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吗?不是的话是什么?

2024-05-13

1.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吗?不是的话是什么?

其实不是的,人命关天的大事不可能这么草率。在古代,犯人被判斩立决后,还得呈报刑部,验明正身,秋后问斩呢。那么,现在是什么流程呢?

死刑执行分为两种,分别是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
缓期执行。缓期执行不是说缓一段时间在执行,而是先服两年死缓。两年期满后,如果无严重过失,就改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则改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故意犯罪,经查实后,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刑后,都要逐级上报,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像古代上报刑部批准一样,毕竟人命关天,草率不得。最高院接到报告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期可长可短,不过一般在两个月左右完成,然后下达死刑命令。原庭审法院在收到命令后需要在7日内执行死刑。所以从宣布死刑执行,到最后执行,中间大概有两道三个月的时间。
执行死刑的刑场一般在哪

注射死刑。一些影视剧也演过注射死刑执行的场景,一间洁白的行刑房,犯人被固定在台架上,身上插了管子,通过管子把药剂注射到犯人体内。其实,这一般是大城市才有的“待遇”,小地方每年执行死刑的人屈指可数,用不上专门的注射场地,在刑车上就搞定了。
注射死刑都是打两针,一针镇静剂,让人快速入睡。紧接著来一针高强度麻醉剂,直接让大脑麻醉丧失功能,紧跟著就是身体各个器官衰竭,就像老人在睡眠中去世一样。原理上来说应该是没啥痛苦的,但具体情况只有被执行者才知道。
枪刑。枪刑的执行场地以前多是在一些荒山野岭,偏僻角落。但现在基本都不在露天场地执行了,而是在专门的行刑房。刑场有一间到两间枪决室,室内铺有木地板,还有很多沙袋,保证子弹不会反弹回来打到执行者。刑场要么离看守所不远,要么离殡仪馆不远,一般也就十几分钟的车程。


在执行枪决前,会把犯人的脚镣和手铐取下,用绳子进行五花大绑,这是从古代传承下来的绑法,这样专业的捆绑技术只能让人能一小步一小步的移动,根本跑不起来。通常,还会在死刑犯的两腿各拴一根绳子,这是为了防止因执行死刑后后神经控制消失导致的排泄,影响到最后的尊严。
武警在看守所提到人之后,直接开往刑场,十来分钟就能到达目的地。到了刑场,犯人交给法警,武警的任务就完成了。法警把犯人架进行刑室,在行刑室有一个画好的地方。犯人被压进去直接按著跪下去,执行者拿著手枪从后面快速走来立马就开枪,然后和两边负责稳住犯人的法警就退出去,下面就交给法医和殡仪馆的人了。
死刑立即执行流程:

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现在执行死刑恐怕不会公开了。可是想想,对罪犯的公开宣判和公开执行死刑,未必不是一件好事,看著子弹拍的打进脑壳,谁的心里不啰嗦一下,对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稳定社会治安都是一件好事!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吗?不是的话是什么?

2.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否直接拉到刑场枪毙,你怎么看?

有押送犯人到法庭上接受审判,也有时候会将死刑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命令。之前在国家严打的时候,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治安,因此会有当庭宣判死刑。然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的。每次进行罪犯枪决的时候,都会有很多的群众围观,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否直接拉到刑场枪毙,你怎么看?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否直接拉到刑场枪毙
现在的法庭上,也不会说只要判决是死刑的话,会立即押赴刑场执行。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处了这个人死刑刑罚的话,那就是终极的判决了,罪犯就不能上诉了。因此,如果执行死刑的话,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给原审的人民法院执行这个死刑命令。另外,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应当在7天内执行。另外就是如果罪犯在一审的时候被判处了死刑,那么他还是有上诉的机会的,也不会说是立即执行。

一些犯人的犯罪实在是罪大恶极。比如说敲诈勒索,抢劫以及贩毒等等。如果是非常重大的犯罪,那么很可能会执行枪毙。这也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在法庭上被判处死刑,不会立即执行,还会让犯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诉,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到终审,如果确定罪行逃不过判处死刑的,那么就真的是死刑了,一般会在七日内行刑,采用注射死刑或者枪决刑罚。

你怎么看?
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一审宣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还有上诉权,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也有抗诉权。由此可见,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终审判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均与审判程序不符,所以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3. 法院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后,死刑犯是不是就不可以和任何人见面了?

当一名犯人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过程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这不但有著非常严谨的法律程序,执行死刑的相关流程也是极其严格而复杂的。

不止还可以跟人见面,而且还可以活挺长一段时间的
首先,像你说的宣判死刑立即执行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一审判决,也就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时候。对于这个判决书,被告人可以在收到之后10日之内提起上诉。检察机关认为判的不当的话,也可以提起抗诉。如果提起了上诉或者抗诉,那么案件就要进入二审程序,移交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案件尚未生效,那么作为辩护人的律师还是可以继续会见的。
如果对于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都服从,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那也并不意味著马上就要进行枪决或者是注射死刑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现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院自己进行复核。那么即便没有人上诉,没有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了,案件也必须逐级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问题,罪不至死,那么就会发回重审。如果省高级法院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就会移送最高法院复核。最高法院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以后,认为还是没有问题的,就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的命令。这个命令会逐级下发到一审判决的法院,一审判决法院在收到命令以后,需要在7日之内执行死刑。
在实际执行死刑之前,法院会通知死刑犯的近亲属与之进行最后的会见。当然这个时间是有严格限制的,并不是可以随便会见多长时间,这个时间一般是在15分钟左右,之后还会询问死刑犯有无遗嘱、遗言等等的。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了。当然由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在,从一审宣判死刑到最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会很长,可能会几个月、超过一年、甚至也有更长时间的。

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做几点阐述
1.法院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效力。法院宣判某个罪犯罪刑的判决时,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立即生效,而是要经过一定的上诉期,法院判决才会生效。该判决效力属于待定状态,也就是说该案法院判决对犯罪人还没有产生实际性的效果。
该法院的判决会因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的抗诉而不会生效,当过法定上诉期,法院判决就会生效。该坐牢的坐牢,该释放的释放,该罚款就罚款。同样,在法院宣判罪犯死刑立即执行时,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生效。
2.罪犯在执行前是可以会见他人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在执行前应当通知家属会见,这主要是指交由监狱执行时剩余刑期超过六个月的罪犯。

而根据司法实践,当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罪犯就可以会见亲属了。这是法律赋予罪犯基本的人权,也是人道主义的权利。当然,罪犯在监狱服刑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会见他人的。
3.死刑犯也是可以会见他人的。一般来说,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是罪大恶极的,具有极大危险性。平时不会让他会见他人的。死刑犯在执行前,执行法院会询问罪犯是否会见家属最后一面,也通知其家属。

所以说死刑立即执行,还可以跟家人见面的,就算不提出上诉还需要等到最高院的核准死刑,核准以后再七天之内会执行!

法院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后,死刑犯是不是就不可以和任何人见面了?

4. 被执行死刑的前几分钟,死刑犯都会做出什么事?

目前世界上70%的国家都已经禁止死刑,虽然我国依旧在执行但也是奉着少杀慎杀的态度,因此虽然大案破案率极高但死刑的案子却越来越少,这是我国司法进步的象征。所以如今能被执行死刑的无一不是罪无可赦之徒,面对即将到来的死亡他们也是形态万千。哪怕再凶恶的歹徒在即将走到人生终点时内心也不会平息。那在执行死刑之前犯人一般都是什么状态呢?有狱警就说出了真相。

犯人在死刑复核下来时和其他犯人一样都是吃大锅饭睡大通铺的,只是死刑复合下来时他才会被单独隔开,有些犯人可能会在这一夜畏罪自杀因此需要几位干警和表现好的犯人与他一起度过这最后一晚。很多罪犯在执行前都是一个劲儿装作满不在乎的样子,甚至叫嚣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但当死神真的来敲门的时候他们大部分腿都已经软的直不起来了,在被通知后整个人呆了几秒钟,之后开始焦躁起来,一会儿大哭一会儿笑,有的还会大吼几声。

知道死讯之后狱方会让他们留下遗嘱,还有什么要跟家属说的都可以写下来,这时候很多穷凶极恶的歹徒也会表现出内心中较有良知的一面,毕竟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有的甚至会像受害人及其家属道歉等等。第二天的断头饭有不少犯人会吃的泪流满面,基本上都是吃了几口而已就吃不下去了,那种状态换谁都味如嚼蜡吧。送上刑场的途中吓得屁滚尿流也不在少数。

还有的犯人就比较有“心机”了,总所周知我国对精神病罪犯都是从轻处罚的,精神病也成了许多罪犯的一张“免死金牌”,有的罪犯为了伪装成精神病,在进监狱后情绪会突然出现反常,话开始渐渐变多,颠三倒四的有时还又哭又笑,跟他讲纪律还会用一双直勾勾的金鱼眼傻乎乎的盯着你,有时候甚至还会吃下自己的排泄物,让人觉得他是一个精神病患者,被识破之后又开始绝食,总之就是各种不配合,想着拖延行刑时间或者能逃过一劫就最好,但是最终还是难逃被送上刑场的命运。

有一小部分罪犯自被判死刑之后就表现得非常平静,或许他们内心已经几近崩溃,但外表上看却像是没事人一样,甚至对自己所犯下的过错表现的十分无所谓,曾经有一个死刑犯自15岁开始就多次入狱,从盗窃到抢劫再到强奸,最后一次在入狱时已经是一个死刑犯了,当时他才20出头,教管跟他已经是“老相识”了,在问到他这么年轻为什么要屡屡犯错的时候,他竟称不过是“玩输了”而已,对自己的生命似乎一点也不看重,这样的人你也很难指望他能尊重他人的生命了,可以说是死有余辜。

我国司法制度这近几年进步飞快,这点从死刑案例越来越少这方面就可以看出来。秉着少杀慎杀的态度,现在会被判处死刑的犯人无一不是证据确凿,罪无可赦之人。但即使是无恶不作的死刑犯,在面对死亡时没人可以泰然自若的接受结果,那死刑犯在被执行之前都在做什么呢?

在核准死刑前犯人还是和普通犯人住在一起的,但在核准之后会被转移到一个独立的牢房,一般在这时候都会知道自己大限将至了。临刑前一夜会有表现较好的犯人和教官陪同度过这一晚,为的是防止犯人因为内心崩溃而自杀,这期间犯人一些合理的娱乐要求也会被同意,例如想打打扑克牌之类的,女犯人则比较复杂一点,在临刑前一夜狱友会帮她化个漂亮的妆容,梳头发涂指甲油等等,让她可以漂漂漂亮的上路。

并且在临刑前许多犯人都已经自知难逃一死,心里会有很多感叹,自己的一生什么时候最开心,什么时候最难过,有那些成就又有那些遗憾。有的会谈及自己的家庭,自己爱的人和爱自己的人,对不起谁等等。给受害人道歉的也不在少数,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很多人在这个时候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坦白自己为何会犯下这样的过错,感叹自己的人生。这时候的犯人是非常脆弱的,需要有人倾听他们内心的世界,并安慰他,稳定他们的情绪,否则很可能会精神崩溃而出现意外。

在执行前的早上会安排罪犯的最后一餐,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吃饱好上路”的说法,死刑犯的最后一餐可以自己提出,狱方一般都会满足。有的会想要最后再吃一次亲人做的饭,这也是可以同意的,如果没有亲属送饭也没提出想吃什么狱方也会在食堂安排一份较好的伙食。不过即使是再好的大餐在这一刻肯定也是味如嚼蜡的,大部分犯人随意扒拉两口也就不吃了,任谁都不会在将死之前还胃口大开吧。

之后会安排最后的家属会面。这时候犯人可以和自己最亲的几位家属告别,一般都是嘱咐兄弟或亲戚要照顾好自己的父母,交代自己的一些后事等等。这一刻哪怕再凶恶的歹徒也会表现出自己最贴近人性的一面,即使是犯人罪有应得,但这生死离别的一刻甚至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场景也是令人感慨万千的。交代完后事之后就会直接押赴刑场执行了,这时候家属是不能陪同的,只有在火化之后才能去领取骨灰。

5.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吗?

不是,死刑是刑罚中的主刑之一,分为缓期2年执行和死刑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即平时说的死刑,而并非比死刑更严厉的刑罚。该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一、在执行死刑时,有哪些考虑?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二、哪些人员不适用于死刑?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3、“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三、中国的死刑是怎么处理的?1、一般情况下,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2、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3、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吗?

6.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

 86年年底,我们中队遵命执行死刑任务,早上四点左右,执行任务的三个班就吃过了早饭,坐上 汽车 奔向看守所,大约六点左右公安、法院的人也陆续抵达。
   狱警、干警和法院的工作人员走入监区提犯人,战友们在监狱的门口等待,不一会监狱的过道中传来哗啦哗啦声,这是脚镣摩擦地面的声音,听着毛孔顿开很是慎人。
   押运时,犯人蹲在车的中间,车上四个角由四名战士看押,车在风中急奔,八点左右到了审判会场,九点左右宣判开始,犯人被一个个押上去,宣判完毕后又押下来。全部审判结束后,押往刑场,记得是一处距离市二三十公里的山沟里,每名犯人都由两名战士从车上架下来,并架到执行枪决的地点,这时有些犯人就身不由已了,只能拖着走,当犯人面对山的方向跪下后,执法人员便从其身后对准后脑开枪了,当时不有一枪打偏了,法警又上去补了一枪。
   这当然是几十年前执法流程,现在对于犯人也是更加人性化了。
   这个事情我有发言权,我二叔退伍之前是在刑警队里面担任警员,在他从警的三十几年的时间里面,也经历过几起死刑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他们日常工作就有押送犯人到法庭上接受审判,也有时候会将死刑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命令。 之前在国家严打的时候,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 社会 治安,因此会有当庭宣判死刑。然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的。 
   我二叔说,那个时候 社会 治安比较差,再加上那时候的公安力量并不是十分的齐全,各个地区也没有配备武警部队,因此在那段儿时间也出来了很多悍匪,就比如说东北二王王宗坊王宗伟,北京的抢夺武警战士的悍匪白宝山,以及悍匪张君等等。
     
   因此那个时候的死刑还主要是枪决 ,一是因为执行枪决能最大程度的来震慑犯罪分子。二来那个时候的注射死刑的技术还没有像现在这么发达,因此采用的还是比较传统的行刑方式,简单直接;我二叔说,每次进行罪犯枪决的时候,都会有很多的群众围观,当时枪决主要是打犯人的心脏,但是有些刚新型的战士,因为没有这方面经验,所以枪决的时候常常会打偏,之后就要再补上一枪。他们事先会将行场周围隔离出方圆5公里的行刑区域,便于执行任务,另外也是怕在使用枪决的时候,因为子弹弹道偏离,对周围的群众造成伤害。
     
   不过现在的死刑都不是由警察来执行的了,因为中国的法律也在进步,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 因此如果并不是非常罪大恶极,影响恶劣的犯人来说,都不采用枪决的形式,而是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来进行。目前都是由法警来进行主导整个流程,具体执行注射死刑的话,则会由法医来执行。 
   其实我二叔对我说,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他心理压力其实挺大的。即使这个人非常的罪大恶极,但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人,瞬间剥夺了人的生命,确实有些心理压力。
   而且现在的法庭上,也不会说只要判决是死刑的话,会立即押赴刑场执行。因为我二叔说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如果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处了这个人死刑刑罚的话,那就是终极的判决了,罪犯就不能上诉了。因此,如果执行死刑的话,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给原审的人民法院执行这个死刑命令。另外,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应当在7天内执行。 
     
   另外就是如果罪犯在一审的时候被判处了死刑,那么他还是有上诉的机会的,也不会说是立即执行。 其实对于人的生命来说是非常的可贵的,不可能是因为一个审判就直接剥夺人的生命,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这个人确实罪大恶极,但是如果有悔过的表现,而且有重大立功的话,很可能会改判。死刑缓期或者无期徒刑,也可能因为重大立功表现改判为有期 。
   就像我二叔说过的一个案例,在监狱中遇到一个人体带毒的小伙子,当时是刚满19岁,但是由于人体带毒超过了50g,按照法律来讲,超过50g的将判处死刑。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这个小伙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协助警方抓获了贩毒的头目立了一大功。
     
   因此在量刑的时候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最后听二叔说,这个小伙子在监狱里表现的非常良好,已经在监狱获得减刑。不过也得至少要服30年以上的刑期,这样的话,这个小伙子的大好年华都要在监狱里面度过了。所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犯法。
   另外大家知道吗,咱们国家并没有废除枪决这个死刑方式呢,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一些犯人的犯罪实在是罪大恶极。比如说敲诈勒索,抢劫以及贩毒等等。如果是非常重大的犯罪,那么很可能会执行枪毙。这也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以总结来说,如果在法庭上被判处死刑,不会立即执行,还会让犯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诉,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到终审,如果确定罪行逃不过判处死刑的,那么就真的是死刑了,一般会在七日内行刑,采用注射死刑或者枪决刑罚。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也不是就在当天,一般是在第二天凌晨。期间可以见亲人,夜晚还有人陪伴,缓解痛苦的程度。夜晚和早晨都有比较丰盛的饭菜。吃完后签字,警察专车押运到指定地点枪决。一套执行程序,需要时间。
   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你对法律极端的无知。
   首先,法律上从来没有宣布“死刑立即执行”这种表述的,而是“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或者其他罪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这只是一审判决,那么判决书还要注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向某某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次,即使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中国司法程序是二审终审制),也不意味着可以马上执行死刑,而是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作出裁定,并下达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才可以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中级法院对犯人执行死刑。
   我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加入到政法队伍中来的,经常在法庭上担任公诉人,也经常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任务。我从来没有见过哪个法庭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然后把犯人拖到刑场上枪毙的情景。
   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一审宣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还有上诉权,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也有抗诉权。
   即使被告人和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也 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 就是说, 死 刑 案 件中 有 个 复 核 程序和 核 准 程序, 不 可能出 现 法 官 在 宣布一 审 判 决 时 , 神 气活现的 下 令 把 被 告 人 当 场 拖 出 法 庭 处 决 的 情 景。 
    有 些 网友可能就 会 有 疑 问 , 那 我 们 看 影 视 片 中 过去经常有 法 官 宣布判 处 死 刑 立即执行的 画 面 ,这个 情 节 是 胡 编乱造 的吗 ? 
    为 此 , 我 专 门 请 教 了 一 位 政 法 老 前 辈 。 他 告诉我 , 解 放 初 期 镇 压 反 革 命 , 确实是 法 官 在 公 审大会上 宣布 “ 某 某 某 犯 某 某 罪 , 判 处 死 刑 ,立即执行” ,然后把 犯 人 从 审 判 台 上 押 下 去 , 直接拖 到 刑 场 处 决 的 。实 际 操作的 方法是: 事 先 由 办 案 人 员 向 县委负 责 政 法 的 领导、 公 安局局长、 检 察院检察长、 法 院院 长 几 个 人 组成的领导小组汇报, 会 议 上 就 定 下 来 怎么判 刑 。审 判 基本上 是走 个 程序。 主 审法官 是 按 照 领 导 小组的意 见 来 定 案 的。 除了在 公 判 大 会 上 , 法 官 发现案 情 有 较 大 的偏差,按 原 定 方 案 判 决 可能有 问 题 时 , 可以暂 缓执 行 原 决定。 待 领 导 小组同意复 查 后 再 决定如何处 置 。  
    WG时 期, 有 段时间砸 烂 了 公 检 法 ,生 杀予夺大 权 就 掌握在 军 管 会 几个人 手 中 , 死 刑 案 件 的 处理也就 很 草 率 了 , 也 会 出 现 把 不 该 判 死 刑 的 人 给 处 决 了 的 情况 。 
    直到1979年 , 我 国 颁布 了 《 刑法》 和 《 刑事诉讼法》 , 法 治 建设才 步入了 规 范化 的轨道。 
    有些网友有 时 候会觉得我 国的法 治 建设还 有 许多不 尽如 人意之 处 。 这是事实。但是实 际上, 改 革开放以后, 特别是 近些年来, 中国的 法 治 建设较 之 以 往 已经有 了 长足的 进步,不 要 说 那 些 老 前 辈 了 , 就是我 们 这 些 亲 历 过 这 些 年法 治 建设的历 程 的 政 法 工作者 , 都 感 叹 法 治 建设与 现 代化接 轨 、 与 世 界 文 明 接 轨 的显著成 绩是 令 人 惊叹的!  
   我法院的同学说枪毙人叫杀猪!以前枪毙人法院最后一次宣判后,挂个牌子然后大红字大x枪毙!武警前面一辆车架着机枪,后面的车是拉犯人的,由武警拉上去满大街游行,见过小偷被枪毙的,然后拉去火葬场附近垃圾场枪毙,现在枪毙直接法院法官到看守所宣布枪毙然后直接看守所拉去枪毙,坐的是面包车,看不到!
   以前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都是直接上车拉走枪毙,情节特别恶劣的,还要游街示众!我亲眼看到的一次枪毙6个,跪在一片甘蔗地后面的空地上,我们几个人躲在甘蔗地里面偷看,用刺刀顶住后面的绳子,后面一枪,翻过身又一枪,然后法医验身,没死的再补枪,其中一个老男人开了4枪,老女人开了6枪,最后拿黑色尸袋装起来,拉到火葬场。
   不是!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有10天的上诉期限,罪犯如果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有两种可能。维持原判,或改判或发回重审。当维持原判时,则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报最高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命令)。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即可以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
   有两种情况分别不同:一是该案已经二审审结,向罪犯宣布判决结果。这种情况,是不会直接拉到刑场枪毙的。二是该案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进行公判后,验明正身,即可将罪犯押解到刑场执行死刑。
   一般来说,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的死刑审核已经批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以后,大约在一个星期之内要进入的一个程序。
   在这个程序及时间之内,犯罪分子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作最后的交待、陈述,留下遗嘱,会见亲友,等等。如果案情没有变化,对犯罪分子就“到时不候”,验明证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有枪决的,也有注射药物的)。
   有一个法律的审判程序,是需要大家必须懂得的。这就是:一审定案,二审终结。有些案件,还要启动再审或发回重审。
   总而言之,对于死刑,还必须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并下达执行的命令,才能启动执行。
     当庭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这是对犯罪分子的极刑处罚。只是现在人性化的执行死刑,一般采取注射药物,或者是拉到刑场枪毙。死刑犯枪毙时痛苦相对较小,只是精神上崩溃。但罪犯所触犯的是滔天大罪,罪有应得,观众们不要有同情心!  
   记得在90年代初期,看到过关于当时宣判立即执行的情况。那个时候对于犯罪分子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场面是非常宏大的。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宣判大会,一次是在春季宣判大会,一次是在秋后问斩。
   记得那一年,我正在上初中。那个初中在镇驻地,是我们那里镇上最大的一个学校,而且操场更是特别的大。
   记得全县宣判大会那一天,正好逢农村大集,人员是特别的多。学校里全部放假,由老师组织观看集中宣判大会。
   那时我们学生在操场下边排成队,等待死刑犯到来。当然,赶大集的农民也非常的多,也知道在这一天是全县宣判大会。
   当时从学校的大门口一直到操场,在一里多路的路程上。全部站满了武警。那些武警全部荷枪实弹,几乎是一米一个人武警。
   拉着死刑犯的车辆,全部是大卡车。前面有两辆车上面站满武警,荷枪实弹,而且还有一挺冲锋枪架着。
   紧接着后边就是两辆大卡车,大卡车两边站着犯罪分子,犯罪分子被五花大绑,背后都插着牌子。在犯罪分子后面是荷枪实弹的武警,后面依旧有两辆武警卡车做护盾。
   宣判大会开始以后,首先宣判的是那些犯罪分子罪行比较轻的。宣读了宣判书,主要宣判他们的判决结果。
   宣判结束以后,必须站在操场的土台子边上,然后每个人有两个武警在后面逮着。主要是让在场的人,知道这个人犯了什么罪。尤其是那个村里有个犯罪分子,下面的村民都指指点点。
   最后宣判的是犯死刑的人,犯死刑的人也是被看管最严的犯罪分子,戴着手铐脚镣,背后插着死刑的牌子。
   对于被宣判的死刑的人,他们当时就感觉到身体瘫痪了。有的直接被两个武警架着,根本不会走路了。毕竟他们将会被立即执行,面临着死亡到来。
   宣判结束以后,首先是武警上两辆车在前面开道,紧接着犯罪分子上了卡车,按照原先的位置在站在上面。后面还有两辆武警的大卡车压后。
   大卡车拉着这些犯罪分子,通过大集的主要街道,当时街道已经被特警隔离开。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让赶集的村民知道犯罪的下场。
   其实过去的这种游街宣判犯罪分子的方式,还是非常好的,至少能够对 社会 造成威慑力。所以在过去的确犯罪分子比现在要少,表现出 社会 安全状况比较好。
   被宣判的死刑的犯罪分子,直接的拉到刑场上被枪毙。那个时候时候,并没有什么刑场,而是选择一个距离主路比较偏的一个小沟渠,或者河道边直接枪毙。
   枪毙完以后,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家人在场的,直接拉到家里面就埋掉了。那个时候,在我们这里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是不用火化的。如果家里没有人的,村里派人收尸。
     现在我国法制越来越健全,对生命越来越重视。尤其对于那些死刑犯死刑最高法院审核制度,负责制度,审批制度。不再像以前,一旦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直接就拉到枪毙点执行枪毙  。
   现在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但是对于宣判死刑人员有10天的上诉期,如果这10天对于宣判的结果没有异议,就要上报到省高级法院核实。
   省高级法院看到没有什么问题,然后上报最高法院,也就是最高法院作最终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审核时间,其主要的方法是委托原宣判的法院进行重新审核。
   如果在这一个月当中,确实没有出现被宣判的犯罪分子其他的意外情况,最高法院将会审批执行死刑,执行的时间在一周之内完成。
   如果犯罪分子有异议,那么就进入了第2审的阶段。也就是重新再寻找证据,启动审核的第二程序。但大多数都是维持原判。很少有改判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缓的,当场无罪释放的人凤毛麟角。
   据在监狱里服刑出来的人员描述。死刑犯没有出现上诉,或即便是上诉维持原判的。一旦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犯也只有在执行死刑前的两天,才能够接到执行的命令。
   死刑犯在监狱里就是重刑犯,尤其在通知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必须对他进行严加看管,而且24小时进行监控。死刑犯需要带上手铐脚链,并连在一起,防止他们自杀。
   在执行死刑前,死刑犯会被安排吃上饱饱的一顿饭,现在主要是吃水饺,在过去还能喝上一壶小酒。
   死刑犯吃饱喝足之后,在监管之下洗洗澡,接着就会换上亲人送给的衣服。如果没有亲人款的话,只有监狱里给买一套衣服换上。
   然后,对死刑犯验明正身结束后,通过监狱特有的生死门,直接交给生死门外的特警,接着就会拉向中级法院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犯在七日以内,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会停止执行,要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期间,这种情况会进行改判。毕竟是一尸两命。
   写在最后:在过去那种游街的宣判执行死刑,其实这种做法对 社会 能够造成威慑力,也对犯罪分子起到杀鸡给猴看的效果。
   对于现在基本上实行的是小范围的进行宣判,而且也没有过去那种执行死刑的宣判场地,似乎对犯罪分子来说,有一种犯罪成本比较低的现象。
   特别对于那些不判死刑的人,尤其犯罪判刑比较短的,他们甚至会出现累犯的现象。如果对他们实行区域性的公开宣判,做到当地区域家喻户晓的现象。这样至少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再次犯罪的心理压力增大。
   也许现在采取的是网络进行公开宣判,但毕竟通过网络看不出那种现场的威慑力和那种宣判的庄严气氛。当然时代在改变,也是对一些犯罪分子的隐私进行保护,毕竟一些人改造后也就成为了正常人。
   你是对过去那种游街式的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做法支持?还是现在这种宣判后,再复议审核再,并进行人性化的执行死刑支持呢?

7. 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马上枪毙

有两种情况分别不同:一是该案已经二审审结,向罪犯宣布判决结果。这种情况,是不会直接拉到刑场枪毙的。二是该案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进行公判后,验明正身,即可将罪犯押解到刑场执行死刑。一般来说,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的死刑审核已经批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以后,大约在一个星期之内要进入的一个程序。在这个程序及时间之内,犯罪分子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作最后的交待、陈述,留下遗嘱,会见亲友,等等。如果案情没有变化,对犯罪分子就“到时不候”,验明证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有枪决的,也有注射药物的)。


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马上枪毙

8. 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马上枪毙

法律分析:尽管判处死缓也是判处死刑,但判处死缓的罪犯除个别以外一般不再执行死刑。这样,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对犯罪分子来说往往是生死两重天。因此,在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尚未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准确裁量犯罪分子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而作出选择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无论是对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还是发挥死缓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重要作用而言,都具有非凡的意义。当犯罪行为触犯法定刑为绝对确定死刑之罪的,在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该情节可以作为适用死缓的依据。当犯罪行为触犯相对确定死刑之罪的,在既具有相应的从重处罚情节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可见,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是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这种从轻处罚情节,既可能是法定的也可能是酌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一般可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而可以考虑对被告人适用死缓或者其他较轻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取决于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