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都有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后续计量吗

2024-04-30

1. 长期股权投资的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都有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后续计量吗

1、长期股权投资的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都是按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2、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同一控制下的长投初始入账价值为账面价值,差额通过“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来调整,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而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投初如入账价值为公允价值,差额反映在合报表中。
4、而权益法只适用于:共同控制和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都有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后续计量吗

2. 长期股权投资的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都有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后续计量吗

1、长期股权投资的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都是按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2、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同一控制下的长投初始入账价值为账面价值,差额通过“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来调整,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而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投初如入账价值为公允价值,差额反映在合报表中。
4、而权益法只适用于:共同控制和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3. 长期股权投资的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与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有什么联系?

1、长期股权投资的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都是按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2、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同一控制下的长投初始入账价值为账面价值,差额通过“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来调整,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而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投初如入账价值为公允价值,差额反映在合报表中。
4、而权益法只适用于:共同控制和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扩展资料: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应该将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所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取得的成本作为初始账面价值),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所享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它的初始价值。
将二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与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有什么联系?

4. 长期股权投资的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与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有什么联系?

1、长期股权投资的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都是按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2、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同一控制下的长投初始入账价值为账面价值,差额通过“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来调整,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而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投初如入账价值为公允价值,差额反映在合报表中。
4、而权益法只适用于:共同控制和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扩展资料: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应该将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所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取得的成本作为初始账面价值),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所享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它的初始价值。
将二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5.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持股比例由20%变为60%时,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持股比例由20%变为60%时,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原股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新支付的对价还是用原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新支付对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摘要】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持股比例由20%变为60%时,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提问】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持股比例由20%变为60%时,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原股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新支付的对价还是用原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新支付对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回答】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持股比例由20%变为60%时,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

6.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怎么用?如果20%的股权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企业完全控制子公司时也就是持股达到50%以上,使用成本法核算,企业持股低于20%,通常认为对子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和共同经营,也使用成本法核算。
共同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与联营企业等投资方式不同的特点在于,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

7.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怎么用?如果20%的股权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企业完全控制子公司时也就是持股达到50%以上,使用成本法核算,企业持股低于20%,通常认为对子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和共同经营,也使用成本法核算。
共同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与联营企业等投资方式不同的特点在于,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怎么用?如果20%的股权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8. 持股比例超过20%的长期股权投资,何种情况下可以成本法核算?

一般在判断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时判断的标准是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的控股权。持股比例在》=20%并且《=50%是采用权益法(企业另一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当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小于20%并且该股份在公开市场上没有报价,这时采用成本法核算。
    有无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也是在股权比例上。但是也有持股比例达不到50%但采用成本法的例子,这就是依据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比如虽然持股比例达不到50%,但是:1、在关联企业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拥有一半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或者2、依据能够任免关联企业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大部分成员;或者3、可以控制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表决权资本半数以上;或者4、依据章程,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获得关联企业50%级以上的股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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