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兴办侨属企业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05-11

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兴办侨属企业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黑龙江省兴办侨属企业条例》(199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二、《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三、《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四、《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经监督的若干规定》(2000年2月1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五、《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六、《黑龙江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4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兴办侨属企业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