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一起非法经营案

2024-05-11

1. 分析一起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8月27日3时许,汪某在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情况下,以84,000元(本人供述)的价格从福建省非法购买“红云”牌香烟84件,藏匿于某市建材公司仓库内,伺机销售。同年9月4日,公安局工作人员至上述地点,缴获“红云”牌卷烟66件,货值金额224,400元(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商品。
二、分歧意见
对汪某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存在争议,但在认定非法经营的数额时产生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非法经营数额应为8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经营数额没有具体司法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应当是交易数额,即84,000元。一种意见认为非法经营数额应为224,400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汪某购进“红云”牌香烟后,还没有销售就被查获,没有实际销售价格,存在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问题,并且此类案件的非法经营数额刑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因而对经营数额应当如何认定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笔者认为,本案汪某购买的“红云牌”香烟经鉴定为假冒商品,实际上属于伪劣产品;即使汪某不明知其所购买的卷烟是伪劣产品,其行为与购买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性质相同,对于性质相同的案件应当按照同一的处理原则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以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同样适用于非法经营商品的“货值金额”的计算。再者,虽然汪某供述以84,000元的价格购进卷烟,但汪某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了其供述带有两种可能性:既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他的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从汪某购进卷烟的目的看,要实现销售营利就不可能以购进价格进行销售。

分析一起非法经营案

2. 非法经营案件

法律分析: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 非法经营罪判决书案例

法律分析: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茄检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李某、张某、张某2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黑0904刑初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鲍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4刑初2号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传海、张春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及其委托辩护人那国海、陆贤刚,被告人李某、张某、张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非法经营罪判决书案例

4. 非法经营罪案例是怎么样的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于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于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于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于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5. 什么是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非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金额达到多少判刑?
非法经营的判刑金额标准是:从事烟草、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项目以外的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对此您了解了吗?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什么是非法经营案

6. 什么是非法经营案

1、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2、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
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3、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是怎么样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一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行为人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
本文认为,夏某主观上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罪属于法定犯,其构成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各种市场经营法律制度为前提。犯罪嫌疑人夏某虽然领取了烟草部门颁发的烟草零售许可证,但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中“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逃避发证机关的监管,从非法渠道进货,其行为是对烟草专卖制度的直接破坏,故其行为性质应以非法经营论。
(二)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只有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情节严重与否是区分非法经营罪与一般非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夏某非法经营数额10万余元,已经超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5万元),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条款的适用上可引用刑法第225条第1项或者第4项。
(三)1997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从1979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而《烟草法》及其《实施条例》均颁布于97刑法之前,至今未作出修订。在这两部法规中只对“倒卖烟草”的行为作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而对本案此类非法经营行为只作了行政处罚的规定,并没有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表明烟草法规的立法滞后。但是行政法规对此类非法经营行为未作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影响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将此规定为犯罪的效力。只要该非法经营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应当使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对此类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为司法实践所认同。比如烟草法规中对于无证收购、运输、批发、经营烟草一类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只有行政处罚的规定,并未设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均已非法经营罪定性,这是不争的事实。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不以行政法规中设定追究刑事责任条款为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各种市场经营法律制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应以此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7. 非法经营刑事案件

非法经营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就属于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放高利贷被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放高利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倒卖真的加油卡犯法吗
个人倒卖加油卡属于违法行为,触犯法律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私人加油的处罚有哪些
对私人非法加油涉嫌非法经营罪,处罚如下:1、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刑事案件

8. 非法经营如何判决?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判刑规定为: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指行为人违法国家规定,实行法定违法经营行为。
一、私卖柴油怎么处罚会被拘留多久
1、犯罪行为人没有法定许可证,私卖柴油,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其量刑标准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若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其期限是: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若是可能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时间最长期限可能是37日。
二、私自卖汽油犯法吗
行为人无相关许可证件,私自售卖汽油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经营5000万定罪标准
非法经营5000万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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