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试有什么内容

2024-05-20

1. 2016年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试有什么内容

一、增设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看似增加难度,实则更易
  中国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于2016年9月增设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并于8月中旬发布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要点》。对于这一点,乍一看,觉得难度加大,实则不然。因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也就是说,考生要拿到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证,选择性增多,难度自然降低了。
  二、科目一扩大考察范围,而且更注重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对比以往的考试大纲,有些内容要求更高,难度加大;有些内容要求降低,难度降低。变难体现:①原本没做要求的内容在新大纲中出现了,而且多以掌握知识点出现;②原本要求了解或理解的内容上升到掌握要求;③原本要求理解的内容上升到掌握要求。变易体现:①原本要求理解和了解的内容现在不做要求,也就是说会减少部分内容的考察;②原本需掌握的内容现在只需理解即可;③原本理解的内容现在只需了解即可。
  整体来说,难度加大。需要考生去迅速腾出认识、记忆、理解、掌握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广;而且对于很多考点的要求空间更高,考试更加注重众多创造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而不仅停留在简单的认识和记忆上。这就要求考生不光止要浏览大致内容,还得专研学习,真正理解所学知识,并且能够灵活运用,才能更好作答。

2016年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试有什么内容

2.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投资公司在私募股权业务中如何操作?

经过查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法律法规法律部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3、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1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1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文件)
16、《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文件)
1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2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
2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文件)
25、《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文件)
2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证监会文件)
27、《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文件)
2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9、《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30、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3. 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

  我国当前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股权,而徐工机械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并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完成资金接收和回流的全过程。红筹上市的审批权限由先前的市区级政府集中到了当前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

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

4. 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规则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6
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84
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业协会规则     88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88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8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01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07
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15
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7
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46
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51
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       155
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156
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69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181
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183
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86
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4
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5
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6
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218
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237
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241
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44
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52
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54
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257
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261
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272
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规则    276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76
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81
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85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00
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    309
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
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312
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314
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       317
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319
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1
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322
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336
二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3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4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5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9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0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7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3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证券规定(私募证券内控可参考适用)   451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451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473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     480
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484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497
十、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504
十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仅供参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1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20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27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37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49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58
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67
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77
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87
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97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609
十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
十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24
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1
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3
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637

5. 私募投资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行为,加强对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保证股权转让有序进行,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7》、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私募投资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

6.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文本未载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合同必备条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确认、登记或者其他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应当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8.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文本未载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合同必备条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