线支撑位置,反攻行情一触即发,建议密切留意。

  ⑷据最新的国海证券研究报告披露,中国联通A股08、09年动态市盈率分别为18.58、16.41倍,09年PE略高于国际平均水平,PB为1.41倍,低于国际平均水平2.0,考虑公司未来将受益已推出或将可能推出的不对称政策,以及国内移动用户继续发展空间,长期有较大增长潜力,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较大上升空间,看好中国联通未来的前景。

  ⑸中国联通备战全业务运营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昨日对外宣布,华为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携手建设其全国第一个40G波分传送网络。该网络覆盖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五大主要城市,为中国联通开展高带宽业务固网和移动融合业务奠定了基础。
  目前,中国联通面临全业务运营的崭新需求,而固网移动融合的业务对网络带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0G技术成为解决网络带宽瓶颈的关键技术之一。构建一张40G波分传送网络,可以承载更多超宽带业务,更灵活地进行业务调度,以提高网络可靠性和业务发放效率,为其用户提供更多高品质全业务体验。
  因此,中国联通将40G WDM商用试验工程作为今年基础网络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经过严格的测试,华为凭借领先的编码技术、全球范围的规模应用和完善的工程服务经验等优势,成为中国联通第一个40G波分网络的主要供应商。
  据悉,华为的40G波分产品已在欧洲、北美、亚太等地成功商用,部署了业界最长的无电中继40G商用干线。近日,华为宣布100G和100GE波分样机测试成功,成为业界唯一同时掌握100G和100GE技术的供应商。

  二、中国联通股票盘面技术指标分析:
  从600050中国联通目前的盘面K线形态和其它技术指标看情况还是好,该股虽然今天跌破了MA的5日均线,但股价受到10日均线的有利支撑,股价也刚好收在5日均线的下方位置,随机的KDJ指标的J线已经已经出现回头上行的迹象,KDJ指标的J线现在的数字是88.16左右;

  但盘面的VOL指标和MACD指标的情况不是太好的的,从盘面看虽然MACD是在零轴以上的,但有逐渐走弱的迹象,目前MACD指标是0.03还在的强势区内,但组成指标的DIF和DEA已经紧贴在一起了,所以你可以密切关注MACD指标的DIF走向一旦DIF有效穿透DEA的话,那么MACD的趋势就是逐级下滑的情况,

  从VOL看到今天成交量同比缩量,下午开盘后该股有三次明显的上攻动作,效果是很明显的,的,而且股价也上攻突破了10日均线的压制,尾盘半小时攻击力加强,该股主力强行上攻的意图显而易见,但看到的上挂的五档卖盘量也比较大,说明多空双方还有一轮搏杀的;

  提醒你注意的是:结合KDJ/MA/MACD这三个指标看,该股的股价是介于涨跌的临界位之间,这样走势就完全取决于大盘的走势了,大盘向好则涨,反之则跌;

  从沪市大盘今天的尾盘强攻的动作情况看,由于国家净益工作会议结束,可能会有重大的政策利好出台,所以可以判断周四大盘上涨的概率是75%的,所以中国联通的股价也会继续攀升的概率是85%,建议你持有为好。

  三、股票盘面技术指标的应用:
  1)在一般的情况下,快速EMA一般选6日,慢速EMA一般选12日,此时差离值(DIF)的计算为:DIF=EMA6-EMA12
  至于差离值(DIF)缩小到何种程度才真正是行情反转的信号,一般情况下,MACD的反转信号为差离值的9日移动平均值,“差离平均值”用DEA来表示.
  计算得出的DIF与DEA为正值或负值,因而形成在0轴线上下移动的两条快速与慢速线,为了方便判断常用DIF减去DEA,并绘出柱状图。如果柱状图上正值不断扩大说明上涨持续,负值不断扩大说明下跌持续,只有柱状在0轴线附近时才表明形势有可能反转。
  2)使用原则:
  1.差离值(DIF)向上突破MACD时为买进信号,差离值(DIF)向下跌破MACD时为卖出信号.
  2.差离值(DIF)与MACD在0轴之上时,市场趋向为多头市场,两者在0轴之下时则应获利了结。DIF和MACD在0轴以下时,入市策略应以卖出为主,DIF若向下跌破MACD时可向上突破,空头宜暂时平仓。
  3.股价处于上升的多头形势时,如DIF远离MACD,造成两线间乖离率加大,多头应分批了结。
  4.股价或指数盘整之时常会出现DIF与MACD交错,可以不必理会,只有在乖离率加大时方可视为盘整局面的突破。
  5.不管是从“差离值”的交叉还是从“差离值柱线”都可以发现背离信号的使用价值。所谓“背离”就是在K线图或其他诸如条形图、柱状图上出现一头比一头高的头部,在MACD的图形上却出现一头比一头低的头部;或相反,在K线图或其它图形上出现一底比一底低,在MACD的图形上却出现一底比一底高,出现这两种背离时,前者一般为跌势信号,后者则为上升信号。

股票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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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分悬赏“饮食中的有机化学”论文,2000——3000字

饮食中的有机化学
——正确对待食品添加剂
    如果你喜欢五颜六色的好看的食物,你就会在食品中找到色素;如果你喜欢味美香甜的好吃食物,你就会在食品中找到香精;如果你喜欢新鲜的食物,你就会在食品中找到防腐剂……可能我们不能确切地叫出各种添加剂的名字,但它却每天都会随着食物进入我们的胃里。

    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同时明确,“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假如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添加物”也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

生活中常见的食品添加剂的类型有:
  (一) 防腐剂 
  防腐剂就是能够杀灭微生物或抑制其繁殖作用,减轻食品在生产、运输、销售等过程中因微生物而引起腐败的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添加剂应用的防腐剂是指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保存期,抑制食品中的微生物繁殖的物质。常见的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
  (二) 抗氧化剂 
  能防止或延缓食品成分氧化变质的食品添加剂称为抗氧化剂。 
  (三) 酸味剂 
  酸味剂是以赋予食品酸味为主要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还有调节食品pH的作用。食品中天然存在的主要有机酸包括柠檬酸、酒石酸、苹果酸和乳酸等。目前,实际应用的酸味剂主要是这些有机酸。酸均有一定抗菌作用,尽管单独使用酸来抑制防腐所需浓度太大,并且会影响食品感官特性,因而难以实际应用。但是,以足够浓度的酸味剂与其他保藏方法并用,可以有效的延长食品的保存期。
  (四) 着色剂 
着色剂是使食品着色和改善食品色泽的食品添加剂,通常包括合成色素和食用天然色素两大类。食用合成色素主要是指化学方法所制得的有机色素。合成着色剂的着色能力强、色泽鲜艳、不易褪色、稳定性好、易溶解、易调色、成本低,但安全性较差。

(五) 漂白剂和护色剂 
  漂白剂是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素,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变色的添加剂,分为氧化漂白剂及还原漂白剂两类。漂白剂除可改善食品色泽外,还有抑制及抗氧化等作用,在食品加工中应用甚广,可广泛应用于食品的保藏,如果蔬干制和糖制都要熏硫处理使其获得很好的保藏性。 
  护色剂又称发色剂,是能与肉及肉制品中成色物质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不致分解,破坏,呈现良好色泽的物质。这主要是由亚硝酸盐所产生的NO与肉类中的肌红蛋白和血红蛋白结合,生成一种具有鲜艳红色的亚硝酸基肌红蛋白所致。硝酸盐则需在食品加工中被细菌还原生成亚硝酸盐后再起作用。亚硝酸盐是具有一定毒性,尤其可与胺类物质生成强致癌物亚硝胺,因而人们一直试图开发出某种适当的物质取而代之。亚硝酸盐除可护色外,还能抑制梭状芽孢杆菌为代表的腐败菌的繁殖,从而防止其产生毒素,阻止蛋白质的分解,特别是对于食物中的肉毒梭状芽孢杆菌具有抑制作用,抑制或延缓其产毒。此外,亚硝酸盐还具有增强肉制品风味的作用。迄今为止,尚未见到即能护色又能抑菌,又能增强肉制品的风味的替代品。为此,各国都在保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亚硝酸盐的使用量。 
  (六) 乳化剂 
  乳化剂就是指添加于食品后可显著降低油水两相界面张力,使互不相溶的油和水形成稳定的乳浊液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常常使用食品乳化剂来达到乳化、分散、起酥、稳定、发泡或消泡等目的。此外,有的乳化剂还有改进食品风味、延长货架期等作用。 
   (七) 增稠剂 
  增稠剂是指改善食品的物理性质或组织状态,使食品黏滑适口的食品添加剂,也称增黏剂、胶凝剂、乳化稳定剂等。它们在加工食品中的作用是提供稠性、黏度、黏附力、凝胶形成能力、硬度、紧密度、稳定乳化及悬浊体等。由于增稠剂均属亲水性高分子化合物,可水化形成高黏度的均相液,故也称水溶胶、亲水胶体或食用胶。 
  使用增稠剂后可显著提高食品的粘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理性状,赋予食品黏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其悬浮状态的作用。 
  (八) 稳定剂和凝固剂 
  稳定剂和凝固剂使食品结构稳定或使食品组织结构不变,增强黏性固形物的一类食品添加剂。常见的有各种钙盐,如氯化钙、乳化钙等。它能使可溶性果胶成为宁胶状果胶酸钙,以保持果蔬加工制品的脆度和硬度,防止果蔬软化。用低酯果胶可制造低糖果冻等。 
  (九) 水分保持剂 
  水分保持剂用于保持食品的水分,属于品质改良剂,品种较多。我国允许使用的磷酸盐是一类具有多功能的水分保持剂,广泛应用于各种肉、蛋、水产品、乳制品、谷物制品、饮料、果蔬、油脂以及改性淀粉中中具有明显品质的作用。食品加工中常用的磷酸盐、焦磷酸盐、聚磷酸盐和偏磷酸盐等。


    食品添加剂同我们的饮食密不可分,不管你愿意不愿意,它都已成为我们“熟悉的陌生人”。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无法拒绝的东西,食品添加剂近年来也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新浪网做过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0%的人认为食品添加剂不同程度地威胁着食品安全;只有不到10%的人认为只要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是无害的。由此看来,人们对于食品添加剂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相当重视。

    但我想说的是,我们并不应该将所有的食品添加剂都视为“毒药”,合理使用对人体无害。

    据了解,目前全世界正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3000多种,我国已批准使用的有22类,共1000多种。超过95%的加工食品都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如果离开了食品添加剂,不仅食物口感会大打折扣,买回家后也几乎难以储存,牛奶即便放在冰箱里也放不了两三天,酱油出厂几天就会变质,甚至无法到达消费者手中。再比如糖尿病人,不能吃糖,要满足他们的口味需求,就要加入不含糖的甜味剂。另外还有我们看不到、感觉不到的食品添加剂,比如稳定剂等,没有它们,产品的产量就上不去。

    食品添加剂有三方面的重要的作用:①它能够改善食品的品质,提高食品的质量和保藏性,满足人们对食品风味、色泽、口感的要求;②它能够使食品加工和制造工艺更合理、更卫生、更便捷,有利于食品工业的机械化、自动化和规范化;③它能够使食品工业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在极大地提升食品品质和档次的同时,增加其附加值,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科学地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是没有害的,到目前为止,国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一例是由正当使用食品添加剂引起的。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比如苏丹红事件和婴幼儿奶粉事件,都是把不是食品添加剂的东西加进了食品。本是掺杂使假,却让食品添加剂背上了黑锅。其实,只要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不用担心的,我们也不用因此因噎废食。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商家正是看中了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及对食品安全的担心,因此打出了“不含任何添加剂的口号”以吸引消费者。其实,要想做到不加任何防腐剂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我们在购买食品时,要持有科学的态度,不要被商家的花言巧语所蒙骗,做一个科学、理智的消费者。

高分悬赏“饮食中的有机化学”论文,2000——3000字

8. 高分悬赏5000字 建设法规论文 写的合适,追加悬赏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6年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建筑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目前,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公布。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笔者对现行《建筑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转包的概念,加大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该法的第61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现行的《建筑法》中对禁止转包和对转包的处罚虽然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转包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处罚的力度不够。
    明知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处罚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仍然明知故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已经很少有那种简单明了、直截了当、明目张胆的公开转包了,承包单位和接受转包单位都在绞尽脑汁采取各种各样的对策以掩人耳目。在此仅举一个例子,甲方是发包方,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当初乙方承诺垫资施工,但乙方在取得承包权后由于根本没有资金,于是私下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丙方。为了逃避制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从表面上看自然不是转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签约之日起丙方的对外身份即为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全部工程施工、管理、垫资等等所有工作均由丙方负责,乙方只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验收时出面盖几次公章,按约定乙方要获得工程结算价款15%的所谓管理费,其实这也就是乙方通过转包获得的利润。乙方为丙方刻制一枚该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的身份出现。直到丙方独立地将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因乙方与丙方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发生纠纷时,甲方才知道事实真相——乙方未派出一名管理人员或劳务人员、未投入一分钱资金,而是将整个工程整体都转包给了丙方,全部工程都是由丙方施工完成的。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没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任何工作,实质上乙方就是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丙方。因为法律中对转包的概念规定得不明确,在诉讼中,乙方对自己的行为提出了种种辩解,乙方认为丙方是自己的下属项目部,丙方施工就是乙方自己施工,不是整体转包。其实这一辩解不能成立,因为丙方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并不是乙方内部的分支机构,双方虽然在协议中将丙方约定为乙方下属的项目部,但这是一种明显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变相的转包。类似这样的变相转包行为法院往往不认定为是转包,这就不利于处罚转包行为。
    实践中有很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利。很多工程出现质量不合格、工程拖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等都与转包或层层转包有关。转包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利益驱使下,转包行为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很多转包行为都无法认定。究其原因,一是法律中对转包行为的概念没有明确;二是很多转包行为非常隐蔽或者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处罚力度不够。
    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出台和对转包处罚力度的逐步加大,转包的行为也不像最初那样明显了,而是越来越隐蔽。为了有效地禁止转包行为的发生,严厉处罚各种转包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作相应的修改。转包不仅包括那些一目了然的公开的非法转包行为,同时还应当包括那些各种各样的规避法律的变相转包行为,针对实践中转包形式的多样化、隐蔽化,法律中对转包的概念应当进一步明确,及时处罚和禁止转包行为。
    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
    有的发包方没钱也要搞建设,承包单位为了承揽到工程不得不垫资施工,这就是造成建筑业三角债问题的根本原因。建筑业拖欠工程款现象的普遍存在,给施工企业、建材供应商、劳务单位的正常经营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不良连锁反应,已经波及到与建筑业相关的众多行业:建材生产销售行业、建筑机械设备生产销售业、建筑机构设备租赁行业、劳务单位等等,因拖欠工程款或材料款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
    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的规定。有些专家、学者提出,这一现象既然无法禁止,还不如顺其自然,在法律规定中允许承包方垫资施工。甚至还有人说,将来可以将垫资数额的多少作为考查承包人实力的一项指标,有垫资实力的投标人在同等情况下还可以优先中标。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单位有钱才能搞建设,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建设单位没钱也要搞建设,完全靠承包方垫资施工,这是造成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以及很多工程“烂尾”的根本原因。如果允许承包方垫资施工,将助长“没钱也要搞建设”的坏风气,后患无穷。第二,承包人是靠承包工程来获取利润的,建设一项工程需要有大量的投资,如果允许承包人垫资施工,承包人在没有赚到钱的情况下,就要先支付巨额的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等等,承包人的资金从哪里来?很显然,绝大多数款项都只能是靠拖欠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在工程竣工后,承包方不能顺利地得到工程款,到那时所形成的三角债的情况就更加严重,甚至是不可收拾。
    笔者认为,在发包方信誉严重缺失、拖欠工程款风气盛行的今天,在建筑业三角债拖欠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在很多发包方由经营性拖欠工程款转变为恶意拖欠的今天,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绝不可以将承包人垫资施工合法化。
    不仅如此,既然垫资施工的危害性如此明显,就应当在《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实践已经证明,禁止垫资施工问题仅仅靠行政规章是不能有效解决的,如果在修订的《建筑法》中仍然对垫资施工问题不置可否,就会让很多施工企业认为这是允许垫资施工的一个信号,将来的垫资施工问题就会更加难以查处。
    三、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予以明确
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后,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再签订一份严重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所谓的补充协议。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白合同,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正要履行的合同,也就是黑合同。发包方的优势和主导地位决定了承包方只有被迫接受那些损害自己利益的霸王条款。如果承包方事先声明不接受这些条款,就休想取得承包权;如果承包方在取得承包权以后,不接受这些条款,就违反了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最终是要被清除出局的。所以,很多承包方只得委曲求全。
    黑白合同是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也是业内不成文的“规则”,这种现象从表面看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可谓是周瑜打黄盖,是双方自愿的,但是从本质上看,没有任何一个承包商会自愿放弃一个能够获得较高利润的合同而去另行签订一个获利较低、甚至严重损害自己利益的合同,仅从这一点上看,签订黑合同就是违背承包方真实意思的,是严重损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是承包方迫不得已才接受的。黑白合同的出现,一方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某些人趁机混水摸鱼,这也是孳生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温床。
   《征求意见稿》的第31条虽然规定了“发生纠纷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但是,该条并没有对备案的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执行起来有可能会走样,很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此条规定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工程竣工结算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承包合同对于竣工结算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不成的,承包方可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发包方应当按照咨询结果在不迟于竣工验收后180天内支付工程价款。很显然,这条规定有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在目前拖欠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条规定也有利于从宏观上有效地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但是,这条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工程造价问题比较复杂,授权承包方单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咨询,并且以承包方单方委托咨询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因结算问题互相扯皮的现象在建筑业非常普遍,承发包双方站在各自的利益角度,对结算结果会有不同的意见。一般而言,承包方总是希望结算结果尽量高一些,多挣钱,所以,承包方提交的结算报告的数额一般都要高于工程的实际造价数额。而发包方则正相反。发承包双方因结算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不能签订结算协议的原因有多种,不排除有的发包方是在故意拖延结算时间,以此达到长时间拖欠工程款的目的。但是,同样也不能排除有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承包方提出的结算报告的数额过分高于工程的实际造价,而造成发包方不能接受的情况。另外,则是因为承包方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是严重拖延了工期。
    工程造价问题的专业性很强,也很复杂,造价部门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既要根据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又要根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签订的大量的洽商变更资料;既要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还要考虑到招标、投标文件中的规定;既要认定工程量,同时还要考虑到人工费调价系数、商品混凝土差价调整、钢筋量调整问题等等。很多问题需要反复核实,造价部门不能只凭承包方单方提供的材料就作出咨询结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造价咨询机关只凭承包方单方的委托和单方提供的资料就可以作出咨询结果,如此一来,这个结果很可能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从法律上规定发包方必须接受承包方单方的咨询结果,很有可能会严重损害发包方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问题的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为了慎重和公平,不能将这一复杂问题的解决办法过于简单化。为了使造价结果客观公正,不能剥夺发包人参与造价鉴定、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材料的权利。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也应明确规定造价咨询部门在接受承包方委托后,通知发包方在规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资料及对争议问题的书面意见。如果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拒不提交这些资料及书面意见,才可视为发包方放弃权利。
    笔者不同意《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中由承包方单方委托造价咨询部门进行造价咨询的规定。具体理由是:(一)有的造价争议是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比如,发包方为了长期拖欠工程款而故意拖延结算时间。还有一些造价争议则是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是优良,而实际却只达到合格标准,还有些情况下是承包方严重地拖延了工期。在这些情况下,是否也要规定发包方同样可以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呢?从总体上说,产生造价争议的原因是双方面的,只规定承包方一方有权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显然不公平。(二)单方委托的造价结果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承包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作出咨询结果后,如果发包方仍不执行,这一结果不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还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这一咨询结果就显得没有意义。(三)根据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诉讼中,单方委托作出的咨询结论不能当然地作为认定工程造价数额的依据,需要由法院委托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这也就造成了在时间上和造价鉴定费用上的浪费。
    在解决问题时,有一种习惯的做法是矫枉必须过正。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的今天,确实要加大解决这一问题的力度,但是,不能顾此失彼,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律应当是公平的,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的内容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 望楼主采纳以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