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份的问题

2024-05-12

1. 关于公司股份的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票,但依然是存在股权的分配。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够超过50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达到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上市 。

2、关于风投的问题。风投投资,都会给公司做一估价,然后出多少钱,占多少比例。融资肯定是双方充分考虑后才签协议的。
3、新的资本进来,创始人的股权肯定会被稀释,但是,公司这个蛋糕变大了。至于控制权,你拿了别人的钱,别人就是老板。虽然风投经常控股,但是,创始人是管理层,是公司的实集控制人。
4、创如人(管理层)和投资人之间的矛盾,经常有,但无论怎么发展,肯定是资金说了算。可以参考最近比较热门的“上海家化股权争端”。

关于公司股份的问题

2. 公司股份问题。

这属于一个“AB”选择,而且都具有“不可预见性”。
A:保护自己的心血,股权不转让,找出问题原因,好好经营公司,使公司转危为安,继续发展。【不可预见性:公司是否真的能克服困难,转危为安呢?】
B:(如果公司不到生死存亡之际,最好不要选择)保证自己的生活,转让股权,在大公司的“伞”下生活,不过只是作为股东分红,或者进入大公司任职。【不可预见性:大公司的口头承诺有效吗?他们就一定能带动公司发展吗?】

作为董事长,您的战略眼光应该更长远一些,我们的建议只能作为参考,真正决定的,还是您,如果您有管理方面(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可以来找我。

3. 股份问题。

首先,你忘记了自己作为大股东的权利,双方各持50%,是股份,而不是分红,那就说明双方均对与公司有经营权,知情权。你不去管公司的经营,这只是你个人的行为,当你需要了解的时候,对方没有权利去拒绝,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只需要去拿财务报表,然后请专门的财务公司帮你审核一下就可以知道了。
然后,你想要分家,也没有这么容易,在建立起初有没有撤资或股份转让的合同签署,如果没有的话,转让股份必须要另一个股东同意,且出价回购,或者你找到其他的投资者愿意接受你的股份
最后,真到了想分家的时候,财务审计建议你还是请第三方审计公司来进行财务审计,毕竟关系到你的初始投资,想偷偷摸摸的去做,除非你去请商业间谍,否则,还是按法律允许的按部就班吧

股份问题。

4. 关于公司股份的问题

首先你注册一个1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如果是就你们两个股东,你80%他20%根据公司法,你说了算,融资和股份没有关系,通过股东大会超过50%就能通过决议,所以他的弃权或者反对都不影响决议的执行,但是收益和亏损他都占20%
新进的股东投资50万,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注资,当然这要在公司收益持平的状态下,如果年化收益率过高,比如说每年翻本,递增,那就不好算了,如果持平,那么就是第一股东是你80万,第二股东50万,第三股东20万,你占股份的53.3%第二股东33.3%,第三股东13.3,你还是绝对控股
如果你创建公司,你没钱,这个公司如果有前途,你说的别人入股,就是风投,他们把钱交给你经营,当然会有一些股份,但是你只是一个打工的

5. 股份问题

如果将“共给甲乙两人共18万元”理解为,丙用于购买甲乙股份的款项共18万元的话,那么:
18/30=0.6
也就是6000元买一个点的股份。

丙从甲手里买了股份(60%-35%)=25%,花钱25*0.6=15(万元);
丙从乙手里买了股份(40%-35%)=5%,花钱5*0.6=3(万元)。

股份问题

6. 关于公司股份的问题

1.用123号的原有比例除以三家比例之和,即得出123三家原有权利比率,如果是维持原有三家的占有率不变,4号退出后,1号应为57.61%,2号为25.15%,3号为17.24%。
2.各家应出的钱即为1568140乘以4号退出后各家的百分比。

7. 股份问题

1.A B C持股比例分别42% 33%  25% 不变;
2.A分摊C技术出资:0.42/(0.42+0.33)*200*0.08=8.96
   B分摊C技术出资:0.33/(0.42+0.33)*200*0.08=7.04

股份问题

8. 公司股份问题

标题:股份转让或退出案例分析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和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协议真实有效,依法应得到维护。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在原股东将股权依法转让给新股东后,公司应履行如下法定义务:1.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修改公司章程;3.变更股东名册;4.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申请股权变更登记需要原股东的协助与配合。协助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是原股东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义务。因此,你可以公司为被告,转让方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股权依法转让后,转让人并不当然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也不当然获得股东资格。股东名册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在股权转让中起着重要作用。股东名册是主张股东权利的依据,新股东如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则不利于主张股东权利。股权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公示公信力,为避免因股权转让可能带来的经营秩序的不稳定,公司应该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B.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http://baike.so.com/doc/5411088.html概述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请参阅以下内容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按传统公司法要义: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闭合性的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合一是其鲜明的两大特性。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出现重大分歧、公司人格逐步遭受破坏,股东利益和矛盾无法调和之时人合基础将丧失殆尽,导致出现公司僵局,乃至解散的后果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现退出的实际需要。除此之外,股东要求退出的原因还有可能是以下情形:公司出现生存危机或盈利无望但又尚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解散程度,股东感到继续留在公司违背投资初衷;股权继承;财产分割;其他原因,诸如个人清偿重大债务需要等。因此,在上述特定条件之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然会产生撤出投资的要求,以实现个人自主投资的权利。一、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态度及退出渠道(一)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态度美国对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治来进行,只要股东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就不强行干预公司和股东的自主行为。而英国公司法最初则是对股东退股作出的是禁止性规定,但后来根据公司良性发展的实际需要,也逐步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立法修正了股东退股权的传统规定。我国传统公司法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始出资人一经出资,记名为公司股东,除非通过股权(本文共计2页)......[继续阅读本文]http://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XDQY201012013.htm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另外还有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司盈亏自负的经营机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 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D.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合同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1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 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合伙企业的清算    所谓清算,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合伙企业从宣布解散到最终消灭,都需要一个清算的过程。《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清算内容。   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职责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③缴清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人在清算中具有法律禁止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法律制裁。    财产分配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分配: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协议未规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债务的负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是合伙企业消灭其主体资格的法定程序。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报送给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    1 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2 违反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合伙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合伙人违反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参考资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以上内容转载自网络仅供参考,具体相关事宜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