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新常态下,政府干预的方式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2024-05-13

1. 在经济新常态下,政府干预的方式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中国经济的发展同中国政府息息相关。那么,进入新常态对政府来说意味着什么?经济发展形态的调整是否意味着政府的行为方式也要做相应的调整?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中国经济一直以来是政府主导的经济,高速的经济增长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推动的,而进入新常态后,政府要做的不再是设法推动经济重回两位数的高速通道,因为这已不现实,也有违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政府要做的是如何在新常态中维持经济中高速的可持续增长。从推动到维持,表明了政府行为方式的一个大的转变。如果说在经济发展的前期阶段,如何推动经济高速增长是对政府的一大考验,而中国政府成功地经受了这一考验的话,那么,维持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可以说是对中国政府一个更大的考验,因为经济发展史表明,高速的经济增长只是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短暂的阶段而已。新常态预示着一个更为长远的阶段的到来,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持的难度要高于推动的难度,它要求政府行为发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作出如下的调整:

一是从重经济到重保障。中国政府一度是生产型的,推动经济增长曾是政府的重中之重。改革之初我们在效率和公平之间首先选择了效率,这是因为当时整个社会的资源贫困到了极点,根本没有东西可以分配,首要之事就是搞生产和进行积累。随着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增加,政府的重点事实上也开始转向了分配和提供保障,服务型政府的提出就表明了这一点。但政府在高速经济增长时期形成的GDP情结老是挥之不去,以经济增长论英雄还是大有市场。新常态的到来在某种程度上为政府从重经济转向重保障提供了契机。如果说新常态的特征是告别高速的经济增长,那么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也就意味着政府告别以往是市场经济主角的角色。新常态要求政府转向重社会保障,因为新常态的到来也意味着一些潜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如楼市风险、地方债风险、金融风险等)的显性化,甚至不排斥一些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发生,而抵御这些风险的有力武器是一套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新常态下,政府必须花大力气去解决民生问题,去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这是防范风险和危机的安全阀,是社会即便在发生风险和危机的情况下仍然得以平稳运行的保证。

二是从重权力到重责任。政府是权力的行使者。传统的管理模式是政府运用权力,但权力的边界不清楚,缺乏对行使权力必须承担责任的承诺,也缺乏对权力的制约。这造成现实中政府权力的越界、傲慢和滥用。由权力推动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权力的迷信和崇拜,认为有了权力,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只要经济绩效亮丽,权力甚至可以不顾法律法规的制约,权力导致的失误、过错或损失甚至可以不追究权力行使者的责任。从重权力到重责任的转变,不仅要依靠官员的自觉,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体制和机制来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和对责任的承诺。这里首先要确立政府权力的边界。再者是强调责任意识,改变以往重权轻责的现象,把重心转移到承担责任上来,转移到问责上来。十八届四中全会加强了政府责任机制的建设,首次提出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提出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这对于新常态下政府责任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从重审批到重监管。中国经济通常被人批评是一种审批经济,一个项目盖上百个章不是一件很夸张的事。政府注重事先审批,而往往忽略了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这是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一大特色。这一做法不仅产生了大量的权力寻租空间,也束缚了社会的活力。新常态要求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也意味着必须改变传统的审批模式,从重审批走向重监管,把重心放在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上。事实上,审批项目的减少和取消本身就意味着政府监管职能的增强,因为在减少和取消后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真空。在这里,我们看到中央政府和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采取对策来预防和解决这样的问题,比如国务院2014年8月份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一共87项,每一项后面都附有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并要求部门和地方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对每一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都要在实施运行中及时跟踪了解、检查落实。一些地方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新常态更加强调社会和经济的平稳运行,因而也把政府的监管职能提到了更高的高度,因为任何因监管不力导致的问题,都会对社会和经济造成很大的伤害。

四是从重管理到重服务。政府角色从管理者转向服务者,其原因在于社会发生了一个从注重生产者转向注重消费者的变化。如果说传统的管理模式是民众围绕政府转,现在则变成了政府围绕民众转。在进入新常态后,政府需要越来越多地扮演服务者的角色,而不是在经济高速增长期那种带领、指挥企业冲锋陷阵的角色。这是因为在新常态中,由于市场将在资源的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考虑如何更好地为市场服务,比如为市场竞争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建立完善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体系,保证市场主体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由竞争,从而推进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它也要求政府如何更好地为市场的主体——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比如让所有企业享受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向企业家提供发展其才干的机会,提供让他们公平竞争和自由成长的良好环境。简而言之,从经济的角度讲,政府的重心要转向建立现代经济体系并服务于这一体系。这一体系的特点就是市场经济主导,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主角。从社会的角度讲,也就是如何更好地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这甚至是新常态中政府更为重要的职能,因为公众对公共服务需要的无限性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资源的有限性,将是中国社会未来的一个基本矛盾,也是政府面临的一项最大挑战。

五是从重领导到重协商。新常态意味着政府不再担任市场领导者的角色,它更多表现的是一个监管者和服务者的角色。监管者的功能在于为市场和企业行为设定不能跨越的红线,服务者的功能顾名思义就是为市场和企业提供服务。这样就把以往政府和企业的上下关系改变成了平行关系。作为行为主体,两者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因此,政府必须一改以往对企业发号施令的做法,以平等的身份提供企业所需要的服务。这样一种关系的改变对于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企业在市场的主体地位就建立不起来。从重领导到重协商还表现在政府本身运作的变化上,这一变化就是政府将其越来越多的职能通过外包的方式让社会组织或企业来承担。这里就更有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两者平行的关系。在新常态下,政府和社会以及市场之间要形成一种新的关系,这一关系的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之下三者各行其是,市场的事情市场管,社会的事情社会管,政府的事情政府管,三者互为依赖,互为补充,而不再是政府独大,独揽权力。

六是从重数量到重质量。政府的运作从重过程到重结果是政府行为的一大变化。传统的管理模式重过程而不问后果,新的管理模式强调结果,因为这是管理的意义所在。中国政府事实上已经完成了从重过程到重结果的转变。但是,结果通常还可以有数量和质量之分,同样达到一个GDP指标,但这里面的内涵是不一样的。从这意义上说,中国政府还面临一个从重数量到重质量的转变。新常态更需要的是经济发展的质量而不是数量。但是,以往政府运作的惯性是注重数量,比如两位数的GDP增长,只要达到这一数量就行,而在获得这一数量过程中的付出却很少加以考虑。这就出现了一系列类似状况:我们获得经济增长的成本要高于西方国家,经济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资源遭到破坏,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不良,浪费和无效屡屡发生,如此等等。总而言之,我们的经济发展事实上是一种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发展。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新常态中有质量的百分之七或八的增长,其实质性结果或许可以不低于高速时期的两位数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讲,重质量也意味着经济的数量的增长。在新常态,重质量,意味着政府不要去干预市场和企业的行为,因为市场和企业具有足够的理性,政府要做的就是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经济新常态下,政府干预的方式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2. 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在哪

宏观层面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助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微观层面看,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首先要明确政府作用应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经济调节,这主要指实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避免国民经济大起大落;市场监管,要制定规则,监督和管理市场,维护秩序;社会管理,要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公共服务,要提供更多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为广大民众和市场主体提供及时到位的公共服务有的国家政府干预多一点,有的干预少一点;有的干预程度深一点,有的干预程度浅一点世界上没有离开政府干预的完全市场竞争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研究处于不断的衍变过程中。1776年,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出版《国富论》,针对封建专制,提倡自由竞争,主张政府不干预主义,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这一理论在西方经济学界占主导地位长达150年之久。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出版《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掀起了一场凯恩斯革命,主要针对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弊端,主张政府干预,政府干预主义逐渐成为主流经济学普遍接受的观点。此后,针对20世纪70年代之后产生的高失业高通胀的滞胀现象,不少经济学家主张重新回到自由经济,提出有限政府论。从实践来看,时间上是先有自由竞争、后有宏观调控,但在政府和市场的选择中没有一个固定模式,有的国家更倾向于自由竞争,有的国家更倾向于政府干预。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形成了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有一点值得肯定,就是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没有所谓的离开政府干预的完全竞争。无非是有的国家政府干预多一点,有的干预少一点;有的干预程度深一点,有的干预程度浅一点。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至此已整整20年。实践充分证明,我国不可能走没有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传统计划经济老路;发达国家的深刻教训也说明,我们不可能走西方国家先经过所谓的自由竞争,然后才有宏观调控或政府干预的老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既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现代市场经济。市场是有缺陷的,政府也不是万能的。两者都可能存在失灵的情况政府干预以激发市场活力还是窒息市场活力为界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市场、政府,弄清楚什么叫市场规律、什么是政府作用,并由此厘清市场和政府之间的边界。市场机制在充分调动生产要素积极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市场缺陷,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离不开政府干预。市场缺陷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市场失灵。市场不能有效防止垄断,垄断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但是一旦产生垄断,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垄断地位制定垄断高价,获得高额垄断利润,阻碍技术进步,市场机制就不能发挥作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产权的非排他性、受益的不可阻挡性等特点,提供者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收益,自然市场主体就不愿意投资;市场机制会产生负外部性,即生产或消费给其他人带来附带的成本,如化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排出的废水或废气会污染环境,让周围居民受到损失,这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公平竞争也可能产生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三是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会导致经济波动幅度过大,甚至产生类似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本轮全球经济危机等,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经济周期是规律,政府干预不能消除经济周期,但可以减小经济波动的幅度。弥补市场缺陷需要政府干预。那么,政府是不是万能的?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政府也存在失灵的问题。如果政府作用的扩张超过限度就会破坏市场机制,限制资源合理流动,削弱资源的有效利用,阻碍经济发展;政府工作人员也会因为主客观原因,做出错误决策或错误地执行任务。市场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不是万能的,那么,政府和市场究竟是什么关系?一般认为,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就是,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资源能够实现有效配置的就不需要政府干预;凡是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就需要政府干预。也就是说,资源配置要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为基础,不能脱离开市场机制过度强调政府干预,也不能离开政府实行无政府主义。至于政府干预多一点还是少一点,各个国家没有固定模式,不能简单地得出美国模式好、德国模式好、还是日本模式好的结论,需要根据国情做出选择。而判断的基本标志,就是凡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的模式都是好的;凡是窒息市场活力,不利于经济发展甚至阻碍经济发展的干预模式都不是好的。政府和市场功能的发挥都离不开市场主体,主要的市场主体是企业,要在三者之间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宏观调控模式。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的实践说明,市场机制对推进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种种成绩充分说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路走对了。但同时,我国仍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完善和有待探索的地方。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它主要体现在政府干预较多,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思维解决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如政府直接干预企业行为;也存在着政府职能缺位,需要政府管的没有管好等,如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收入差距拉大、环境恶化等。而政府越位和缺位都有可能破坏市场规律,扭曲市场机制。正是在此意义上,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规律包括价值规律、价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尊重市场规律,就是要用市场经济的思维,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就是要培育市场体系,让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就是要制定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让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竞争;就是要培育有形和无形市场,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供平台。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人们不能改变经济规律,但可以利用规律,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比如,利用经济周期规律,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利用价格规律,调节供给和需求,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利用。政府作用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经济调节,这主要指实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避免大起大落;市场监管,这主要指政府要制定规则,监督和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平等竞争,打破垄断,维护商品和服务信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社会管理,这是指要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及时处置社会问题;公共服务,这是指要提供更多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为广大民众和市场主体提供及时到位的公共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需要政府到位而不缺位、不越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4年,重点进行了以土地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第二个阶段,从1984年开始,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城市改革以国有企业为中心,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以国企改革为重点的阶段。当前,需要逐步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点的第三次转移,即由国有企业为重点,转变为以市场和政府关系为重点的改革,这将是一场规模更大和内容更深刻的革命以往30多年的改革都是政府主导,下一步改革显然还要靠政府。没有政府主导,结果只能是失败下一步改革重点应转向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30多年的改革都是政府推动或政府主导的,从而保证了改革的稳步推进,才取得了用传统西方经济理论无法解释的不俗成就:连续30多年的经济高增长,世界少有;30多年老百姓生活的持续改善,世界少有;经济运行的长周期也好短周期也好已经被连续增长所代替,甚至有人宣称中国不存在经济周期,世界少有;综合国力在经济增长的推动下不断提升,将一些国家不断地甩在后边,世界也少有。改革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下一步改革显然还要靠政府。没有政府主导,结果只能是失败,甚至葬送前期改革成果。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更多矛盾也集中到了政府自己身上,这就提出了继续深化政府改革、更好地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政府的任务。革命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重点,改革在不同时期重点也不同。时代变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矛盾变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也会随之改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4年,重点进行了以土地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核心是变更土地的产权制度,将集体所有、集体占有使用的土地制度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占有和使用。结果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短短3年时间就基本解决了当时10多亿人口的吃饭问题。第二个阶段,从1984年开始,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城市改革以国有企业为中心,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以国企改革为重点的阶段。其间经历了承包制和股份制的激烈争论之后,最终选择了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当前,需要逐步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点的第三次转移,即由国有企业为重点,转变为以市场和政府关系为重点的改革,这将是一场规模更大和内容更深刻的革命。之所以要实现改革重点的第三次转移,其一,国有企业还面临许多问题,宣布改革已经全面完成还为时尚早,但与前一时期相比,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如何在既定方针下在技术上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其二,无论下一步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也好,还是深化城市改革也好,其中的核心问题都是政府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讲,就是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其核心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更加相适应的政府。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这不仅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政府的要求。提高政府效率的重要途径是精简。建国以来,我国进行过8轮政府机构改革,最近一次大规模的改革是1998年开始的,国务院直属部委由40个减少到28个,地方政府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精简。近两年虽然也进行了一些拆并,但机构过于庞大的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改革。目前发达国家的政府部级机构一般不超过20个,日本只有12个省、美国有13个部、德国16个部、瑞士14个部、英国15个部。从上下来看,层次过多也需要精简。通过减少行政层次,中国各级政府的面貌将焕然一新,彻底实现好政府、效率政府的目标,继续担当引领中国走向繁荣的重任。政府机构改革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更有效的政府,也是要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职能更加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讲的,要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具体而言就是:第一,要由以前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转变为调控和监督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政府的职能要由以前比赛的直接参与者变为公正的裁判员,即制定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求企业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主体。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缺陷,监督市场主体的不规范的市场行为。第二,要由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为主,转变为主要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第三,要由以前的以审批和资源配置为主,转变为服务和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主。第四,要由以前的更加注重经济增长转变为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因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已经进入轨道,微观层面的市场主体会不断地扩大生产规模推动宏观层面的经济增长,中央政府更多地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控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但我国的社会问题却进入多发期、凸显期,需要政府下更大力气解决,否则,过多的社会矛盾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影响经济增长。从现实来看,政府需要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把更多精力放到社会管理上来。(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主任、教授)

3. 经济新常态下政府干预方式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中国经济的发展同中国政府息息相关。那么,进入新常态对政府来说意味着什么?经济发展形态的调整是否意味着政府的行为方式也要做相应的调整?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中国经济一直以来是政府主导的经济,高速的经济增长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推动的,而进入新常态后,政府要做的不再是设法推动经济重回两位数的高速通道,因为这已不现实,也有违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政府要做的是如何在新常态中维持经济中高速的可持续增长。从推动到维持,表明了政府行为方式的一个大的转变。如果说在经济发展的前期阶段,如何推动经济高速增长是对政府的一大考验,而中国政府成功地经受了这一考验的话,那么,维持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可以说是对中国政府一个更大的考验,因为经济发展史表明,高速的经济增长只是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短暂的阶段而已。新常态预示着一个更为长远的阶段的到来,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持的难度要高于推动的难度,它要求政府行为发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作出如下的调整:



    一是从重经济到重保障。中国政府一度是生产型的,推动经济增长曾是政府的重中之重。改革之初我们在效率和公平之间首先选择了效率,这是因为当时整个社会的资源贫困到了极点,根本没有东西可以分配,首要之事就是搞生产和进行积累。随着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增加,政府的重点事实上也开始转向了分配和提供保障,服务型政府的提出就表明了这一点。但政府在高速经济增长时期形成的GDP情结老是挥之不去,以经济增长论英雄还是大有市场。新常态的到来在某种程度上为政府从重经济转向重保障提供了契机。如果说新常态的特征是告别高速的经济增长,那么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也就意味着政府告别以往是市场经济主角的角色。新常态要求政府转向重社会保障,因为新常态的到来也意味着一些潜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如楼市风险、地方债风险、金融风险等)的显性化,甚至不排斥一些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发生,而抵御这些风险的有力武器是一套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新常态下,政府必须花大力气去解决民生问题,去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这是防范风险和危机的安全阀,是社会即便在发生风险和危机的情况下仍然得以平稳运行的保证。



    二是从重权力到重责任。政府是权力的行使者。传统的管理模式是政府运用权力,但权力的边界不清楚,缺乏对行使权力必须承担责任的承诺,也缺乏对权力的制约。这造成现实中政府权力的越界、傲慢和滥用。由权力推动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权力的迷信和崇拜,认为有了权力,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只要经济绩效亮丽,权力甚至可以不顾法律法规的制约,权力导致的失误、过错或损失甚至可以不追究权力行使者的责任。从重权力到重责任的转变,不仅要依靠官员的自觉,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体制和机制来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和对责任的承诺。这里首先要确立政府权力的边界。再者是强调责任意识,改变以往重权轻责的现象,把重心转移到承担责任上来,转移到问责上来。十八届四中全会加强了政府责任机制的建设,首次提出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提出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这对于新常态下政府责任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从重审批到重监管。中国经济通常被人批评是一种审批经济,一个项目盖上百个章不是一件很夸张的事。政府注重事先审批,而往往忽略了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这是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一大特色。这一做法不仅产生了大量的权力寻租空间,也束缚了社会的活力。新常态要求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也意味着必须改变传统的审批模式,从重审批走向重监管,把重心放在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上。事实上,审批项目的减少和取消本身就意味着政府监管职能的增强,因为在减少和取消后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真空。在这里,我们看到中央政府和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采取对策来预防和解决这样的问题,比如国务院2014年8月份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一共87项,每一项后面都附有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并要求部门和地方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对每一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都要在实施运行中及时跟踪了解、检查落实。一些地方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新常态更加强调社会和经济的平稳运行,因而也把政府的监管职能提到了更高的高度,因为任何因监管不力导致的问题,都会对社会和经济造成很大的伤害。



    四是从重管理到重服务。政府角色从管理者转向服务者,其原因在于社会发生了一个从注重生产者转向注重消费者的变化。如果说传统的管理模式是民众围绕政府转,现在则变成了政府围绕民众转。在进入新常态后,政府需要越来越多地扮演服务者的角色,而不是在经济高速增长期那种带领、指挥企业冲锋陷阵的角色。这是因为在新常态中,由于市场将在资源的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考虑如何更好地为市场服务,比如为市场竞争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建立完善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体系,保证市场主体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由竞争,从而推进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它也要求政府如何更好地为市场的主体——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比如让所有企业享受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向企业家提供发展其才干的机会,提供让他们公平竞争和自由成长的良好环境。简而言之,从经济的角度讲,政府的重心要转向建立现代经济体系并服务于这一体系。这一体系的特点就是市场经济主导,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主角。从社会的角度讲,也就是如何更好地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这甚至是新常态中政府更为重要的职能,因为公众对公共服务需要的无限性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资源的有限性,将是中国社会未来的一个基本矛盾,也是政府面临的一项最大挑战。



    五是从重领导到重协商。新常态意味着政府不再担任市场领导者的角色,它更多表现的是一个监管者和服务者的角色。监管者的功能在于为市场和企业行为设定不能跨越的红线,服务者的功能顾名思义就是为市场和企业提供服务。这样就把以往政府和企业的上下关系改变成了平行关系。作为行为主体,两者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因此,政府必须一改以往对企业发号施令的做法,以平等的身份提供企业所需要的服务。这样一种关系的改变对于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企业在市场的主体地位就建立不起来。从重领导到重协商还表现在政府本身运作的变化上,这一变化就是政府将其越来越多的职能通过外包的方式让社会组织或企业来承担。这里就更有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两者平行的关系。在新常态下,政府和社会以及市场之间要形成一种新的关系,这一关系的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之下三者各行其是,市场的事情市场管,社会的事情社会管,政府的事情政府管,三者互为依赖,互为补充,而不再是政府独大,独揽权力。



    六是从重数量到重质量。政府的运作从重过程到重结果是政府行为的一大变化。传统的管理模式重过程而不问后果,新的管理模式强调结果,因为这是管理的意义所在。中国政府事实上已经完成了从重过程到重结果的转变。但是,结果通常还可以有数量和质量之分,同样达到一个GDP指标,但这里面的内涵是不一样的。从这意义上说,中国政府还面临一个从重数量到重质量的转变。新常态更需要的是经济发展的质量而不是数量。但是,以往政府运作的惯性是注重数量,比如两位数的GDP增长,只要达到这一数量就行,而在获得这一数量过程中的付出却很少加以考虑。这就出现了一系列类似状况:我们获得经济增长的成本要高于西方国家,经济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资源遭到破坏,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不良,浪费和无效屡屡发生,如此等等。总而言之,我们的经济发展事实上是一种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发展。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新常态中有质量的百分之七或八的增长,其实质性结果或许可以不低于高速时期的两位数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讲,重质量也意味着经济的数量的增长。在新常态,重质量,意味着政府不要去干预市场和企业的行为,因为市场和企业具有足够的理性,政府要做的就是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经济新常态下政府干预方式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4. 市场和政府的边界

宏观层面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助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微观层面看,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首先要明确政府作用应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经济调节,这主要指实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避免国民经济大起大落;市场监管,要制定规则,监督和管理市场,维护秩序;社会管理,要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公共服务,要提供更多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为广大民众和市场主体提供及时到位的公共服务有的国家政府干预多一点,有的干预少一点;有的干预程度深一点,有的干预程度浅一点世界上没有离开政府干预的完全市场竞争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研究处于不断的衍变过程中。1776年,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出版《国富论》,针对封建专制,提倡自由竞争,主张政府不干预主义,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这一理论在西方经济学界占主导地位长达150年之久。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出版《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掀起了一场凯恩斯革命,主要针对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弊端,主张政府干预,政府干预主义逐渐成为主流经济学普遍接受的观点。此后,针对20世纪70年代之后产生的高失业高通胀的滞胀现象,不少经济学家主张重新回到自由经济,提出有限政府论。从实践来看,时间上是先有自由竞争、后有宏观调控,但在政府和市场的选择中没有一个固定模式,有的国家更倾向于自由竞争,有的国家更倾向于政府干预。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形成了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有一点值得肯定,就是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没有所谓的离开政府干预的完全竞争。无非是有的国家政府干预多一点,有的干预少一点;有的干预程度深一点,有的干预程度浅一点。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至此已整整20年。实践充分证明,我国不可能走没有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传统计划经济老路;发达国家的深刻教训也说明,我们不可能走西方国家先经过所谓的自由竞争,然后才有宏观调控或政府干预的老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既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现代市场经济。市场是有缺陷的,政府也不是万能的。两者都可能存在失灵的情况政府干预以激发市场活力还是窒息市场活力为界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市场、政府,弄清楚什么叫市场规律、什么是政府作用,并由此厘清市场和政府之间的边界。市场机制在充分调动生产要素积极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市场缺陷,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离不开政府干预。市场缺陷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市场失灵。市场不能有效防止垄断,垄断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但是一旦产生垄断,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垄断地位制定垄断高价,获得高额垄断利润,阻碍技术进步,市场机制就不能发挥作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产权的非排他性、受益的不可阻挡性等特点,提供者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收益,自然市场主体就不愿意投资;市场机制会产生负外部性,即生产或消费给其他人带来附带的成本,如化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排出的废水或废气会污染环境,让周围居民受到损失,这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公平竞争也可能产生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三是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会导致经济波动幅度过大,甚至产生类似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本轮全球经济危机等,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经济周期是规律,政府干预不能消除经济周期,但可以减小经济波动的幅度。弥补市场缺陷需要政府干预。那么,政府是不是万能的?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政府也存在失灵的问题。如果政府作用的扩张超过限度就会破坏市场机制,限制资源合理流动,削弱资源的有效利用,阻碍经济发展;政府工作人员也会因为主客观原因,做出错误决策或错误地执行任务。市场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不是万能的,那么,政府和市场究竟是什么关系?一般认为,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就是,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资源能够实现有效配置的就不需要政府干预;凡是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就需要政府干预。也就是说,资源配置要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为基础,不能脱离开市场机制过度强调政府干预,也不能离开政府实行无政府主义。至于政府干预多一点还是少一点,各个国家没有固定模式,不能简单地得出美国模式好、德国模式好、还是日本模式好的结论,需要根据国情做出选择。而判断的基本标志,就是凡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的模式都是好的;凡是窒息市场活力,不利于经济发展甚至阻碍经济发展的干预模式都不是好的。政府和市场功能的发挥都离不开市场主体,主要的市场主体是企业,要在三者之间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宏观调控模式。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的实践说明,市场机制对推进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种种成绩充分说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路走对了。但同时,我国仍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完善和有待探索的地方。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它主要体现在政府干预较多,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思维解决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如政府直接干预企业行为;也存在着政府职能缺位,需要政府管的没有管好等,如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收入差距拉大、环境恶化等。而政府越位和缺位都有可能破坏市场规律,扭曲市场机制。正是在此意义上,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规律包括价值规律、价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尊重市场规律,就是要用市场经济的思维,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就是要培育市场体系,让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就是要制定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让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竞争;就是要培育有形和无形市场,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供平台。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人们不能改变经济规律,但可以利用规律,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比如,利用经济周期规律,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利用价格规律,调节供给和需求,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利用。政府作用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经济调节,这主要指实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避免大起大落;市场监管,这主要指政府要制定规则,监督和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平等竞争,打破垄断,维护商品和服务信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社会管理,这是指要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及时处置社会问题;公共服务,这是指要提供更多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为广大民众和市场主体提供及时到位的公共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需要政府到位而不缺位、不越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4年,重点进行了以土地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第二个阶段,从1984年开始,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城市改革以国有企业为中心,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以国企改革为重点的阶段。当前,需要逐步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点的第三次转移,即由国有企业为重点,转变为以市场和政府关系为重点的改革,这将是一场规模更大和内容更深刻的革命以往30多年的改革都是政府主导,下一步改革显然还要靠政府。没有政府主导,结果只能是失败下一步改革重点应转向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30多年的改革都是政府推动或政府主导的,从而保证了改革的稳步推进,才取得了用传统西方经济理论无法解释的不俗成就:连续30多年的经济高增长,世界少有;30多年老百姓生活的持续改善,世界少有;经济运行的长周期也好短周期也好已经被连续增长所代替,甚至有人宣称中国不存在经济周期,世界少有;综合国力在经济增长的推动下不断提升,将一些国家不断地甩在后边,世界也少有。改革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下一步改革显然还要靠政府。没有政府主导,结果只能是失败,甚至葬送前期改革成果。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更多矛盾也集中到了政府自己身上,这就提出了继续深化政府改革、更好地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政府的任务。革命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重点,改革在不同时期重点也不同。时代变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矛盾变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也会随之改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4年,重点进行了以土地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核心是变更土地的产权制度,将集体所有、集体占有使用的土地制度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占有和使用。结果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短短3年时间就基本解决了当时10多亿人口的吃饭问题。第二个阶段,从1984年开始,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城市改革以国有企业为中心,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以国企改革为重点的阶段。其间经历了承包制和股份制的激烈争论之后,最终选择了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当前,需要逐步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点的第三次转移,即由国有企业为重点,转变为以市场和政府关系为重点的改革,这将是一场规模更大和内容更深刻的革命。之所以要实现改革重点的第三次转移,其一,国有企业还面临许多问题,宣布改革已经全面完成还为时尚早,但与前一时期相比,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如何在既定方针下在技术上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其二,无论下一步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也好,还是深化城市改革也好,其中的核心问题都是政府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讲,就是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其核心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更加相适应的政府。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这不仅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政府的要求。提高政府效率的重要途径是精简。建国以来,我国进行过8轮政府机构改革,最近一次大规模的改革是1998年开始的,国务院直属部委由40个减少到28个,地方政府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精简。近两年虽然也进行了一些拆并,但机构过于庞大的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改革。目前发达国家的政府部级机构一般不超过20个,日本只有12个省、美国有13个部、德国16个部、瑞士14个部、英国15个部。从上下来看,层次过多也需要精简。通过减少行政层次,中国各级政府的面貌将焕然一新,彻底实现好政府、效率政府的目标,继续担当引领中国走向繁荣的重任。政府机构改革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更有效的政府,也是要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职能更加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讲的,要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具体而言就是:第一,要由以前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转变为调控和监督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政府的职能要由以前比赛的直接参与者变为公正的裁判员,即制定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求企业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主体。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缺陷,监督市场主体的不规范的市场行为。第二,要由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为主,转变为主要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第三,要由以前的以审批和资源配置为主,转变为服务和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主。第四,要由以前的更加注重经济增长转变为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因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已经进入轨道,微观层面的市场主体会不断地扩大生产规模推动宏观层面的经济增长,中央政府更多地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控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但我国的社会问题却进入多发期、凸显期,需要政府下更大力气解决,否则,过多的社会矛盾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影响经济增长。从现实来看,政府需要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把更多精力放到社会管理上来。(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主任、教授)

5. 请说明政府为什么以及怎样干预经济?政府干预为什么也会失效?

一、市场失灵使政府的积极干预成为必要   (-)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   (三)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四)市场机制无力于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五)市场分配机制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六)市场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实现经济秩序   二、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有限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由于市场的不完全及缺陷,特别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和就业制度,使市场化的就业机制并未建立,而且地区性就业市场的隔离主要由于地方政府的限制措施,因此政府必须干预本国的劳务输出,通过制定相应的就业促进和保障法律,以及运用财政、税收、货币政策对其加以宏观调控。
三、所谓政府失效,主要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过度,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效和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合理发挥,另一方面是政府干预不足,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不能满足弥补市场失效和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合理需要,这样也会导致市场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政府失灵又决定了政府干预必须适度、有效(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五)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正因为政府的干预存在着上述缺陷,所以让政府干预成为替代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败上加败,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又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守夜人”似的“消极”政府同样无补于市场失灵,同样会造成政府失灵。因此,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与政府于预过度均在摒弃之列。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应是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时又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二无机制最优组合,即经济学家所推崇的“凸性组合”。为此,就需要政府从最大限度地消除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入手,针对政府失灵的两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如确定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职能双向重塑的总体思路;从理顺政府利益关系入手保证政府干预的公正、超脱;规范政府于预职能及行为;加强对政府调控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把竞争机制弓队政府调控的某些领域等),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更要防止和纠补政府失灵。

请说明政府为什么以及怎样干预经济?政府干预为什么也会失效?

6. 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和产生的效应?

一.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限制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
二.政府可以使用税收和补贴的手段,也可以通过合并相关企业的方法使外部性"内部化".
三.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如国防.治安.消防和公共卫生。
四.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五.纠正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六.调整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
七.烫平经济波动,维护宏观经济稳定

一、市场失灵使政府的积极干预成为必要
   西方发达国家及一批后发现代化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化轨迹表明,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是经济利益的刺激性。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和自由竞争形成~种强劲的动力,它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和产品结构的不断创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场决策的灵活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分散决策结构,对供求的变化能及时作出灵活有效的反应,较快地实现供需平衡,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决策的效率。三是市场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资源要求充分利用经济中的各种信息。而以价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结构能够使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获得简单、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还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败等。但是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完全摒弃政府干预的市场调节会使其缺陷大于优势,导致“市场失灵 ”(market failure),因而必须借助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补市场失灵。
   (-)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
   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在粮食生产、牲畜养殖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部门更会发生典型的“蛛网波动”。此外,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性选择在个别产业、个别市场中可以有效地调节供求关系,但个人的理性选择的综合效果却可能导致集体性的非理性行为,如当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作为理性的个人自然会作出理性的选择——增加支出购买商品,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便是集体的非理性选择——维持乃至加剧通货膨胀;同样,经济萧条时,也会因每个个体的理性选择——减少支出而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行为——维持乃至加剧经济萧条。再者,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计划,利用财政、货币、信贷、汇率、优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特别是采取“相机抉择”的宏观调节政策,适时改变市场运行的变量和参数,以减少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若干重要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总量平衡。
   (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
   因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进而导致某些处于有利形势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的手段,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导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自发而有效的调控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因此垄断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阿基里斯之题”。这就需要政府充当公益人,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如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价格管制、控制垄断程度等。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百年来的经验教训多有可供我们借鉴之处。这对市场秩序不健全、转轨中的经济体制还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痕迹的我国来说,政府对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程序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这突出表现在政府应立足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规范体系和政策框架,加颁行全国性的反垄断法(近期北京、上海等地已先后制定出一批地方性的反垄断法规)与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防止可能发生的并遏止已经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垄断。
   (三)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
   所谓外在效应 (exter nality),按照经济学家贝格、费舍尔等人的看法,是指“单个的生产决策或消费决策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是通过市场”。也就是说,外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显然,经济外在效应意味着有些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取得外部经济性(external-economies),而有些当事人蒙受外部不经济性(external diseconmies)造成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前者常见于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freeride)现象,即消费公共教育、公用基础设施、国防建设等公共产品(public goods)而不分担其成本,后者如工厂排放污染物会对附近居民或者企业造成损失,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来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司空见惯的随处抽烟等。这类外在效应和搭便车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通过意识形态信念和道德教育固然能够使之弱化,但作用毕竟有限。只有通过国家税收或补贴政策或行政管制如特定的排污标准及征收污染费以及在公共场所不准吸烟等规定,使外部效应内在化,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过程的外在效应,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市场机制无力于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车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减少,于是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固然需要成本,这种费用理应由受益者分摊,但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如前所述的经济外在世以及由此而出现的“搭便车者”。更严重的是.既然若此,人人都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这就需要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管。
   (五)市场分配机制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
   一般说来.市场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禀赋、教养素质及其所处社会骤条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学的不平等,而竞争规律往往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收入在贫富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市场调节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业,而失业现象更加剧了贫富悬殊,这对经济持续增长是个极大的出协:少数巨富控制经济命脉;潜在的资金外流;众多的贫困者导致社会总消费的不足,从而市场难以发育等等。更严重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民众……进而可能要求发生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动”。经济比较落后、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能会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
   (六)市场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实现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的方式及其目的的实现固然受到市场各种变量(原材料成本、价格、可用的劳动力、供求状况等)的支配,并且这些变量以其特有的规律(即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自发形成的市场运行规律,亦即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它通过主体的独立意志、自由选择、平等互利等一系列市场原则表现出来。)调整着他们的行为,自发地实现着某种程度的经济秩序;但是作为经济人以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又总是在密切、广泛、复杂、细致的经济联系中进行竞争,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事人自己以及市场本身否具备划分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和利益界限的机制,更不具备化解冲突的能力。这就需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盾的政府充当仲裁人,设定体现和保障市场原则的“游戏规划”,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晰界定和保护产权关系的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再进一步地说,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容易诱发人们铤而走险,产生非法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对此,市场主体更是无能为力。只有政府运用国家暴力作后盾才能防止和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通过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等制度预防经济违法犯罪的发生,并严格依法查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外,在制定适当的对外政策,争取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和平国际环境,开拓本国商品市场和吸引外资,保护本国总体的和长远的经济利益等方面,政府无疑也具有市场所无法承担的而又为现代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所必需的功能。
上述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了空间,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因此,“现代经济是市场和政府税收、支出和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混合体”。
   二、政府失灵又决定了政府干预必须适度、有效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的可能性,用林德布洛姆的话说就是政府‘识有粗大的拇指,而无其他手指”。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那么,为什么政府干预会失灵呢?或者说,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是什么?
   (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市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要承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柏林大学教授阿道夫·瓦格纳早在19世纪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特别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它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公共活动递增的瓦格纳定律”。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更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如企业通过合法特别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特惠,通过寻求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改变而获得政府特许或其他政治庇护,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物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可见寻租因政府干预成为可能(政府干预因此被称为“租之母腹”),又必然因这种干预的过度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成为现实。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从而成为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五)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很广、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或者说是公共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充分可靠的信息为依据。但由于这种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政府很难完全占有,加之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此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并必然对市场经济的运作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正确的决策还需要决策者具备很高的素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基于对市场运行状况的准确判断,制定调控政策,采取必要手段,这在实践中是有相当难度的。即使判断准确,政策工具选择和搭配适当,于预力度也很难确定。而于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均会造成“政府失灵”。而现实中的政府官员很多并不具备上述决策素质和能力,这必然影响政府于预的效率和效果。
   正因为政府的干预存在着上述缺陷,所以让政府干预成为替代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败上加败,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又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守夜人”似的“消极”政府同样无补于市场失灵,同样会造成政府失灵。因此,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与政府于预过度均在摒弃之列。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应是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时又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二无机制最优组合,即经济学家所推崇的“凸性组合”。为此,就需要政府从最大限度地消除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入手,针对政府失灵的两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如确定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职能双向重塑的总体思路;从理顺政府利益关系入手保证政府干预的公正、超脱;规范政府于预职能及行为;加强对政府调控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把竞争机制弓队政府调控的某些领域等),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更要防止和纠补政府失灵。

7.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之我见

国家干预也叫宏观调控。国家干预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发挥调控作用。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之我见

8. 什么是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论?

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

干预型政府职能是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宏观经济学所作出的政治设计。这种政府职能模式的出现主要有二个方面的原因:其一,自由资本主义的结束和垄断市场的出现.使市场失去了自我调节的能力,以致于经济危机的范围越来越广、周期越来越短、规模越来越大,这就迫使政府不得不从原来的维护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进入到维护市场本身的秩序上来.因而开始了干预市场的活动;其二,资产阶级开始走出早期空想的“国度”,更加现实地对待其阶级的理想,如果说人权和自由等在整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一个“无限原则”的话。那么进入20世纪则蜕变一种“有限原则”,从而使人们根据这种“有限原则”接受政府对市场的干预。

早在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初期,西方一些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就开始建立一系列反托拉斯立法,着手政府干预经济的试验。在此同时,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理论,主张政府在市场中发挥“拾遗补缺”的功能.也就是说,在自发市场可以做得到的情况下,政府就不要管,如果市场做不到的事情,政府就应当去管。这是一种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干预为辅的原则。但是,这种做法的过渡性是显而易见的,在本世纪初连续的经济危机中,政府加强干预己势在必行,同时,凯恩斯主义也应运而生。

1936年,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全面的理论基础。在凯恩斯看来,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不足以使有效需求提高到充分就业的水平,但是,市场机制的这种“能力不足”的情况是可以由政府来加以弥补的,即通过扩大政府支出,减税和货币扩张等措施加以弥补。名义上是弥补,实际上当政府采取这些措施时已经是深深地介入到市场之中,对市场进行干预了。凯恩斯认为,当政府采取这些措施对市场加以干预时,直至达到充分就业之前,始终能够刺激产量和就业量的增加,而且不会带来通货膨胀。

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论”被人们形容为“看得见的手”,用以与亚当�6�1斯密的理论相对立。凯恩斯主义的理论主张在实践中取得了异乎寻常的成功,美国率先将这种理论付诸实施,所谓“罗斯福新政”就是整个西方政府干预的序幕。二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各种手段实施宏观调控,在财政、税收、金融、外贸等各大领域中利用利率、汇率、税率等各类经济政策来调节需求,调节就业,在宏观上动用扩张或紧缩政策抑制经济危机,推动经济发展。这种政府干预的最明显特征是“国有化”和“经济计划化”。而且,这种干预使西方发达国家再也没有出现30年代那种经济大萧条,并创造了50、60年代经济迅速发展的奇迹。政府干预的变形物是“绝对干预”模式,在法西斯国家中,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走向了绝对化,市场垄断演变成国家垄断,从而彻底破坏了市场经济,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政府干预”的范畴。“绝对干预”是政府权能扩张的恶性膨胀,一旦这种干预方式在一国巩固下来.它就不满于国界的束缚,而要求冲破国界继续扩张。因此,“绝对干预”成了一种对资本主义世界自身构成威胁的力量。所以,资本主义世界也需要切除这一“毒瘤”。

从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发展来看,由于这种模式是建立在“市场失灵”的前提下的,所以当市场在政府的干预下获得新的规范,产生了新的自我调节能力之后,就会要求减少政府干预,甚至让政府退离市场、停止干预。进入70年代,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出现了所谓“滞胀”并行的问题,人们把这种现象的出现归结为政府干预的“失灵”。同时,一种否定凯恩斯主义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开始流行起来,并迅速在实践中得到反映。比如,英国撒切尔的“私有化”运动,美国的所谓“里根革命”,都反映了一种政府减少干预,甚至退出干预的动向。可见,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是否需要干预的问题上完全取决于市场,政府应当扮演的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角色。到了80年代中后期,新自由主义开始在西方国家受到冷遇,“撒切尔主义”、“里根主义”也受到怀疑,政府再度加强对市场的干预。特别是在美国,克林顿是在政府“不仅要更多地干预,而且要更好地干预”这一口号下取得了入主白宫的通行证的。所以,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将永远在“干预”与“不干预”之间徘徊,每次进入干预和每一次退出干预都是在已经出现了严重问题时所采取的行动,是不断地在付出代价的过程中作出的选择。

 

四、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

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是既不同于保护型政府职能模式也不同于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的一种全新的政府职能模式。同时,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又是后两者的综合统一。

如果说保护型政府职能模式相信市场中存在着客观的经济规律的话,那么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也同样相信这种规律的存在,并要求认识和把握这种规律,并利用这种规律对经济的发展加以引导,这与保护型政府职能模式的放任市场规律的自由调节是有着很大差别的

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与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共同之处是都介入到市场运行中来,对经济进行干预,而且都表现在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但是,如上所说,西方干预型模式是在经济生活中的问题已经出现的情况下才选择干预或不干预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对于这种模式来说,无需去谈论什么经济规律的问题,也没有必要认识和把握经济规律,更不用说利用什么经济规律。政府无论是选择了干预还是选择了不干预,都应着力于思考一些“实证性”的方法,使之在解决现实问题中发挥作用。

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反对在市场的自由放任和政府的强力干预之间作出二者择一的选择,它要求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使政府的地位和作用相对确定,政府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都以法津和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政府的行为边界清晰而决不因人因时而异,总之,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是一种非常稳定的模式,是建立在科学性的基础之上的。

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是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经济腾飞过程中作出的选择。对于这些国家和地区来说,当它们进入市场化时期,西方国家已经进入发达阶段,如果任由市场经济自然发展,势必在国际化了的市场中受到发达国家的冲击和箝制。因为,这些新兴国家和地区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竞争中处于极度强弱悬殊的劣势中,政府即没有单纯发挥保护性职能的能力,也不存在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条件和必要性,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尚未成熟,尚未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所以,这些国家和地区不能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中找到自己政府职能定位的基点。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政府在推行市场化的过程中面临这样几个方面的任务:第一,由于缺少经济发展的必要资本,必须通过对外开放,寻求外资的支持,这就需要构建良好的投资环境,而这种环境必须由政府提供;第二,经济发展是以良好的秩序为前提的,因而政府必须建立和维持稳定的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第三,当外国资本大量涌入时,为了不至于使本国或本地区成为外国资本的一统天下而出现不可意想的后果,必须设立本国或本地区的“国有”资本;第四,随着外资的涌入和市场的开放,境外商品也大量涌入,政府必须充当本国或本地区资本和商品的保护伞;第五,为了使民族工业在国际市场上迅速提高竞争能力,必须给予扶持。由于这几个方面的原因,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既要对经济的发展提供保护又要加以适当的干预,而这种保护和干预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与发达国家曾运用过的保护和干预不同,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保护和干预,这种保护和干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就表现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职能模式——“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出现。所以,在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都程度不同存在着制定宏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情况,而且经常地通过产业计划乃至行业计划和对个别企业的指导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情况。

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市场化的特殊历史条件决定了它们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追赶发达国家在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因而必须在对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作出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这规律去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职能必须充分体现出其主动性和能动性,始终站在经济发展的前列加以引导。

但是,如果这种引导始终是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就要加强引导的科学性。总体看来,亚洲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引导是成功的,虽然近期发生了东南亚“金融风波”,那只是引导过程中的失误,或者说是引导政府职能模式不成熟的反映。“金融危机”自泰国开始,在整个东南亚和日本、韩国出现了“骨牌”效应,理性的反思使我们认识到,这场危机恰恰是缺乏对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理论认识,不懂得利用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优越之处,在急功近利的动机趋使下,违背经济规律地制造“泡沫经济”。从而把在不自觉状态下构建出的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抛弃了,并使这种政府职能模式创造的经济奇迹蒙尘。

总之,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特征是它既能保证社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能充分发挥政府作为社会总体利益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协调与控制。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与社会处在一种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的有机统一的关系中。

中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也选择了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尽管理论界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错误地提出所谓“弱化”或“强化”政府职能的模式,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对中国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形成造成过多的影响,这是由于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事实证明,中国的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已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当前的任务就是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政府运行机制改革、政府运行机制的改革和机构改革来完善这一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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