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2024-05-08

1. 私设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小金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小金库包括发下几种的类型:  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2.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机关用其他收入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办企业,以及为纳税人垫缴税款;  (二)其他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三)扩大范围、提高比例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和不按规定使用;  (四)把其他收入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使用;  (五)用其他收入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  (六)不按规定设立银行账户;  (七)不按要求接受审计和检查;  (八)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私设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2. 什么叫私设小金库 ?

法律分析: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小金库包括发下几种的类型: 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2.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机关用其他收入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办企业,以及为纳税人垫缴税款; (二)其他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三)扩大范围、提高比例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和不按规定使用; (四)把其他收入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使用; (五)用其他收入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 (六)不按规定设立银行账户; (七)不按要求接受审计和检查; (八)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3. 私设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小金库包括发下几种的类型:  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2.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私设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4. 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
“小金库”治理工作分为4个阶段:
1、动员部署。 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 抓紧建立健全 “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等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工作。
2、自查自纠。对存在的“小金库”进行全面自查,摸清底数,及时纠正,如实上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
3、重点检查。对举报线索比较具体、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和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处理。
4、整改落实。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巩固和深化治理成果。

扩展资料:
“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小金库”治理工作既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又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
3、依纪依法,宽严相济。坚持依纪依法办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宽处理,对被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
4、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金库

5. 私设小金库违法么?

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私设小金库、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多行开户、隐瞒收入。
偷税罪的法律依据:
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且数值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私设“小金库”供个人挥霍
利用职务之便私设11个“小金库”,将本应上缴财政的资金中饱私囊。9月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尹彦波、孟凡久提起公诉。
2013年8月,大庆市审计局在审计该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财务账目时发现3张共计40余万元的假发票,遂将该情况上报该市纪检委。纪检委对涉嫌此经济问题的孟凡久、尹彦波立案调查,尹彦波随即潜逃。
2013年9月,在大庆市纪检委将尹彦波、孟凡久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过来后,龙凤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并对尹彦波开展网上追逃。同年9月25日,大庆市检察院对孟凡久决定逮捕。10月14日,尹彦波在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抓获归案。
2009年至2013年,尹彦波伙同该分局局长孟凡久私设6个“小金库”,将本应上缴财政的土地年租金、征地管理费和土地测量费截留在“小金库”账户中,累计截留资金905万余元。
二人将其中的521万余元私分,孟凡久分得327万元,尹彦波分得194万余元。此外,尹彦波个人还将账户中的287万余元资金私自占有。所得资金均被二人用于买车买房和保险理财等个人花销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私设“小金库”供个人挥霍

私设小金库违法么?

6. 私设小金库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原则上都要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组织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原则上要按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和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特别是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必须移送。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二)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节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共12种;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共33种。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三)移送财政部门。审计检查组检查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移送财政部门处理。(四)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问题,如预算、税收、金融、土地等,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7. 如何正确认识私设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69

一、私设“小金库”的危害性
其一,私设“小金库”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只顾自己,不顾国家,私设“小金库”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国家对资金的全面掌握,影响了资金的合理安排和调度,而且还直接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大量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私设“小金库”是为了用于财务制度不允许的开支,国家规定工资及薪金超出核定金额应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小金库超标准发放奖金、福利,偷逃了个税;企业截留的经营收入,单位的出租资产收益等逃避了多种税收。“小金库”的资金有的是国家财政性资金,有的是一般性资金,有的则是专门的资金。不管是什么性质的资金,都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些资金被截留、隐匿或转移到“小金库”后,通过乱发钱物、挥霍浪费,私分、侵吞等“化公为私”,实际就是对国有资产的侵蚀,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其二,私设“小金库”为铺张浪费开了方便之门。所查处的"小金库"几乎每个里边都藏着"混乱"。既藏着收入的混乱,又藏着开支的混乱,通
常用于国家规定之外一些开支,如有个国营企业每年第三产业收入中得到“小金库”中的经费近20万元,这些被一些领导作为“私房钱”。个人抽的名烟、喝的名酒,用的高档消费品,私人出入豪华酒楼、夜总会等在“小金库”中解决。
其三,私设“小金库”是腐败堕落的温床。据资料显示,截止2011年9月份,今年以来全国累计查出“小金库”58225个,涉及资金266亿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23人,犯罪率在逐步上升。由于“小金库”管理和支配往往掌握在少数党员干部手里,并且普遍存在公款私存、随意进出、收支混乱无账等现象,这样,不仅使一些人挥霍无度、无所顾忌,有的领导将“小金库”的钱用于自己或家人、亲戚办公司、做生意;更有些领导用“小金库”的钱大吃大喝,跳舞等“娱乐”活动,成为“蛀虫”的温床,使少数党员干部走向违规违纪甚至犯罪的道路。
其四,私设“小金库”极易引起公款私存的现象。一方面,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货币和信贷两个“闸门”的关系,企业单位为逃避银行的信贷,现金管理监督,瞒过银行的资金审查、把关,以使随意提取使用,便有意识地转移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为资金找到“安乐窝”;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储畜利率比公款利率高得多,有些单位领导或财会人员便违反财经纪律将公款私存以获取更多的利息。公款私存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助长了腐败之风,已到了非刹不可的地步。据统计,柳州市2004年至2008年查处的141件"小金库"案件中,涉及公款私存的单位占87.3%。有的单位属于预算外收入的则存入以会计、出纳以及招聘员工和外单位人员等户名开设的10多本活期存折中。
其五,私设“小金库”导致会计计信息失实,扰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搞“小金库”违反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致使出现 “两本帐”、“多本帐”,甚至假帐,“小金库”的资金游离在财务、审计监督之外,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企业经营秩序,甚至造成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对成本控制决策和经营管理,妨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如何正确认识私设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69

8. 私设小金库的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账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1——2倍的罚款。
(二)查出的“小金库”问题,要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一律不得抵减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小金库”资金已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私设“小金库”问题,在从严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根据不同情节,对单位给予,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对私设“小金库”的有关责任人员,视金额和情节,给予党纪、。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给予或和行政记大过处分;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给予或和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对私设“小金库”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1.私设“小金库”造成偷税或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2.用“小金库”资金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滥发奖金、实物、购买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商品等挥霍浪费行为的;
3.个人或少数人有侵占、私分、贪污行为或将“小金库”资金用于行贿等其它活动的;
4、屡查屡犯,干扰、拒绝、对抗检查、调查,有伪造、藏匿、销毁账目、凭证等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