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法体现

2024-04-27

1. 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法体现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其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有:(1)关于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中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民事活动和一切市场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2)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本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这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而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三、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关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4)关于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基本规则的规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法体现

2.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试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作者:[摘要]针对最大诚信原则在时存在的缺陷与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论述了保险人承担最大诚信责任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并结合我国的保险立法对保险人的约束的不足之处,提出依最大诚信原则加强保险人的约束的见解,以期完善最大诚信原则和我国的保险立法。[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投保人诚信原则是所有国家民商事法律的基础,被学者奉为“帝王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亦将诚信原则规定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由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则是其它法律中无可比拟的,被誉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了解最大诚信原则是理解保险法、订保险合同的重要前提,完善最大诚信原则,是完善保险制度、维护保险人和保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初期主要是保险人约束投保人的工具。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恶意抗辩,各国保险法相继修改,将该原则扩大同时适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传统保险法理论对最大诚信原则对于投保人的约束力论述已较完备,本文拟就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保险人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立法更加完善。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内容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最大限度的诚实信用,不隐瞒有关订立合同的一切重要情况,以订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纵观各国立法,保险法的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告知义务、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关于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告知的是重要事实。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事实。关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保险法规定是询问回答式的告知形式,即凡是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题都认定为重要事实,保险人未询问的问题则不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它通常用书面形式或约定条款附加在保险单上面,如约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妥善保管。保证也有些是没有形成文字的,即默示保证。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若有违反,保险人即可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或不负赔偿责任。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一旦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二、依最大诚信原则约束保险人的必要性(一)认识上的偏颇:从法律理论和保险法的规定上来说,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恪守诚实信用,即该原则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约束力。但说到其具体内容时,一些学者却认为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可能性极小,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这种认识来源于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至第21条的内容孤立地做条文本身的研究,未对整个保险活动进行综合性的论证”。具体到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只注重强调双方的如实告知和保证义务,而对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不可抗辩却运用不足,以致减弱了对双方尤其是对保险人的约束力,使得最大诚信原则事实上成为仅约束投保人的合同准则。(二)现实中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阶段,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加上中国保险行业起步晚,尤其是十多年来的超常规发展,保险市场出现了不正当竞争和粗放式的规模扩张,造成了保险公司造假现象屡屡发生,误导甚至欺诈保户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信息披露不够,投保人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等与诚信相关的资料,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和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二是真实告知原则本意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有些保险公司滥用此项权利,随意拒付保险金;三是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合同的生效条件做出了限制,而保险人却未就这条款的含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做出应有的说明,致使投保人误以为缴纳保险费后合同就已生效,无法采取非常措施进行补救;四是保险代理人队伍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保险推销骗招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保险代理人冒签保险文件引起的诉讼,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行业形象和信誉;五是保险公司“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管理”,给社会造成“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不良印象。(三)笔者的观点:基于上述理论上认识的偏颇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保险业发展到现代,无论是法律还是市场需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仍将对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解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是不利于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的,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活动的基础应适用于投保人同时也应适用于保险人,这样才能实现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是因为:第一,从社会影响方面来说,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可能性虽然较之投保人来说少,但对保险业的影响是巨大的。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是分散的单个行为,也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而保险人对该原则的违反是普遍的经营行为,是隐蔽的违法,投保人往往难以找到使其承担责任的依据。这种不公平性虽然使得保险人一时逃避了责任,但是对社会的损害却是长远与深刻的,它使保险业务难以拓展,同时又降低了人们抗风险的能力,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第二,从保险合同的成立来看,我国对保险合同的成立采取不要式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即保险合同经过要约和承诺即告成立,法律未要求作成书面形式才生效。在多数情况下,保险单的签发后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如果保险人在事先未告知保单有关内容的情况下,又引用投保人并不知道或不理解的保单中的有关限制性条款进行抗辩,或者引用投保人不知晓的保险条例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不相符合,对投保人也是不公的。共3页:上一页1[2][3]下一页上一篇:浅论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下一篇:最大诚信原则栏目导航国家赔偿|著作权|法律论文|破产法律|婚姻法|仲裁法|房地产|商标法|刑事法律|治安处罚|法律案例|法律文书|损害赔偿|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保险法|民法通则|行政法律|法律法规|专利法律|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合同范本|知识产权相关文章·最大诚信原则·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大诚信原则与道德风险防御·保险瓶颈及“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试论商业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论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试论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意义·保险公司适用诚信原则与一般企业的比较研究免费法律咨询遇到法律难题怎么办?赶快来提问!万名专家为您24小时内解答!免费咨询点此进入>>本栏热门文章排行·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94次)·试论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意义(191次)·试论商业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157次)·最大诚信原则与道德风险防御(94次)·浅论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87次)·运用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84次)·运用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思考(80次)·最大诚信原则(72次)·保险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68次)·保险信贷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经济学分析(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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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最大诚信原则是现代社会各国保险法中都基本存在的一项重要原则,最早出现是为了防止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的欺瞒诈骗行为。之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是在1995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得到明确。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用于保险合同的修订、履行、理赔、解除、争议等各个环节,这项原则也成为了市场经济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时务必遵循诚信原则。所以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如实告知合同条款的内容,当投保人有相关询问时,也不得隐瞒。对于投保人的告知方式,现如今有两种立法:无限的告知,即投保人主动地将自身真实情况告诉保险人;询问回答,即保险人将对投保人进行问答式,投保人一一回答来进行事项告知。【拓展资料】一、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二、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三、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四、在中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五、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性质。

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4.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一、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二、保险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保证人。保险人是指从事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资金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到期后,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一定的保险金。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保险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大诚信原则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意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向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双方需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从内容上说主要包括投保人如实告知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签订及承诺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以最高的诚信为原则全面且完整地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相互不存在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相关的一些重要情况,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 、告知:告知一方面指的是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如实的告知保险标的重要事项或告知口头及书面的陈述;另一方面指的是保险人应该主动的去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及需要重点告知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者发生了保险事故,那么保险人必须如实履行相关义务;  
   2 、保证: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应该履行约定好必须做到的条款以及不能违反约定好不能做的条款。保证是以条款新生附加在保险单上的内容。  
   3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任意一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放弃某种权利,将来都不可以反悔。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

6.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法律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7.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保险法也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的专业性和双方当事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所以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的含义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订立合同时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有三个方面: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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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8. 保险法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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