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和股东出资不一致

2024-05-19

1. 工商登记和股东出资不一致

一、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什么后果      从法规的文义看,股东名册是股东向公司行使股权的依据,该登记应属于设权性登记,表明公司对其股东资格的认同和接纳,如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股权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受让人无权向公司行使权利。      公司法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并非仅以是否出资作为判断标准,而是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记载及工商登记资料加以判断。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不能推定公司知晓或者应知股权转让的事实。      我国公司法虽未直接规定不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后果,但可以从中看出,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后如不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受让人应为取得股东资格,不得以转让对抗公司,对公司不享有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名册的法定内容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      其法定内容有: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如果公司内的股东名册和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不同,那么很有可能股东将会难以正常地行使自己所拥有的股份权利

工商登记和股东出资不一致

2. 实际出资比例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法律分析:企业注册登记前是以实际出资为准,企业注册登记后是以工商登记为准。如果实际出资与登记股份不符则要通过法律程序调整,还会涉及到工商登记资本的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实际出资比例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实际出资比例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若是与公司外的第三人发生冲突,则是由工商登记为准,因为工商登记已公示,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若是公司内部发生冲突,以实际出资比例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实际出资比例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4. 当事人主张按照实际出资情况不符合工商登记规定及工商登记不符情况

股东实际出资与章程规定及工商登记不符时,当事人主张按照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是否成立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分析: 1.实际出资事实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条件时,由于实际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尤其是影响到公司的依法成立时,出资人自然不得按照实际出资情况确定股权或收益分配比例。 2.一方的出资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他方代其缴纳了未出资部分。这种情况下,各股东仍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股东的出资均未达到章程的规定时,各股东只能在出资范围内享有股权权能,按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公司法如下条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