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保管理办法

2024-05-08

1. 成都市医保管理办法

根据2018年《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身患特殊疾病参保人经过特殊门诊认定后,可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享受特殊门诊待遇,报销相关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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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保管理办法

2.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登录“在成都”官方网站查询,或关注“在成都微平台”。办理条件单位参保:单位驻地在成都市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范围内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律按单位成建制参保。温馨提示:只适合单位首次参保办理材料单位参保:1.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所属镇(街)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代办单位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缴费开户银行印鉴(原件及复印件);5.《参保登记申请表》等材料。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办理费用:不收费办理地址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社保大厦电话:028-87706251城乡医疗与工伤保险处(成都人社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3号楼电话:028-6188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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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都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根据2018年《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身患特殊疾病参保人经过特殊门诊认定后,可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享受特殊门诊待遇,报销相关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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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4.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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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在成都”官方网站查询,或关注“在成都微平台”。办理条件单位参保:单位驻地在成都市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范围内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律按单位成建制参保。温馨提示:只适合单位首次参保办理材料单位参保:1.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所属镇(街)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代办单位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缴费开户银行印鉴(原件及复印件);5.《参保登记申请表》等材料。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办理费用:不收费办理地址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社保大厦电话:028-87706251城乡医疗与工伤保险处(成都人社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3号楼电话:028-61888217

5. 成都市医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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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要看参保者是什么时候开始参加医疗保险,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医保法施行前和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时候医保缴费的年限规定是不一样的。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本办法实施(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前,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本办法实施前(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以个体身份连续不间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本办法实施前(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经批准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本办法实施前(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五)本办法实施以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或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

成都市医保管理制度

6. 成都社保医保最新政策规定

根据成都社保政策规定,初次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报销条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可在出院时直接在医院进行结算。参保人员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并不能申请补缴,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 成都医保最新政策规定

最新!      从2023年1月1日起      成都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      可以报销了!      10月28日,记者从成都市医保局获悉,近日,成都印发《成都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成办规〔2022〕4号)(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将成都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实施细则》明确,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2022年成都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划入比例为2.8%。参加单建统筹的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实施细则》提出,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制度,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制度覆盖成都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购药费用纳入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起付线按自然年度设1次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在职职工起付线200元,退休人员起付线150元。      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在上述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参加统账结合的在职职工医药费,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退休人员2500元;参加单建统筹的在职职工医药费,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880元,退休人员为1100元。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要建立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完善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功能,明确门诊共济保障方式,加强管理与监督。

成都医保最新政策规定

8. 成都社保医保最新政策规定

根据成都社保政策规定,初次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报销条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可在出院时直接在医院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并不能申请补缴,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